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天津天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薊民重字第43號
判決日期:2014-12-10
法院: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字第4179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天津天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終字第462號民事裁定書,以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宇安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志朋,被告天安安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軍、王敬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國宇安裝公司訴稱,2008年8月4日,原告承包被告在哈爾濱項目的部分安裝工程,雙方并簽訂兩份《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了原告的承包范圍和單價。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余欠的工程價款,但被告遲遲不予支付,故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810116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天安安裝公司辯稱,除扣除原告工程保險金、材料費、吊車費和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正當的扣款外,被告已按合同約定全部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義務,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保留因原告給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名譽損失的訴訟權利。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4日,被告將其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松峰山鎮新明礦亞泰集團哈爾濱水泥有限公司承包的搖尾剛結構制作安裝及預熱器安裝工程和亞泰集團哈爾濱水泥有限公司40000t/b新型干法熟料生產線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分包給原告,雙方并簽訂兩份合同,其中搖尾剛結構制作安裝及預熱器安裝工程約定:1、工程名稱:搖尾剛結構制作安裝及預熱器安裝工程;2、承包范圍及內容:(1)搖尾剛結構制作安裝及預熱器安裝;(2)制作、安裝防腐等(含噴砂除銹);3、承包方式:(1)采用包人工工資、包工期、包工程質量、包施工安全的承包方式;(2)在施工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質量達不到要求,進度滿足不了施工計劃,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工程按部位結算,債務由乙方承擔,并補償甲方的經濟損失;4、承包價格:(1)制作1050元/噸、安裝650元/噸,鋼柱柱頭制作安裝、鋼柱鋼柱現場組隊、鋼柱除銹噴漆另增加30000元;鋼柱為甲方委托第三方制作,不計入制作工程量,本價格不含施工中水電費;(2)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其損失和費用各自承擔;5、施工工期:自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10月30日;6、工程質量和技術要求:(1)乙方必須按照施工圖紙及其說明施工;(2)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相應施工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7、設備、材料供應:制作用主材由甲方供應;8、工程價款的撥付:(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報遞工程量完成情況統計表,甲方審查確認后,15日內撥付工程款的75%,驗收合格、試車投料正常、交竣工驗收證明書簽訂后,雙方進行總工程結算,工程結算書雙方簽字認可后甲方工程款支付至95%,5%留質保金,待工程質保期滿時、無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如有質量問題則扣除相應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失;(2)本價格均為含稅價,若乙方不能出具發票,稅金按乙方所承擔工程造價的6.5%在工程款中扣除。雙方簽訂亞泰集團哈爾濱水泥有限公司40000t/b新型干法熟料生產線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名稱:亞泰集團哈爾濱水泥有限公司40000t/b新型干法熟料生產線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承包范圍:甲方分配給乙方的機器設備安裝、非標等制作安裝任務;質量驗收:達到優;工程承包價格等約定:材料、設備安裝按合同單價(元/每噸)計算(附價目表),被告提供的設備(吊車),按規格、按合同約定單價(元/小時)計算(附價目表)。合同訂立后,原告按合同履行其義務,被告按合同約定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款1949372.29元。因工程質量出現爭議,雙方一直未對工程進行驗收。現被告對原告分包的安裝工程已交付案外人亞泰集團哈爾濱水泥有限公司投入使用。2009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結算書,工程總價款為2931101元,并由被告方工程負責人劉新科簽收,之后被告就原告提交的工程結算書未予答復、亦未付款。2011年6月份,被告對該工程另行作出結算書,其總工程款為2514065.9元,應扣款565089.65元(保險金25140.65元、材料費254221元、吊車費94028元、其他扣款191700元),對該結算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交、核對,后呈訟。庭審中,雙方未能就工程量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又拒絕通過鑒定確認其工程量。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南京國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南京國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馮彥
審判員毛永軍
人民陪審員張孝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楊菲
判決日期
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