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姿與中國煙草總公司深圳市公司勞動爭議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394號
判決日期:2015-05-25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劉英姿因與被申請人中國煙草總公司深圳市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煙草深圳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27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劉英姿申請再審稱:劉英姿的起訴未超訴訟時效,劉英姿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應(yīng)予支持。據(jù)此,請求立案再審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劉英姿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強弘
審判員劉秀中
代理審判員李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潘麗君
判決日期
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