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和合與河南理生種業有限公司、河南省奧鑫種業有限公司等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2號
判決日期:2015-04-15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南理生種業有限公司、河南省奧鑫種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天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和合及原審被告河南天存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市豐慶種業有限公司、河南順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商丘金華種業有限公司、河南省神舟種業有限公司、開封市郊區民樂種業服務中心侵犯注冊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鄭知民初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書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上訴人住所地在商丘市。許昌市,應由商丘市、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鄭知民初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麗娟
代理審判員申希江
代理審判員聶文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判決日期
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