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菲、趙興霖等與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3民終5977號
判決日期:2019-09-05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權菲、趙興霖、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不服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7)蘇0311民初9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權菲、上訴人、趙興霖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德存、上訴人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燕、崔鐵軍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權菲、趙興霖的上訴請求為: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鑒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徐州市醫學會和江蘇省醫學會不具備對醫療過錯進行鑒定的資格,其鑒定結果不具備法律效力;2、被上訴人無任何證據證實自己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過錯責任,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應當承擔全額賠償;3、被上訴人在診療過程中具有過錯,在無證據證實趙子宜的死亡系其自身病癥引起的情況下,應承擔全部責任。
上訴人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上訴請求為: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根據江蘇省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上訴人已經口頭告知無創DNA或羊水穿刺檢查的相關風險,唯一的過錯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告知;2、一審判決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50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3、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的承擔錯誤。
被上訴人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未到庭。
上訴人權菲、趙興霖向一審法院起訴的請求為: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權菲醫療費13092.88元、趙子誼醫療費60713.17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1820元、死亡賠償金743460元、喪葬費30891.5元、精神損失費權菲和趙子誼各50000元,合計952377.55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權菲于2015年11月26日開始到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做產前檢查,至2016年3月21日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向原告出具孕期胎兒唐氏征產前篩查報告單,該報告單顯示胎兒存在愛德華氏綜合征的風險度超過篩查標準,屬高風險人群。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告知原告權菲可行無創DNA或羊水穿刺檢查,原告權菲選擇無創DNA檢查。2016年3月23日原告權菲在胎兒染色體非整倍體無創產前基因檢測申請單上簽字,同意委托被告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對原告進行胎兒染色體非整倍無創產前基因測定,該申請單知情同意書中第3條、第7條、第8條明確告知了無創產前基因檢測的局限性以及出現假陰性情況的賠償原則。2016年4月5日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單中顯示胎兒13-三體、18-三體、21-三體均屬于低風險,檢測結果描述為提示胎兒未見明顯異常。被告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向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保,并在胎兒染色體非整倍體無創產前基因檢測保險告知書特別約定第4項規定:如果胎兒染色體非整倍體無創產前基因檢測檢測結果為“21-三體綜合征”“18-三體綜合征”、“13-三體綜合征”三項均為低風險,胎兒出生后被檢測為“21-三體綜合征”“18-三體綜合征”、“13-三體綜合征”,保險人需賠付保險金不隨胎兒個數累加,最高賠付金額以40萬元為限。原告權菲簽字確認。2017年2月21日,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權菲賠付金額400000元。
2016年8月24日原告權菲在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通過剖腹產手術方式產下女兒趙子誼,對趙子誼臨床診斷為新生兒××、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小于胎齡,住院治療至2016年8月30日未見好轉,2016年8月30日轉至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診斷為新生兒××、復雜型先天性心臟病、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顱內出血、呼吸衰竭、小于胎齡、18-三體綜合征及疑似新生兒敗血癥等,至2016年9月21日14時30分趙子誼死亡。
2016年12月15日,原告申請對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下列事項進行鑒定:1、被告的診斷、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診療護理規范的過錯;2、醫療過錯與原告沒有選擇終止妊娠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醫療過錯與患者趙子誼的死亡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4、醫療過錯行為對原告和趙子誼遭受的損害后果的過程中原因力大小。經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市醫學會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徐州醫損鑒[2017]092號醫療損害鑒定書,專家意見為:孕婦權菲未在妊娠期間診斷出胎兒18-三體綜合征、未及時終止妊娠與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經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市醫學會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徐州醫損鑒[2017]093號醫療損害鑒定書,專家意見為:患兒趙子誼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過錯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2017年9月25日,原告認為徐州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存在錯誤,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申請對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重新鑒定,申請鑒定事項如下:1、被告的診斷、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診療護理規范的過錯;2、醫療過錯與原告沒有選擇終止妊娠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醫療過錯行為對原告遭受的損害后果的過程中原因力大小。經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委托,江蘇省醫學會于2018年2月6日作出江蘇醫損鑒[2017]297-1號醫療損害鑒定書,專家意見為: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醫療行為有過錯,與權菲失去終止妊娠選擇權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同等因素。經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委托,江蘇省醫學會于2018年2月6日作出江蘇醫損鑒[2017]297-2號醫療損害鑒定書,專家意見為: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醫療行為有過錯,但與患兒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
上述兩次鑒定,原告支出鑒定費合計8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一、根據徐州市醫學會、江蘇省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醫療行為有過錯,但與患兒趙子誼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患兒趙子誼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故本院對原告提出的賠償趙子誼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根據江蘇省醫學會的鑒定意見,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沒有提供詳細告知無創DNA和羊水穿刺的區別及利弊的文字記錄,妨礙了原告權菲作出符合其內心真實意思的選擇,客觀上與原告權菲失去終止妊娠選擇權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給原告增加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原因力為同等因素。因此,基于醫療損害所產生的損害后果,分析診療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以及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程度等進行綜合評定,結合江蘇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書中對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診療行為進行的分析,本院酌定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補償原告權菲50000元。三、被告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在檢測前在胎兒染色體非整倍體無創產前基因檢測申請單的知情同意書上明確告知無創產前基因檢測的局限及賠償原則,已履行相關告知義務,事后,對原告權菲的保險賠償也已履行完畢,對原告權菲的損失及患兒趙子誼的死亡亦沒有過錯,故對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鑒定意見結合本案被告醫療行為存有過錯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對原告補償50000元,原告其余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補償原告權菲50000元;二、駁回原告權菲、趙興霖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60元,由上訴人權菲、趙興霖負,2980元,由上訴人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負擔29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政
審判員宋正喜
審判員吳曉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吉彬彬
判決日期
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