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與陜西宏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延中民再終字第00008號
判決日期:2014-12-22
法院: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陜西三秦公司)與陜西宏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宏遠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1)寶民初字第02173號民事判決。陜西三秦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延中民終字第00464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陜西三秦工公司仍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省高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陜民一申字第01977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陜西三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懷勇參加了訴訟,被申請人延安宏遠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一審原告延安宏遠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起訴至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訴稱: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延安宏遠公司將蘭家坪商住樓6號樓的基礎、主體工程分包給被告陜西三秦公司承建。依照合同約定原告延安宏遠公司已經足額支付被告陜西三秦公司工程款,2007年6月6日原、被告簽訂施工補充合同,但被告陜西三秦公司拒不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又不配合驗收,導致工程無法驗收,給原告延安宏遠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原告延安宏遠公司認為,原、被告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的,即具有法律效力。且原告延安宏遠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被告陜西三秦公司亦應履行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的義務,現因被告陜西三秦公司拒不提交,致原告延安宏遠公司無法運營,給原告延安宏遠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陜西三秦公司提交蘭家坪商住樓6號樓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依法判令被告陜西三秦公司賠償因其遲延交付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給原告延安宏遠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2萬元。
陜西三秦公司辯稱,原告延安宏遠公司的陳述不是事實,原告延安宏遠公司尚欠工程款未付,況且已經將全部資料交給原告延安宏遠公司,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延安宏遠公司的訴訟請求。
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5年10月28日原告延安宏遠公司與被告陜西三秦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延安宏遠公司將蘭家坪商住樓6號樓的基礎、主體工程發包給被告陜西三秦公司承建,合同對工程款的支付約定,當月25日前,由承包方上報當月完成的工程量產值報表,經監理工程師、發包方核定后支付70%的進度款,全部完工后付至決算審定價的80%,驗收合格后付到95%,剩余款扣除15萬元質量保證金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對提供竣工圖紙的約定為承包人竣工后一周內提交一份。原、被告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糾紛,經協商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合同,被告陜西三秦公司不再進行施工,剩余工程由他人完成。被告陜西三秦公司實際完成工程量應得的工程款原告延安宏遠公司一直未全部支付。2010年8月1日被告陜西三秦公司將蘭家坪商住樓6號樓施工資料表一套交給原告延安宏遠公司原法律顧問張海燕,后因該資料缺少被告陜西三秦公司單位印章,張海燕遂將該資料交給被告陜西三秦公司蓋章,但被告陜西三秦公司接受后一直再未將該資料交給原告延安宏遠公司。另查明,因延安宏遠公司一直不支付陜西三秦公司剩余工程款,陜西三秦公司將延安宏遠公司訴至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1)延中民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判決延安宏遠公司支付陜西三秦公司1936656.57元;返還保證金50萬元;支付尾留工程造價費用100748.13元。延安宏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3月22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陜民一終字第00021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延安宏遠公司與被告陜西三秦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協商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合同,均為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合同解除后,原告延安宏遠公司應當按照被告陜西三秦公司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被告陜西三秦公司應當向原告延安宏遠公司提交施工工程資料。原告延安宏遠公司訴請被告陜西三秦公司賠償損失2萬元,因其無相關證據加以證明,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陜西三秦公司提供工程資料移交收據經本院核實,被告陜西三秦公司將施工資料收回后再未交于原告延安宏遠公司,故被告陜西三秦公司已經交付施工資料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現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陜民一終字第00021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延安宏遠公司支付被告陜西三秦公司剩余工程款,故被告陜西三秦公司也應同時向原告延安宏遠公司提交施工工程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延安宏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交付蘭家坪商住樓6號樓的工程驗收資料;二、駁回原告延安宏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原告延安宏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預交400元,由被告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0元,原告延安宏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0元。
宣判后,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理由是:上訴人已按照商定移交了資料,不存在“據不提交或至今不提交”之說,更不存在因上訴人原因給被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問題。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缺乏證據,應當予以撤銷。
本院二審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二審認為:雙方發生糾紛后再調解過程中達成被上訴人支付部分工程款,上訴人交付工程資料的協議,雙方履行協議中,被上訴人發現資料印件不齊全,故將資料又退回上訴人讓其完善,之后其未能將資料交還被上訴人,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上訴人陜西三秦責任公司承擔。
宣判后,陜西三秦公司仍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定性錯誤、導致判決的錯誤。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主要理由是:1、2010年7月12日被申訴人指派法律顧問張海燕與申訴人商定,被申訴人先支付申訴人工程款壹佰萬元后,申訴人將一套施工資料移交給被申訴人。申訴人于2010年7月18日收到工程款壹佰萬元后,于2010年8月1日將一整套資料移交被申訴人法律顧問張海燕。2、一、二審判決中已認定,申訴人已交給被申訴人唯一的一套工程資料的事實,還要判定申訴人再向被申訴人交付工程資料不當。
經再審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基本屬實,但延安宏運公司稱將收到的工程資料退回陜西三秦公司沒有證據支持。另查明,2010年4月8日,原延安宏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現在的陜西宏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2011)寶民初字第02173號和本院(2012)延中民終字第0046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陜西宏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訴訟費400元,二審訴訟費400元,共計800元,由延安宏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喬月霞
審判員李長東
審判員齊進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沙文華
判決日期
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