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萬通律師事務所與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國威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0)青民二重字第1號
判決日期:2014-12-1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萬通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萬通律所)與被告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被告廣西國威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簡稱國威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青民二初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萬通律所、投資公司不服判決,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南市民二終字第4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院對本案進行重審。本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通律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典清,被告投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粟家藝,被告國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靖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萬通律所訴稱,2006年4月19日,投資公司與萬通律所簽訂《執行代理合同》,合同約定:投資公司為實現其對廣西寧明縣海淵糖廠(以下簡稱海淵糖廠)本金80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債權,指派王典清代理執行事宜,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并對收費方式、收費比例、代理期限等作出明確約定。《執行代理合同》簽訂后,萬通律所立即開展代理活動,于2006年4月24日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查封海淵糖廠的股權。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依法查封海淵糖廠在廣西南寧地區糖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區糖業公司)所占4.159%的股權(原始出資額為154萬元),但投資公司對所查封的上述股權遲遲未評估,不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以此拒付萬通律所代理費。2008年3月10日、2008年4月21日、2008年8月8日,萬通律所多次書面通知投資公司與國威公司處置被查封的股權,并支付代理費,但無任何結果。為維護合法權益,萬通律所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投資公司履行《執行代理合同》,處置上述股權及支付代理費61.6萬元,國威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案件審理中,國威公司將海淵糖廠項目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了廣西駿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杰公司),由于國威公司將萬通律所的代理成果轉讓處置,該兩公司應當按海淵糖廠在地區糖業公司中所占的4.159%股權,以地區糖業公司所有權收益32390896.39元計算萬通律所的損失,賠償萬通律所經濟損失590809元(32390896.39×4.56%×40%)。綜上,萬通律所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投資公司和國威公司賠償萬通律所經濟損失590809元。
被告投資公司辨稱,萬通律所與投資公司簽訂的是風險代理合同,律師代理費與代理結果掛鉤,但與代理過程無關,海淵糖廠項目已被自治區國資委列為不良資產屬于政策風險,該合同已經無需繼續履行。投資公司在履約中不存在違約行為。同時,萬通律所并無證據證明其發生實際損失,其訴訟請求不成立,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國威公司辨稱,國威公司與萬通律所不存在合同關系,國威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國威公司接收的是不良資產,不是代理合同權利義務,該資產不是萬通律所的工作成果,即使我方處置該資產獲益,也與萬通律所無關聯。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萬通律所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19日,投資公司(甲方)與萬通律所(乙方)簽訂一份《執行代理合同》,合同內容為甲方對海淵糖廠享有債權,歷經各種方式追討及訴訟,至今不能實現權利。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王典清律師代理執行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對海淵糖廠享有本金800萬元及利息,前述債權已經人民法院審判確認,現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關案件的執行活動;二、案件執行代理收費方式為風險代理收費。乙方按上述債權所得(含現金、甲方即投資公司同意并接受的實物、債權、股權等)的40%收取代理費。如上述債權執行所得屬現金,在該款到甲方賬上10日內按執行款項的40%支付代理費;如執行所得是實物、債權、股權等,在實物、債權、股權過戶到甲方名下后10日內按雙方認可的價值的40%支付代理費;三、上述案件由乙方代理,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風險代理合同,甲方在委托之時不預付任何費用,但因執行案件本身所需要的費用甲方自行承擔;四、代理費的支付方式:按乙方指定的方式支付。合同簽訂后,萬通律所律師王典清按照約定開展代理活動,尋找海淵糖廠的財產線索,并于2006年4月24日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查封海淵糖廠的股權。同年5月10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崇執裁字第5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債務人海淵糖廠在地區糖業公司(該公司后更名為廣西遠帆糖業有限責任公司)中所占4.159%股權及股權的全部收益。2007年2月,通過萬通律所的代理活動,投資公司還從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了執行款190000元。同年3月,投資公司按合同約定向萬通律所支付了此款項的代理費76000元。
2007年9月,投資公司根據自治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桂國資發(2007)19號文件要求,將對海淵糖廠的債權作為不良資產移交給國威公司,在雙方辦理交接手續時,投資公司將其與萬通律所簽訂的《執行代理合同》及案件判決書等資料一并移交給國威公司。同年12月,國威公司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4)崇執裁字第58-2號民事裁定書,變更國威公司為該案申請執行人,原申請人投資公司在該案的權利義務由國威公司承受。因查封的股權一直未得到處置,萬通律所于2008年3月10日向投資公司發出《通知》,要求投資公司處置法院已查封的股權。同年4月2日,投資公司復函給萬通律所稱根據自治區國資委的要求,該公司已于2007年將海淵糖廠項目的權利義務一并移交給國威公司,就該項目產生的有關事宜,請萬通律所與國威公司聯系。同年4月21日,萬通律所發函給國威公司,稱國威公司作為海淵糖廠項目的整體受讓人,應履行與該項目有關的權利義務,按照萬通律所與投資公司簽訂的《執行代理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該合同,并經評估后按股權資產向事務所支付有關執行代理費。國威公司收到函件后,提出與萬通律所簽訂新的《執行代理合同》,并協商約定風險代理收費比例,由于萬通律所不同意降低收費比例,雙方未能就代理事宜達成一致。萬通律所逐向本院起訴,請求投資公司處置已查封的股權并支付其代理費616000元,國威公司對此負連帶償付責任。在本案審理中,因國威公司將所享有的海淵糖廠在地區糖業公司的股權及收益轉讓給了駿杰公司,駿杰公司以該股權難以兌現為由,于2009年5月14日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解封海淵糖廠在地區糖業公司的股權,同年5月20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崇執裁字第58-4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海淵糖廠在地區糖業公司所占的4.159%股權及其全部收益的凍結。2009年6月3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福建省南平市華生保溫安裝有限公司的申請,又裁定凍結海淵糖廠在地區糖業公司中所占的4.159%股權及股權的全部收益。萬通律所以投資公司和國威公司已對其代理成果進行處置為由變更訴訟請求,逐作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2010年6月11日,本院收到萬通律所關于對海淵糖廠在遠帆公司中所占的4.159%股權及全部收益的價值鑒定的申請。2010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青民二重字第1號評估委托書委托南寧市金正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萬通律所申請的上述項目進行評估。因所評估項目涉及遠帆公司財務資料,評估機構自行調取遭拒,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配合評估機構調取了相關材料,但遠帆公司拒絕對調取材料確認并簽字蓋章。2011年8月15日,南寧市金正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關于無法評估廣西寧明縣海淵糖廠在廣西南寧遠帆糖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占4.159%股權權益價值的說明》,以無被評估單位(即遠帆公司)確認蓋章的資產評估申報明細表不能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為由將送檢材料退回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萬通律師事務所代理費損失64000元;
二、駁回原告萬通律師事務所對被告廣西國威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960元,由原告萬通律師事務所負擔7960元,被告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擔2000元。
上述各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分理處,賬號:01×××28),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秦干生
人民陪審員梁明斌
人民陪審員姜彩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農琳
判決日期
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