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水電建設基礎工程處與麥蓋提縣水利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烏中民四初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2014-12-17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水利水電建設基礎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與被告麥蓋提縣水利管理站(以下簡稱麥蓋提縣水管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的委托代理人宿生剛、被告麥蓋提縣水管站的委托代理人何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訴稱:我公司系新疆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局的下屬全資子公司。經相關部門批準,我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了我公司的破產申請,并于同年12月4日指定相關部門及中介機構有關人員組成破產管理人,于2009年2月5日裁定宣告我公司破產。管理人經對原告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核查,發現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承建的麥蓋提縣東河灘防洪工程三標于2004年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至今尚欠687906.21元工程款未支付。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7906.21元。
被告麥蓋提縣水管站答辯稱:我方對與原告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關系沒有異議。但涉訴工程至今沒有竣工驗收,也沒有結算,無法對工程款是否欠付以及欠付金額予以認定。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的破產申請,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烏中民三破字第10-1號民事決定書,決定成立新疆水利水電建設基礎工程處破產管理人,指定薛軍強擔任管理人組長,朱瑛為副組長。2009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08)烏中民三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書,宣告原告破產。2014年6月3日麥蓋提縣水管站出具債權清收回執單一份,對破產債權清收事宜處理意見如下:新疆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局承建麥蓋提縣東河灘防洪工程三標,該項目未做工程結算及審計,未驗收。麥蓋提縣水管站庭審中出具票據若干,證明就涉訴工程其已向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付款7215617元。2014年12月16日我院對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進行詢問,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表示因其資金緊張,不再申請工程造價審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2008)烏中民三破字第10-1號民事決定書、(2008)烏中民三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書、債權清收回執單、發票、工程款支付證書、詢問筆錄、法庭審理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新疆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679.0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水利水電基礎工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和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王建國
代理審判員馬小梅
代理審判員龐艷
代理審判員曾敏
人民陪審員趙美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謝靜
判決日期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