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利與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敦化市江南鎮土腰子村村民委員會林業承包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吉民申字第442號
判決日期:2014-04-30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劉子利因與被申請人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鹿業公司)、原審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鎮土腰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林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四終字第1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子利申請再審稱:(一)原審認定鹿業公司的林地林權證書因林權有爭議被收回,新的林權證被扣,林業局不予發放,所以,鹿業公司沒有林權。(二)我們的土地已享受國家直補,說明已得到國家的認可。(三)敦化市國土資源局證明:土地權屬雙方有爭議,雙方均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村委會已向敦化市人民政府遞交《土地確權申請書》,現政府沒有下決定書。應按先確權,后處理的原則處理
判決結果
駁回劉子利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鐘華
審判員陳大為
代理審判員侯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崔桂香
判決日期
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