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韶關分部、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粵民申1950號
判決日期:2017-05-12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韶關分部(下稱汕頭建筑總公司韶關分部)、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下稱汕頭建筑總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石牌天發機電安裝部(下稱天發機電安裝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1民終169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汕頭建筑總公司韶關分部、汕頭建筑總公司申請再審稱,汕頭建筑總公司韶關分部與天發機電安裝部簽訂的《鋼筋購銷合同書》約定供貨前要先下訂單,但天發機電安裝部沒有提供訂單,該案涉購銷合同書沒有實際履行。案涉工程并未由汕頭建筑總公司韶關分部承建,而是由石家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石家莊公司)承建。案涉貨物的收貨單位為石家莊公司。天發機電安裝部提供的送貨單上“朱灶輝”的簽名與《鋼筋購銷合同書》上“朱灶輝”的簽名不同,不能確定是否為朱灶輝本人所簽。汕頭建筑總公司韶關分部、汕頭建筑總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朱重曉的澄清報告指稱收貨單位為石家莊公司,應由該司承擔責任。石家莊公司與本案的處理有利害關系,應當被追加作為案件當事人。本案有新證據顯示,業主單位陽江半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石家莊公司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一審法院未將傳票送達汕頭建筑總公司韶關分部,天發機電安裝部起訴及一審法院公告時均寫錯汕頭建筑總公司韶關分部的名稱。綜上,請求對本案依法進行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韶關分部、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饒清
審判員肖薇
審判員楊靖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鑫文
判決日期
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