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東方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等侵害出版者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東民(知)初字第13806號
判決日期:2015-11-30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人民東方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東方公司)訴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以下簡稱王府井書店)侵害出版者權糾紛一案后,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異議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認為:第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權之訴的管轄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權行為地法院,而被告的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均在上海市黃浦區,故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第二,原告以個人身份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在被告王府井書店處購買了圖書,該行為不能認定為原告的公司行為。同時,原告提供的購書小票和發票上所列的內容均無法證實其購買的圖書即是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五本同名圖書。故王府井書店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向被告王府井書店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起訴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三,被告出版南懷瑾著作所獲授權來自臺灣老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有關南懷瑾的著作權糾紛目前正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與上述案件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故由上海地區法院審理本案更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和事實查明。綜上,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本案應當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如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上訴,則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七十元
合議庭
審判長魏嘉
審判員劉世紅
人民陪審員趙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虹蘊
判決日期
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