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龍礦物質飼料有限公司、汪增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云高民申字第554號
判決日期:2015-11-06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云南新龍礦物質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龍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汪增明、汪從平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龍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且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汪增明乘坐范鵬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從工地回宿舍途中摩托車與路邊隔離墩相撞無證據證實,汪增明不是在為汪從平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更無法證明其人身損害是因安全生產事故所致。原判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汪增明在工作時間及范圍內因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因而錯誤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致新龍公司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新龍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云南新龍礦物質飼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馬杰
審判員潘建芝
代理審判員王桂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吳麗萍
判決日期
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