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諶犁訴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其他行為一案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5)川行終字第382號
判決日期:2015-11-04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楊諶犁因訴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其他行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14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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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受理之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楊諶犁所提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定要件,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楊諶犁的起訴。
楊諶犁不服,上訴稱: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撤銷被上訴人制定的川通局電(2015)22號文件,立即恢復www.ccgeo.com域名的正常使用權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謝勝山
審判員王鳳紅
代理審判員程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劉晴雯
判決日期
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