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澤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陜西工勘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陜民申646號
判決日期:2018-05-07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陜西澤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陜西工勘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1民終114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澤星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將工勘院偽造的假合同、假簽字、假印章、假造價認定為事實錯誤。2、對工程款的支付認定錯誤。工勘院提供澤星公司給其支付130萬元工程款的證據,不是從澤星公司和醫學院項目部賬戶轉賬的,而是從王宗苗個人賬戶支付的,不能說明工勘院與澤星公司及該工程之間的關聯性。3、對澤星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認定錯誤。澤星公司是在工勘院起訴之后才發現該案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此時公安機關不可能受理澤星公司的報案,要求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二)原審法院沒有真實反映庭審情況,沒有對解除合同的溯及力進行認定。在本案庭審中,澤星公司一再表示其于2015年8月22日分別向西安醫學院和劉世躍送達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原合同相當于自始未成立,澤星公司對工勘院所述之事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三)二審法院不接受澤星公司的申請,不進行調查取證,不進行司法鑒定,將支付工程款的責任認定為澤星公司沒有客觀事實依據。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工勘院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工勘院承擔。
工勘院提交意見稱,其與澤星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澤星公司作為中標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下屬的醫學院項目部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工勘院已履行完畢樁基工程施工的合同義務,并且驗收合格。澤星公司不應以其內部管理問題、其與醫學院之間的矛盾對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二審法院認為劉世躍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使得合同利益歸于澤星公司,故澤星公司應依據合同支付相應工程款。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綜上,澤星公司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次審查查明,陜西工勘院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在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企業名稱為陜西工勘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陜西澤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董琪
代理審判員周曉雯
代理審判員王蒙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侯秀麗
判決日期
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