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等妨害公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杭余刑初字第1087號
判決日期:2014-12-08
法院: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以余檢公訴刑訴(2014)1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竺某、朱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袁琳、王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沈晨、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辯護人何月嬌、被告人竺某及其辯護人徐超、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戴潔娜到庭參加訴訟。現己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前后,杭州市人民政府籌劃在余杭區中泰街道所轄的廢棄礦區內建設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2014年4月以來,張某甲(另案處理)等人為抵制該工程,組織余杭區中泰街道等地人員進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受上述活動的影響,同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竺某、李某乙、朱某和一批不法人員聚集在杭州市余杭區S102省道和杭徽高速公路大塢口涵洞路段附近。為確保交通順暢及聚集人員安全,公安機關派出警力到現場維持秩序,遭現場人員暴力抗法,造成大量公安人員受傷和重大財產損失。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參與推翻“浙A×××××”車(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7060元)、“浙A×××××”車(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5572元),并結伙在場人員欲將“浙A×××××警”車推翻但未得逞(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24067元);被告人李某乙呼喊圍觀人員上高速公路,并結伙在場人員向執勤隊伍扔擲礦泉水瓶和石塊,其中礦泉水瓶有砸到公安執勤人員張某丙,造成被害人張某丙受輕微傷;被告人竺某結伙在場人員毆打公安執勤人員陳某丁致其受輕微傷,并將公安執勤人員沈某乙咬傷但未達輕微傷;被告人朱某向執勤隊伍扔擲泥塊,用石塊打砸“浙A×××××警”車玻璃(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24067元),并手持塑料長管欲毆打從該警車上下來的公安執勤人員陸某,后因被人阻攔而未得逞。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甲、竺某、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據以指控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戶籍證明等書證、法醫學人體損傷勢鑒定書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錄像、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竺某、朱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懲處。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甲系聽信謠言,被現場氣氛影響才做出了違法行為,并無預謀;2)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3)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李某甲因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識淡薄才實施了犯罪行為,事發后已經認識到錯誤。綜上,要求對被告人李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乙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乙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乙的出發點是為了家鄉的環境不被污染,但因受到不法分子對垃圾焚燒廠污染環境的鼓吹宣傳及煽動才參與了本次事件,且系出于同情被公安機關控制的朋友董某的母親才情緒失控,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其行為并無預謀,無邪惡的目的,主觀惡性不大;2)被告人李某乙實施的是輕微的暴力,犯罪情節輕微;3)被告人李某乙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較小。綜上,要求對被告人李某乙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竺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竺某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竺某系出于反對建造垃圾焚燒廠的目的參與人員聚集活動,但在大范圍沖突爆發后未能及時控制自己的情緒,且自身法制意識淡薄才實施了犯罪行為;2)被告人竺某與執勤民警發生沖突系因誤以為自己的孩子被民警推倒,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3)被告人竺某系自首。綜上,要求對被告人竺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朱某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朱某系出于看熱鬧的心態聚集到案發現場,后因受到周圍群眾情緒的影響才實施了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2)被告人朱某向警車投擲石塊的行為并未造成車輛的損傷,欲毆打執勤人員亦未得逞,故并未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3)被告人朱某系自首,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偶犯。綜上,要求對被告人朱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因杭州市人民政府依據規劃籌劃在余杭區中泰街道所轄的廢棄礦區內建設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2014年4月以來,張某甲(另案處理)等人為抵制該工程,利用QQ群等渠道發表煽動性言論,并積極組織余杭區中泰街道等地人員進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受上述活動的影響,同年5月10日,包括被告人李某甲、竺某、李某乙、朱某等在內的大量人員聚集在杭州市余杭區S102省道和杭徽高速公路大塢口涵洞路段附近。為此,公安機關派出警力維持秩序、疏導交通,但遭到暴力抗法,造成大量執勤人員受傷及數十輛警用車輛被損毀。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參與推翻浙A×××××號警用車(被損毀部分價值人民幣7060元)、浙A×××××號警用車(被損毀部分價值人民幣5572元),并伙同他人欲將浙A×××××警號車推翻,但未得逞(被損毀部分價值人民幣24067元);被告人李某乙在執勤人員對封堵高速公路的人員進行清場過程中呼喊圍觀人員上高速公路,并伙同他人向執勤隊伍扔擲礦泉水瓶和石塊,致使被礦泉水瓶砸中的執勤人員張某丙受輕微傷;被告人竺某伙同他人毆打執勤人員陳某丁致其輕微傷,并將執勤人員沈某乙咬傷;被告人朱某向執勤隊伍扔擲泥塊,用石塊打砸浙A×××××警號車玻璃(被損毀部分價值人民幣24067元),并手持塑料長管欲毆打從該警車上下來的執勤人員陸某,但因被人阻攔而未得逞。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甲、竺某、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證明以上事實并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有:1、接受證據清單、公告、杭州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修編(2008-2020年)修改完善稿,證實2014年3月29日,杭州市規劃局在杭州日報第四版發布公告,將《杭州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修編(2008-2020年)修改完善稿》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14年3月29日至4月27日,同時公布公示地點,明確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市民在公示現場提交書面意見,并歡迎廣大市民參加;該修改完善稿主要涉及人口基數、生活垃圾產生量及清運量、醫療廢物產生量的預測、生活垃圾、餐廚垃圾處置規劃、環衛車場及生活垃圾處理場規劃等方面的內容,生活垃圾處理場規劃結合“東南西北中”五個片區的處置區域,確定各個處置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其中西部片區范圍包括西湖區、拱墅區部分、余杭組團、良渚組團、瓶窯組團,2020年垃圾處置規模2973噸/天的事實;2、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關于(杭州市)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的批前公示、情況說明及附圖,證實為保證審批質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務辦理中心于2014年4月22日在浙江省建設信息港陽光規劃公示欄對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進行批前公示,并明確如有不同意見需要反映的,于2014年5月2日前以書面形式將反映情況寄送該中心,該公示另有二個附件,其一所附的情況說明系杭州九峰環境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出具的,主要說明:西部新的垃圾焚燒發電工程系由杭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杭州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市環境集團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路橋有限公司共同投資建設;2013年10月由杭州城投集團成立杭州九峰環境能源有限公司并委托杭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開展杭州西部垃圾焚燒項目選址及選址論證論證報告編制工作;2013年《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修編(2008-2020)局部修改(方案稿)中已調整了收集運分區,明確九峰焚燒廠位置及3000噸的處理量;在三廢的處理方式中擬定的煙氣排放指標中除了煙塵的排放保證值是按照國家標準低于歐盟2000標準外,其他的11項(包括二噁英類)的標準限值均以歐盟2000為標準,廢渣處置是按照綜合利用處置,飛灰的處置方式為經過水洗處理后送水泥窯集中綜合處置等事實;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QQ聊天記錄、關于車隊游行的監控截圖,證實張某甲在QQ群內發布抵制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的言論,鼓動中泰等地區的民眾采用征集反對簽名、游行示威等方式參與抵制活動,并組織了在老余杭街上、西溪印象城、阿里巴巴、中泰廣場等地的集會、游行等活動,希望達到給政府施壓、讓政府停止建造杭州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工程的目的等事實;4、證人鮑向科、姚某、吳某的證言,證實三人或通過QQ群或通過張某甲等人在余杭街上發傳單、簽名的宣傳活動等得知杭州市政府準備在中泰街道的九峰村建造垃圾焚燒廠,并且得知該垃圾焚燒廠會對周邊居民造成很大的危害,后三人也參與街頭宣傳、征集簽名、車游等抵制垃圾焚燒廠建設的活動,5月10日,有大量人員聚集在杭徽高速公路及S102省道杭昱收費站附近,阻礙交通、掀翻警車、毆打執勤民警,鮑向科、吳某也參與其中等事實;5、被害人張某丙(系杭州市余杭區仁和街道治安巡防大隊隊員)的陳述、錄像截圖,證實2014年5月10日15時許,在民警的帶領下,其著制服到中泰杭昱收費站附近維持秩序,當時杭徽高速已被堵塞,省道上也聚集了很多人,后因警察驅散高速上聚集的人群,有人開始起哄,在其等人根據指令向杭昱收費站西側20米左右通往高速橋洞的小路行進過程中,有人向其等人扔石塊、土塊等物,并將其所在的隊伍沖散,其被多人踢打,有一穿橘黃色長袖T恤、黑色短裙、挎包的短發女子(即被告人李某乙)用手中的礦泉水瓶砸中了其的后背,該女子還向其前面的隊伍扔過礦泉水瓶,并用石頭扔執勤人員,其在往02省道撤退過程中看見有人將警車掀翻等事實;6、被害人陳某丁(系杭州市余杭區徑山平安巡防大隊隊員)的陳述、錄像截圖、衛星地圖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4年5月10日,在徑山派出所副所長沈某甲的帶領下,其著配有肩章、臂章的作訓服到02省道中泰街道杭昱收費站附近維持秩序,后在向高速下橋洞行進過程中,有人向其扔石頭、瓶子等物品,一抱著小孩的婦女(經辨認為被告人竺某)拉扯住其并與多人一起圍毆其,有人還用小凳子砸其,之后其還被多人追打等事實;7、被害人沈某乙(系杭州市余杭區黃湖平安巡防大隊隊員)的陳述、辨認照片、錄像截圖,證實2014年5月10日,在黃湖派出所副所長許某的帶領下,其著制服參與中泰事件的現場處置,負責勸離聚集在02省道附近的九峰路上的人員,保持道路暢通,但其所在隊伍在九峰路上行進時遭到圍攻,有人向其等人扔石頭、泥塊、礦泉水瓶、凳子等物,還有人拉扯踢打執勤隊員,其在穿過杭徽高速橋洞時被人踢了一腳,后又有幾名女子上前拉扯其,其中一穿黃綠色短袖上衣的女子(經辨認為被告人竺某)拉扯得特別厲害,并謊稱其打了小孩,還在其掙扎時咬了其右手臂一口,其因被該女子拉住無法離開而被人圍打等事實;8、被害人陸某(系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湖大隊民警)的陳述、衛星地圖照片,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其等人接指令后到杭州市余杭區02省道收費站附近維持秩序,當時高速公路已被堵塞,其在浙A×××××警大巴上留守期間看見大批人員追打撤退的民警,后有人包圍了其所在大巴,并打砸車輛、用手推車,但未能將大巴推倒,之后有人上車將其拉下車,其下車后遭到圍毆,以及其在大巴車上時還看見有人將停在大巴前面的一輛白色桑塔納警車推翻,打砸了一輛裝備車,還拉開裝備車的側門將裝備包拿走等事實;9、證人關某(系被告人李某乙的丈夫)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10日15時左右,其和妻子被告人李某乙聽說中泰九峰有人聚集后趕至現場,當時高速公路已經被堵,后其與被告人李某乙應他人要求走上高速,16時許,因高速上聚集的人員不聽勸告,警察開始強制清場,其和被告人李某乙為了解救被警察控制的董某而向高速下的人群喊叫,要求人群上高速幫忙,另有人在高速上及高速下的小路上毆打警察,用石頭、泥巴扔警察,掀翻警車,期間其與被告人李某乙走散,再次相遇時,被告人李某乙告訴其用飲料瓶扔過警察等事實;10、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其得知中泰九峰附近的杭徽高速及02省道均被堵后趕至現場,看見被告人李某乙也在杭徽高速上,因民眾不聽勸說,警察開始強制清場,被告人李某乙不但罵警察,還喊口號召集人員上高速,其還看見有人毆打警察、掀翻警車等事實;11、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其因參與堵塞杭徽高速而被特警控制后帶至派出所,當天其曾看見被告人李某乙在現場拍照等事實;12、證人鮑某的證言、衛星地圖照片、監控截圖,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15時左右,其路過02省道余杭收費站時看見有人員聚集,高速也被堵,并得知系因反對建造垃圾焚燒廠,過了一個多小時,警察強行將高速上的人驅散并抓捕了部分堵路人員,后因聽信警察打人的傳言,人們情緒失控,有人開始毆打警察,其也參與毆打了一名被人拉出隊伍的警察,有一抱小孩的女子(即被告人竺某)也毆打了該名警察,其又和他人一起向警察扔石頭、泥塊,之后在跟著人群向臨安方向行走過程中,其看見很多車被掀翻,有人在打砸車玻璃,其也參與推翻了一輛依維柯客車等事實;13、證人金某、孫某、俞某、楊某、陳某乙、丁某、胡某、陳某丙、沈某甲、許某、彭某、張某乙(上述人員均系2014年5月10日下午參與處置人群圍堵杭徽高速及02省道事件的執勤人員)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有很多人聚集在杭徽高速及02省道杭昱收費站附近,執勤人員在疏通被堵塞的杭徽高速、02省道等路段及維持現場秩序過程中遭多人暴力抗法,有人辱罵、拉扯、毆打、踢踹執勤人員,向執勤人員扔石頭、磚塊、泥巴、礦泉水瓶等物品,將警車掀翻并對警車進行打砸,導致包括被害人張某丙、沈某乙、陳某丁及金某、沈其東、張如偉、丁某、孫某、陳某乙、陳某丙、施建華、沈某甲、蘇忠淼、陳奇、許某、彭某、周志鵬在內的多名執勤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包括“浙A×××××”、“浙A×××××”、“浙A×××××警”、“浙A×××××警”在內的多輛警用車輛被掀翻、砸壞,證人彭某的證言還證實有一女子拉住沈某乙不放,還咬了沈某乙的手臂等事實;14、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提取筆錄、發還清單、通訊設備檢查筆錄,證實2014年5月13日13:50分許,民警在余杭街道城南路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附近抓獲被告人李某乙時對被告人李某乙持有的白色蘋果5代手機一部予以扣押,并對被告人李某乙手機中可能涉及5月10日中泰打砸案件的相關信息進行提取,提取到照片112張、視頻20段、微信截屏1張,后將手機發還被告人李某乙等事實;15、錄像,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大量人員聚集在杭徽高速公路及S102省道汪家埠收費站附近,并將杭徽高速公路堵塞,著制服的公安執勤人員在疏通高速公路及維持現場秩序過程中遭到暴力抗法,大量人員圍打、追打執勤人員,向執勤人員扔擲石塊、礦泉水瓶等物品,并將包括警車在內的多輛車輛推翻,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參與推“浙A×××××警”車,但未推翻;被告人李某乙在警察對高速公路進行清場后站在高速斜坡上呼喊高速下面的人到高速上去,在涵洞口附近村道向執勤人員扔礦泉水瓶,并砸中1名執勤人員,后又用石頭砸向執勤人員的隊伍;被告人竺某對一名執勤人員(即陳某丁)進行毆打,在自己抱著的孩子掉在地上后仍繼續追打該執勤人員,還咬了另一執勤人員(即沈某乙)右肩膀一口;被告人朱某從地上撿了泥塊扔向執勤人員的隊伍,用石頭砸了一輛大巴車(即“浙A×××××警”)的玻璃一下,持塑料管欲毆打一名執勤人員(即陸某),但因隔著人群試了幾下均未打到,后被人攔下并拿走塑料管等事實;1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5·10杭州市余杭區S102省道杭昱公路余杭收費站東西兩側路段損毀車輛現場分布平面示意圖,證實2014年5月11日2:40至10:00,公安機關對S102省道杭昱公路余杭收費站東西兩側路段進行勘查,該路段有不同程度毀損的車輛36輛,其中浙A×××××警為金龍警用大型客車,停放于路面,車輛前后擋風玻璃破碎,駕駛室車門玻璃和車門后側一塊車窗玻璃破碎,車輛上下客的門玻璃和門后側所有車窗玻璃均破碎;浙A×××××為全順中型車輛,側翻于路面,車輛前擋風玻璃和后車門玻璃破碎,車駕駛室頂部和引擎蓋上見有凹陷痕跡;浙A×××××為全順中型車輛,側翻于路面,車輛前擋風玻璃破碎和后車門玻璃破碎,駕駛室車頂見有凹陷痕跡等事實;17、病例、傷勢照片、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關于對杭州市余杭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余公司鑒(傷檢)(2014)355號鑒定文書的說明,證實被害人張某丙、陳某丁、沈某乙、陸某等人的傷勢情況,以及經鑒定,被害人張某丙、陳某丁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被害人沈某乙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等事實;18、價格鑒定結論,證實“浙A×××××警”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24067元;“浙A×××××”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7060元;“浙A×××××”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5572元等事實;19、車輛信息、杭州余杭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杭州仁和城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浙A×××××警”車所有人為杭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浙A×××××”車所有人為杭州余杭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該車自2010年9月9日購買起因工作需要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使用;“浙A×××××”車所有人為杭州仁和城建有限公司,該車自2011年10月26日購買起因工作需要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使用等事實;20、工作證、人民警官證、人民警察證、證明,證實被害人陳某丁系杭州市余杭區徑山平安巡防大隊隊員,被害人張某丙及證人胡某、陳某丙、楊某、陳某乙均系杭州市余杭區仁和街道治安巡防大隊隊員,被害人陸某及證人金某、俞某、彭某均系人民警察等事實;21、戶籍證明,證實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22、抓獲、到案、破案經過,證實本案的偵破經過,以及被告人李某乙系被動歸案,被告人李某甲、竺某、朱某系主動投案等事實;2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錄像截圖,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13時許,其得知汪家埠收費站附近有人聚集后趕至現場,之后在已經被堵住的高速公路上站了30分鐘左右,直至警察上高速清場,其走下高速后在桃樹林內伙同他人朝附近小路上的防暴警察投擲泥塊,之后又參與推停在02省道上的3輛警車,其中一輛特警客車(經辨認為“浙A×××××警”)由于車身太重而未推翻,另外兩輛車(經辨認為“浙A×××××”、“浙A×××××”)均被推翻,其還在02省道收費站附近持石塊追趕撤退的警察,但未追上等事實;24、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辯解、錄像截圖,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其得知杭徽高速被堵的消息后與丈夫關某一起趕至現場,當時杭徽高速公路兩側都已被堵,其也爬上高速在往臨安方向的車道上與他人聊天并堵住車道,期間,公安機關曾播放廣播宣傳政策,要求人群從高速上離開,但堵路的人不聽,之后警察強制清場,并抓捕了部分參與堵路人員,其在走下高速時得知朋友董某被警察控制了,為了解救董某,其站在高速斜坡上朝高速下面的人喊話,要求人員上高速解救被抓的人,喊完話后其離開高速公路并跟著他人向九峰路行進,九峰路上有人向警察扔石頭、泥巴、飲料瓶,其也跟著起哄并撿了飲料瓶砸向警察隊伍,之后其又向一落單后被民眾毆打的警察的背部扔了一個礦泉水瓶,還用石塊、泥塊扔警察,后其在02省道上看見多人在砸警車,有7、8輛警車被推翻,其也給推警車的人加油,還拍攝了視頻等事實;25、被告人竺某的供述和辯解、錄像截圖,證實2014年5月10日上午10點左右,其帶著兒子到杭徽高速公路橋洞下聚集,還幫忙粘貼了宣傳標語,之后有人用護欄阻斷了02省道,導致車輛不能通行,特警組成人墻欲將橋洞下聚集的人群疏散,人群中有人叫罵、推搡特警,14時許,其發現高速公路被人堵住后上高速公路查看,發現有不少老年人坐在高速公路上,還有人舉著標語,17時左右,警察驅散了參與堵塞高速公路的人,還抓捕了其中一些人員,聚集人員因聽信警察打人的傳言而情緒激動,有多人對向橋洞方向行進的一隊警察進行毆打,扔石頭、礦泉水瓶等物,在混亂中,其誤以為警察打了其兒子,遂拉住其認為可能是打了其兒子的警察(即陳某丁),用拳頭打該警察,并咬了該警察的右肩膀一口,該警察朝涵洞方向逃跑時,其還追趕、拉扯該警察,稱警察打其兒子,有人聽見其的呼喊后與其一起毆打該警察,在毆打過程中,其沒抱住兒子導致兒子掉在地上,其也沒管,繼續追打警察,待其打完返回時發現兒子被一婦女抱著,之后其又繼續追趕警察,并在橋洞南面抓住另一警察(即沈某乙)咬了該警察的右手臂一口,以及之前其還加入了抵制在中泰建造垃圾焚燒廠的“維權QQ群”等群,又應群內人員的要求建立“余杭環保群”,參與了在余杭征集簽名,在西溪濕地、阿里巴巴和中泰政府等地進行維權,從5月7日開始到杭徽高速公路橋洞下聚集等活動等事實;26、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辯解、錄像截圖,證實2014年5月10日下午15時許,其到達現場,看見02省道及杭徽高速均被人群堵住,有警察在宣傳和維持秩序,其也應他人的言語召集而爬上高速,站在護欄外,并對驅散人群的警察進行拍照,之后因不聽勸告還起哄,警察抓捕了部分堵路人員,人群與警察發生沖突,后因看見有人受傷并聽信了警察打人的傳言,其在九峰小路東側的桃樹林內與他人一起向警察扔泥塊,之后又跟著他人走上省道,往汪家埠方向行進,途中其看見有人用石頭、泥塊、棍子毆打警察,打砸、掀翻警車,其也撿了石頭砸了一輛黑色特警大巴(經辨認為“浙A×××××警”)的左側擋風玻璃,但未砸破,待其再次回到特警大巴處時,有人砸開了大巴的車門,將車上的特警拉下車,3、4個人在毆打其中一名特警,其也撿了一白色管子欲毆打該警察,但因被他人拿走管子而未得逞等事實。上述證據確實充分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竺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俞瀟
人民陪審員朱田根
人民陪審員俞金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沈國峰
判決日期
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