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恒澍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徐州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蘇審二商申字第620號
判決日期:2016-02-26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徐州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鹽城恒澍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澍公司)、二審上訴人邳州市宿羊山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宿羊山鎮政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鹽商終字第0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瑞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一、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也缺乏證據支持,被申請人構成根本違約,故應當解除合同,申請人已經支付的15萬元應予退還。二、垃圾中轉站地坑工程實際為恒澍公司委托天瑞公司建設,施工工程費用應當由恒澍公司承擔并沖抵剩余貨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省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由于天瑞公司在申請再審期間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故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徐州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譚筱清
代理審判員陳倩
代理審判員趙麗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璐璐
判決日期
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