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江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葛鵬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海民初字第30318號
判決日期:2014-12-26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千江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江月公司)與被告葛鵬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聶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千江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迪楠、劉頤與被告葛鵬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千江月公司訴稱,2013年7月5日,千江月公司與葛鵬建立勞動關系,之后我公司多次要求與葛鵬簽訂勞動合同,其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截止到2014年6月葛鵬突然提出離職,且在未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不到公司上班,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現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決結果,故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我公司無需支付葛鵬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6月6日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0803.06元;2、訴訟費用由葛鵬承擔。
葛鵬辯稱,千江月公司無故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應向我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我不同意千江月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結果。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5日,葛鵬入職千江月公司任平面設計師,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均稱系因對方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雙方于2014年6月6日解除勞動關系。千江月公司稱葛鵬工資組成為基本工資2000元及項目提成,根據項目情況計算提成,但為了保證員工工資收入穩定,公司在項目未完成的情況下,每月向葛鵬預支固定數額的提成工資。葛鵬稱其工資為固定數額。經查,千江月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葛鵬支付工資,本月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資,工資支付至2014年6月6日,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6日期間葛鵬工資數額分別為5515.15元、4915.16元、5099.2元、4814.12元、4702.58元、4807.3元、4317.57元、5951.15元、5263.97元、4884.42元、976.19元。
葛鵬以要求千江月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于2014年10月17日做出京海勞仲字(2014)第844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千江月公司支付葛鵬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6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0803.06元。葛鵬同意裁決結果,千江月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仲裁裁決書、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北京千江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葛鵬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至二O一四年六月六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五萬零八百零三元六分。
如果北京千江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元,由北京千江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聶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悠
判決日期
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