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遠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吉民申1782號
判決日期:2017-10-09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程志遠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北電力設計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終220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程志遠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新證據足以證明原裁定的裁判結果是審判人員完全隱瞞了東北電力設計公司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證據、完全隱瞞了東北電力設計公司偽造證據事實真相、完全隱瞞了程志遠請求將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詐騙犯罪線索及證據移送主管司法機關的訴訟請求、完全隱瞞了程志遠在一審提交8頁總計6000多字書面辯論意見。原裁定隱瞞了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證據等行為,證明裁定結果錯誤。本案系刑民交叉案件,程志遠向法院提供了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合同詐騙的書證16份,程志遠在上訴狀明確提出請求法院將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詐騙的犯罪的證據及線索依法移送主管的司法機關的訴訟請求,原裁定隱瞞了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所持有的申請人主張收益分配涉案三版軟件的來源是通過欺詐的手段騙取的證據。有新證據足以證明東北電力設計公司對軟件轉讓收益資金管理與分配行為明顯具有詐騙犯罪的本質特征,足以證明原裁定的裁判結果錯誤。東北電力設計公司自1991年起向全國電力設計企業轉讓軟件,使用偽造軟件技術轉讓合同提供給程某和程志遠來隱瞞軟件轉讓真相,而對其95%以上的職工完全隱瞞真相,軟件轉讓全國電力設計企業已25年,其使用軟件所產生的收益總金額高達200多億元以上,東北電力設計公司可獲得收益金額至少在30億元以上,可是至今日95%以上的職工對此事仍然完全不知情。轉讓所得的現金收入被轉入東北電力設計公司屬下國家審計部門無法監督集體所有制帳戶,經過最新相關民事訴訟三次法庭庭審和本案終審庭審筆錄所形成新證據,該新證據可證明30億元已被東北電力設計公司的極少數人非法占為己有,換言之,實際上程志遠主張收益三版軟件的著作權及其有關的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06)長民三初字第65號判決、(2006)吉民三終字第177號判決、(2008)民申字第105號裁定已成為東北電力設計公司的極少數人非法獲利的工具,很明顯東北電力設計公司對軟件轉讓資金的管理與分配行為具有詐騙犯罪本質的特征,其在原審中答辯主張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案的行為是掩蓋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為,是利用司法裁判權實施搶劫犯罪行為。原裁定完全無視刑民交叉案件相關法律規定,不僅沒有依法移送其線索及證據給主管的司法機關,還將其訴訟請求也完全隱瞞,并將本案當作純粹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其裁判行為是十足的徇私枉法行為,其裁判結果顯然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裁判結果。由于對程志遠申請的仲裁,吉林省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及本案的原裁定書所形成的新證據,足以證明原裁定將本案裁定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的裁判結果是錯誤的。從上述事實及理由可以看出新證據足以證明原裁定的結果錯誤,故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案一審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時對本案是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確定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糾紛,原審并未對立案庭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任何異議,最高法院對于不屬于勞動爭議案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六種情形不屬于勞動爭議案,而本案明顯不屬于該六種情形之列。原裁定認為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的理由不是法律規定。程志遠主張收益分成的軟件是程志遠之父和程志遠全家人的勞動成果,而不是東北電力設計公司的勞動成果,原裁定以“軟件收益分配屬于企業自主經營管理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力的調整和干預范疇”為由作為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案的理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三)原裁定遺漏了訴訟請求。完全遺漏了兩項訴訟請求。程志遠在原審中提出了“將本案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詐騙犯罪的證據及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和“請求上訴法院依法追究主要審判人員等人違反法官法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涉嫌犯罪的刑事責任”。而原裁定將上述兩個訴訟請求不僅完全遺漏并且完全隱瞞遺漏。此外,二審裁定將程志遠一審主張3600萬元的訴訟請求改為300萬,這是明顯的錯誤。(四)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原審一審法庭以沒有時間為由讓雙方當事人庭后提交書面辯論意見,申請人提交了共計8頁6000多字的書面辯論意見,原審二審沒有開庭只是書面審理,原裁定將程志遠書面辯論意見一字不提完全隱瞞,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直接剝奪申請人的辯論權利的行為。因此說原裁定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五)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原裁定的審判組織及主要審判人員有隱瞞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詐騙犯罪的證據行為,有拒不履行移送程志遠請求移送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詐騙的證據及線索的訴訟請求的法定職責的行為,裁判過程具有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行為。從原審裁定書、證據等所有相關資料可以明顯看出,原裁定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有明顯為東北電力設計公司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他們之間明顯具有共同利益關系。因此說,原裁定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
綜上,原裁定具有民訴法第二百條所規定的5項情形,故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由于程志遠在原審中已向法院提供了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大量的確鑿證據及線索,東北電力設計公司至今對此沒有提供任何相反的證據也未做任何反駁辯解的答辯,這更加充分證明東北電力設計公司的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行為,而原審法院并未依法移送,故請求法院依法移送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合同詐騙的犯罪證據及線索至主管司法機關。原審法院主要審判人員在原審過程中具有隱瞞證據、以權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等一系列違法濫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程志遠的合法權利,故請求法院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涉嫌犯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經過最新民事訴訟三次法庭庭審和本案終審庭審所形成的新證據,該證據可證明30億元已被極少數人非法占有,實際上程志遠主張三版軟件著作權及有關的判決和裁定已經成為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極少數人非法獲利的工具,東北電力設計公司對軟件轉讓資金的管理與分配行為的證據具有合同詐騙犯罪本質的一切特征,也足以證明東北電力設計公司與有關的主要審判人員相互勾結,在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裁判過程中對申請人實施了欺詐和搶劫犯罪行為。(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程某在退休后接受參與“自力式鐵塔內力分析軟件”的開發工作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認定程某在退休后接受參與“自力式鐵塔內力分析軟件”的開發工作的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是被申請人偽造的證據;法院判定軟件著作權的歸屬于東北電力設計公司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證據。(四)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原判決認定程某在退休后接受參與“自力式鐵塔內力分析軟件”的開發工作未經質證。(五)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本案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對不屬于勞動爭議案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六種情形不屬于勞動爭議案,而本案不屬于其規定的情形,原判決認定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明顯違反法律規定。2.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六條規定,被申請人適用軟件產生的收益的證據有被申請人持有,舉證責任屬于被申請人,申請人在原審中主張是申請人和申請人之父全家共同的私有勞動成果,被申請人所持有的軟件來源是非法的,是通過合同和評審的欺詐手段騙取的。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主張和證據并未拿出相反的證據予以否認,軟件著作權糾紛案的生效判決和裁定無法否定和改變被申請人所持有的軟件來源是非法的基本事實,因此申請人不存在舉證不能的責任。3.原判決裁判結果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四條的全部原則以及《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六)原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申請人辯論權利。申請人在原審中向二審法院提交了16份書證、兩千多字的證據目錄、一萬多字的辯論意見,然而原判決將申請人上述書證及辯論意見完全隱瞞。二審庭審期間審判長非法剝奪了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發問的權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七)原裁定的審判組織及主要審判人員有隱瞞被申請人涉嫌詐騙罪行的證據的行為,有拒不履行移送申請人請求移送的被申請人涉嫌詐騙犯罪的證據及線索的訴訟請求的法定職責的行為;有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故意拖延辦案的行為。從原審判決書、證據、庭審筆錄等所有相關資料可以明顯看出,原判決的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有明顯為被申請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審判人員與被申請人存在明顯的利害關系。綜上,原判決具有民訴法第二百條所規定的7項情形。故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請求:1.撤銷(2015)南民初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和(2016)吉民初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對本案提起再審。2.將東北電力設計公司涉嫌詐騙罪的證據及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3.請求法院依法追究主要審判人員濫用職權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涉嫌犯罪的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程志遠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林麗艷
代理審判員魏明遠
代理審判員李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賈云喬
判決日期
201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