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涇源縣水電建筑工程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涇源縣水務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寧民終字第49號
判決日期:2015-08-31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涇源縣水電建筑工程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涇源縣水務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涇源縣水電建筑工程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合同原件無法找尋,待能提供合同原件時另行主張權利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并遞交書面撤訴申請書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涇源縣水電建筑工程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7760元,減半收取8880元,由上訴人涇源縣水電建筑工程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吳鋒
代理審判員李梅
代理審判員孫澤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培育
判決日期
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