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斌、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粵民申9851號
判決日期:2018-02-12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吳金斌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民終11736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金斌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有新的證據即(2012)粵高法審監民提字第233號民事判決,足以推翻二審判決。(2013)穗中法民一終字第4961號民事判決以吳金斌在該案中的第8項上訴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為由,對該訴請不予審理,是錯誤的。2、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違反法定審判程序。吳金斌提交的諸多證據足以證實其訴請合法有效,(2011)穗中法民一終字第626號案和(2012)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825號案查明事實和審判程序確有錯誤,且不足以推翻(2009)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802號案認定的事實。二審法院不僅對吳金斌提交的《調查取證申請書》置之不理,而且未按判決書制作的規定將吳金斌上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載入判決書中,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對本案予以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吳金斌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強弘
審判員李磊
審判員洪望強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黃翠嬋
判決日期
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