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方城與安陽晟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海鴻電氣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豫法知民終字第254號
判決日期:2015-12-12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何方城與被上訴人安陽晟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源電氣公司)、海鴻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鴻電氣公司)以及原審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國網電力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何方城于2014年7月31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晟源電氣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何方城專利權產品;2、海鴻電氣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何方城專利權的產品、半成品、配件;3、國網電力公司立即停止采購、使用侵犯何方城專利權的產品;4、海鴻電氣公司賠償何方城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并賠償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出的維權費共計人民幣5萬元;5、晟源電氣公司對海鴻電氣公司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6、本案訴訟費用由晟源電氣公司、海鴻電氣公司、國網電力公司承擔。原審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鄭知民初字第651號民事判決。何方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何方城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亮、谷銀堂,晟源電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會軍、張永杰,海鴻電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慶寧、李建中,國網電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車東昀、王曉東到庭參加了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鄭知民初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何方城預交的上訴費14250元予以退還
合議庭
審判長宋旺興
代理審判員焦新慧
代理審判員趙艷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鐘秀秀
判決日期
201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