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井龍兩管水電站、南雄市烏逕鎮孔江下小水電站等與劉文波、劉二妹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粵高法民一申字第698號
判決日期:2016-03-24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南雄市井龍兩管水電站、南雄市烏逕鎮孔江下小水電站、張書華因與被申請人劉文波、劉二妹、劉桂蘭、揚玉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終字第7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雄市龍井兩管水電站、南雄市烏逕鎮孔江下小水電站、張書華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的親屬劉乙強是在工作中受傷致死。原審判決據以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是南雄市人民醫院的病歷記錄,申請人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內容均不予認可。病歷記錄沒有其他佐證,證明力不足,原審判決據此認定事實不符合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二)申請人舉證證明劉乙強出事當天不是上班。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出勤表及當天上班的職工證明,能充分證明劉乙強不是上班出的事故。申請人二審調查詢問時出具了一份廣東電網韶關南雄供電局出具的《電站抄表情況說明》,說明申請人電站需抄表的時間在每個月月末,劉乙強摔倒受傷是2013年10月7日,因此其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為申請人進行抄電表工作。將職工非工作期間發生的事故強加給申請人不公平,被申請人把申請人救人的行為當作索賠的事實根據也與倫理道德不符。
劉文波、劉二妹、劉桂蘭、楊玉英共同提交書面意見要求法院駁回南雄市龍井兩管水電站、南雄市烏逕鎮孔江下小水電站、張書華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南雄市井龍兩管水電站、南雄市烏逕鎮孔江下小水電站、張書華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申良洪
審判員黃秋生
代理審判員賈密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郭爾絢
判決日期
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