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云起與吉林省長春新華書城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新華文化圖書城有限責任公司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吉民申字第1241號
判決日期:2015-11-04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云起因與被申請人吉林省長春新華書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書城)、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新華文化圖書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書店集團)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長民二終字第9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云起申請再審稱:(一)張云起已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張云起與新華書城存在雇傭關系,原審判決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就作出錯誤的判決,應當予以撤銷。張云起受雇為新華書城做隔斷工作,有工友朱某某的證人證言為證,二人當時受雇于新華書城一個姓徐的人,二審判決僅以張云起無法提供徐姓男子的身份信息為由,判決駁回張云起的訴訟請求,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二)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新華書城作為雇主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果新華書城主張其將相關工程承包給第三人,也有義務說明承包人是誰。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判決結果
駁回張云起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付麗
代理審判員王斕
代理審判員米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孫浩
判決日期
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