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與郭蕊、林於政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昆民初字第3585號
判決日期:2014-12-16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訴被告郭蕊、林於政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譚伶俐及被告郭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於政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訴稱: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與被告郭蕊于2010年12月26日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原告按照約定完全履行物業管理各項服務,但被告嚴重違反協議約定的支付物業管理費用之義務,至今未能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34384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拒絕支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業管理費343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315.2元(總金額30%);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蕊辯稱:1、交房的時候對于10元/月/平方米的物業費標準是知道的,當時原告說的是5A級的管理,但是后來覺得原告的服務比較糟糕(包括15樓的廁所都無法使用),使得我們的房屋出租不出去,原告的管理根本沒達到這個等級。2、我們買房子用于投資,物業費太高導致房子無法出租。我們希望物業費降低一點,想和原告協商,但是原告不給我們打折,只是發律師函催款。
被告林於政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6日,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甲方)與被告郭蕊(乙方)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一份,約定甲方為乙方房屋提供物業服務,房屋坐落昆山中寰廣場XXXX,物業類型為辦公,建筑面積為81.86平方米;乙方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應遵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向甲方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寫字樓物業管理費按產權證建筑面積計,每月每平米10元,入住時交納六個月的公共服務費,以后每半年度初第一個工作日或之前交納半年公共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期限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若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納違約金。原告與昆山中寰廣場開發商江蘇中寰置業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簽訂了“昆山中寰廣場”物業服務合同,并經兩次續約,現服務期限延長至2014年12月31日。
兩被告為昆山市花橋鎮花安路169號中寰廣場XXXX室業主,建筑面積為81.86平方米。涉案房屋所有權于2011年11月10日登記于兩被告名下。原告按約履行了物業服務之義務,兩被告拖欠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42個月,10*81.86*42)物業服務費34381元未付,為此引起糾紛。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昆山中寰廣場”物業服務合同續約協議兩份、(2013)昆花民初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書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為證
判決結果
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業服務費34381元并支付違約金10315.2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財務結算中心,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昆山市支行營業部,賬號為:32×××6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義務的,原告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于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案件受理費718元,由兩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兩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及被告郭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被告林於政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
合議庭
審判長崇海燕
人民陪審員吳偉萍
人民陪審員賈青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鄭煦
判決日期
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