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質礦山總局湖北地質勘查院訴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萬福支行、錦州市藍天物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青羊民初字第5468號
判決日期:2014-12-08
法院: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中化地質礦山總局湖北地質勘查院訴被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萬福支行、錦州市藍天物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一案后,審理過程中,原告中化地質礦山總局湖北地質勘查院自愿撤回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予原告中化地質礦山總局湖北地質勘查院撤回對被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萬福支行、錦州市藍天物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中化地質礦山總局湖北地質勘查院承擔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隋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雷致英
判決日期
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