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與河南中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鄭州市惠濟區林業和園林局林業承包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05民初16649號
判決日期:2019-08-2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南中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葉公司)、鄭州市惠濟區林業和園林局(以下簡稱惠濟區林業局)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帆、胡硒硒,被告中葉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海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惠濟區林業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原告已解除與被告河南中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書》;2、判令被告河南中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鄭州市××區林業和園林局共同賠償原告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損失叁萬元(3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河南中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鄭州市××區林業和園林局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28日,原告與被告河南中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葉公司”)簽訂《聯合體協議書》一份,約定兩公司組成聯合體參加被告鄭州市××區林業和園林局(系招標人,原名鄭州市××區林業局,以下簡稱“惠濟區林業局”)公開招標的“鄭州黃河國家濕地公園2013年度建設項目”的投標。上述協議簽訂后,“中葉公司”、“惠濟區園林局”或其關聯方從未就聯合體中標事項告知原告,亦未通知原告就上述建設項目簽訂相關建設施工合同,原告亦未組織或實施過任何上述建設項目相關的工程建設。2018年10月,原告才從民事訴訟程序【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4056號】(以下稱另案)獲知與“中葉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中標上述建設項目四標段,“中葉公司”已自行與“惠濟區林業局”單獨訂立《惠濟區濕地公園一期建設項目四標段施工合同書》并自行組織相關工程建設。二被告的上述系列行為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并致原告基于《聯合體協議書》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同時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損害了原告的良好商譽并造成訴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遂通知“中葉公司”解除雙方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書》,現訴至法院,訴請如上。
被告中葉公司辯稱:1、被答辯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卻將不知中標的責任推卸給答辯人和惠濟區林業局,實際上是在放棄自己的權利和推卸自己的責任;2、《聯合體協議書》作為投標所達成的協議,已經失效,不具有解除的前提和基礎;3、被答辯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權;4、被答辯人不存在所謂的損失,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惠濟區林業局未答辯、未舉證質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
1、2014年10月28日,原告與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聯合體協議書》一份,主要約定:雙方自愿組成聯合體,參加鄭州黃河國家濕地公園2013年度建設項目工程投標,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為聯合體主辦人,原告為聯合體成員。聯合體主辦人和成員共同與業主簽訂合同書,并就中標項目向業主負責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本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書規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更名為河南中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2、2014年11月19日,中國政府采購網公布鄭州黃河國家濕地公園2013年度建設項目四標段中標人: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中標金額14141236.25元,工期120天。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中葉公司表示中標后曾口頭通知過原告,被告確認原告未參與工程施工。
3、2015年1月5日,鄭州市××區林業局與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惠濟區濕地公園一期建設項目四標段施工合同書。合同主要約定:確定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負責鄭州黃河國家濕地公園一期建設項目工程四標段。發包方為鄭州市××區林業局,承包方為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鄭州市××區林業局、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作為發包方和承包方分別在合同上加蓋印章。鄭州市××區林業局為鄭州市××區林業和園林局的前身。
4、原告稱其于2018年10月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4056號案件中得知上述建設項目由被告中葉公司自行作為中標人與惠濟區林業局簽訂施工合同書。開工日期為2014年12月28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4月26日。
5、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通過順豐快遞向被告中葉公司郵寄通知一份,顯示當日簽收。被告中葉公司稱未收到原告郵寄的通知。
6、原告于2018年10月28日與河南九君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主要約定河南九君律師事務所以20000元的代理費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其與河南金鼎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張延飛、河南金柳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與河南九君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主要約定河南九君律師事務所以10000元的代理費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本案糾紛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省盛達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李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彭倩
判決日期
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