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春雷與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四處等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18民初1236號
判決日期:2018-08-31
法院: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齊春雷與被告北京市密云區某鎮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村委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以下簡稱路政密云分局)、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瑞通公司)、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四處(以下簡稱路橋瑞通公司四處)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春雷、被告某村委會主任齊振國、路政密云分局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雷、付學軍,路橋瑞通公司及路橋瑞通公司四處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勃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齊春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我醫療費8298.62元、誤工費51057元、護理費6000元、營養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車輛損失3100元、傷殘賠償金12481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236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4350元,合計264080.92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我系北京市密云區某鎮某村村民,我家位于村東,家門口往南約50米是密興舊路,我常住在密云城區,不經常回村里。2017年6、7月左右,被告沿密興舊路修建排水溝,并沿排水溝北側修建了一段長3米、寬50公分、高30公分的水泥坎。之前我曾走路回家,比較安全。2017年9月4日19時許,天色微黑,我騎電動三輪車沿密興舊路由西向東行駛,向北左轉過程中,電動車與水泥坎接觸,車輛向右側翻,我右手著地,因此受傷。后我到北京市密云區醫院住院8天進行治療,造成相應財產損失。因我不經常回家,故不清楚是誰修建的水泥坎,但《公路法》第三章第34條規定,排水溝外沿一米包括綠化都屬于路政密云分局,故不論該路段是誰修建及承包給誰,路權都屬于路政密云分局。事發后,我曾找過某村委會,村委會將該坎進行了清除。庭審中,我向法庭申請鑒定,被鑒定為傷殘十級。現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村委會辯稱:原告所述水泥坎狀況、摔傷情況存在。水泥坎是路政密云分局修建排水溝時修建的,并非村委會建設。由于村民因水泥坎出事故,基于安全考慮,不論是誰建的,村委會就先行將水泥坎進行了拆除和平復。再者,事件發生地點屬路政密云分局的管理范圍,不屬于村委會管理范圍,且水泥坎及排水溝外的現狀均是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最后,對醫療費、診斷證明、個稅證明真實性認可,對車輛、居委會證明、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稅證明不認可,租房應依照北京市規定在建委登記備案,對鑒定結論三期有異議,誤工期、護理期應當依中等標準計算,營養期沒有說明標準。對鑒定費票據沒有異議。綜上,此事件發生與村委會無關,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路政密云分局辯稱:2016年7月末密興舊線一中段工程進行施工,2016年7至9月進行排水溝施工,該施工依法由我局通過招投標發包給路橋瑞通公司,并由路橋瑞通四處進行具體施工,按年度進行的道路養護亦如此,故因施工、養護造成的瑕疵,應由施工、養護單位承擔責任。但原告所述事件發生地點不屬于我局管理范圍,我局只負責到排水溝外沿。《公路法》第34條有此規定,但是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認定。但現狀是只到邊上,故結合事發地點經過村莊、現場有裝飾性圍欄,水泥坎應是某村委會修建。其次,原告損害發生時車輛已越過排水溝蓋板,不在公路路面上,故施工、養護單位均不應當承擔責任。再次,原告經常出入該路段,對路面情況、平坦程度應有了解,其自身不謹慎,應承擔部分責任。最后,原告計算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定。對醫療費、診斷證明、個稅證明真實性認可,對車輛、居委會證明、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稅證明不認可,租房應依照北京市規定在建委登記備案,對鑒定結論三期有異議,誤工期、護理期應當依中等標準計算,營養期沒有說明標準。對鑒定費票據沒有異議。綜上,此事件發生與我局無關,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路橋瑞通公司及路橋瑞通公司四處辯稱:路橋瑞通公司與路政密云分局簽訂合同,由路橋瑞通公司對涉案路段進行施工、養護,具體由路橋瑞通公司四處負責。經與施工項目處確認,邊溝與道路接壤處沒有進行過處理,我公司確認施工范圍就到排水溝外沿。2016年排水溝工程經監理單位、路政密云分局驗收合格,符合國家標準。雖然不清楚驗收時是否存在該水泥坎,但水泥坎確實并非我公司建設。《公路法》第34條有此規定,但是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認定。但現狀是只到邊上,故結合事發地點經過村莊、現場有裝飾性圍欄,水泥坎應是某村委會修建。最后,原告計算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定。對醫療費、診斷證明、個稅證明真實性認可,對車輛、居委會證明、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稅證明不認可,租房應依照北京市規定在建委登記備案,對鑒定結論三期有異議,誤工期、護理期應當依中等標準計算,營養期沒有說明標準。對鑒定費票據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齊春雷系北京市密云區某鎮某村村民,路政密云分局系涉案路段的行政管理單位,路橋瑞通公司取得該路段施工、養護權,路橋瑞通公司四處系具體施工、養護單位。2017年7至9月,路橋瑞通公司四處在密興舊線一中段工程進行排水溝施工工程。齊春雷家往南50米處即處于施工路段路口,排水溝往北一米范圍內壓排水溝北沿有南北寬約0.5米、東西長約3米、高約0.3米的水泥坎。2017年9月4日19時許,齊春雷騎電動三輪車沿密興舊路由西向東行駛,向北左轉過程中,電動車與水泥坎接觸,車輛向右側翻,造成其右手著地受傷。事發前,原告知曉該水泥坎已存在。2017年9月4日至9月12日,齊春雷在北京市密云區醫院住院,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12406.37元(原告已報保險4450.20元,對此不主張權利)。出院診斷:橈骨遠端骨折(右),出院醫囑:1、出院后兩周骨科專家門診復查;2、休息一個月,在此期間建議護理;3、適度功能鍛煉,防止血栓形成,患肢免負重;4、三天換藥,術后兩周拆線,不適隨診。2017年9月16日、10月24日、2018年4月13日,原告到北京市密云區醫院就診,共支付醫療費624.9元。2017年9月21日,原告到北京市密云區中醫醫院就診,支付醫療費214.71元。
為確定傷殘等級及營養期、護理期、誤工期,原告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本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是否構成傷殘、傷殘等級及營養期、護理期、誤工期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出具京民司鑒[2018]臨鑒字第14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齊春雷右腕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為十級。2.評定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齊春雷支付鑒定費4350元。
另查,齊春雷與其妻張某共生育二子,長子齊某1(曾用名齊某11,2004年7月20日出生)、二子齊某2(曾用名齊某22,2016年7月8日出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現場照片、承包合同書、診斷證明書、門診收費票據、住院費用清單、理賠決定通知書、稅收完稅證明、租房合同協議及房屋租賃合同、證明、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出生醫學證明及居民戶口簿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四處賠償原告齊春雷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十五萬四千零三十九元七角五分,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齊春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四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四處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五千二百六十一元,由原告齊春雷負擔一千八百八十一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四處負擔三千三百八十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迎新
人民陪審員隋阿利
人民陪審員肖桂蘭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陳玉霞
書記員徐姍姍
判決日期
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