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麗、劉華友與犍為縣中醫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川民申1668號
判決日期:2016-08-11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蔡麗、劉華友因與被申請人犍為縣中醫醫院(以下簡稱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法院(2014)樂民終字第8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蔡麗、劉華友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依據的主要證據缺乏真實性。本案中中醫院提交給家屬的病歷資料不完整,存在涂改、××病人家屬簽字的情況,該病歷資料不能作為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的證據;二審判決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本案中四川旭日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補充)意見書》后,鑒定人員拒不出庭作證,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醫務人員未盡到在診療活動中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并取得書面同意義務,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蔡麗、劉華友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郭偉
審判員譙斌
代理審判員鄭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譚凌
判決日期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