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齊宏、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川民申997號
判決日期:2018-05-04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劉齊宏因與被申請人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達華公司)、一審第三人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宏威研究所)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終85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齊宏申請再審稱:《投資協議》系劉齊宏與中山達華公司、宏威研究所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但中山達華公司卻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狀中稱劉齊宏以欺詐手段簽訂《投資協議》,構成誹謗,并通過該起訴狀的提交和傳播客觀上影響了公眾對劉齊宏本人的公正評價,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對劉齊宏名譽權的侵犯。案涉專利證書載明的專利權人以及錄音證據證實中山達華公司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原判決認定中山達華公司的起訴行為系正當行使訴權的行為缺乏證據證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應予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劉齊宏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袁均
審判員劉云
審判員雷偉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王蒂芬
判決日期
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