呂愛均與北京唯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京民申2616號
判決日期:2018-05-21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呂愛均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唯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實酒店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49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呂愛均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2011年4月12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廚師工作。在職期間,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但沒有支付加班費。2016年9月22日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將申請人辭退,并脅迫申請人簽署《辭職申請表》。一、二審判決均以申請人不能提供2014年9月1日前的加班證據為由,從而認定被申請人只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間的加班費。并認為法律規定的“兩年”指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兩年。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該條兩款規定,并沒有規定兩年是指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兩年。申請人認為,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應保留全部的工資支付記錄,并至少保留兩年時間,而不是指僅保留申請仲裁日前兩年。如一、二法院的認識,用人單位沒有勞動者申請仲裁,“兩年”就無法認定到底如何計算起止時間。那么“兩年”的規定就毫無意義,根本無法適用。故一、二審法院對該條規定認識過于狹窄,并沒有正確理解、正確適用該條規定,并曲解了該條規定,是適用法律錯誤。綜上,申請人認為,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故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呂愛均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徐東
審判員符忠良
審判員彭紅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勁功
判決日期
20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