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軍蔡春鑫與重慶萬易通股份實業有限公司蘇公權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渝0110民初6661號
判決日期:2018-08-30
法院: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盧軍、蔡春鑫與被告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建司)、蘇公權、蘇輝、重慶萬易通股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易通公司)、第三人王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君平獨任審判,分別于2017年8月9日、2017年8年10日、2017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本院人事變動,由審判員瞿金華于2018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經被告誠信建司申請,本院通知王忠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盧軍、蔡春鑫及原告盧軍、蔡春鑫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盧福華、喻禎洪,被告誠信建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喻興培、史勵,被告蘇公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平,被告蘇輝,被告萬易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華明,第三人王忠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盧軍、蔡春鑫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誠信建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286988元及利息(利息從2016年10月24日起以538698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被告蘇公權、蘇輝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萬易通公司在欠付被告誠信建司的工程價款范圍內將欠付工程款價款直接支付給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被告萬易通公司系綦江區北渡工業園區內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的發包人,被告誠信建司系前述場平工程的承包人,被告蘇公權系被告誠信建司承建的前述場平工程的項目負責人,被告蘇輝系現場技術負責人。2016年2月27日,被告誠信建司作為甲方,與原告盧軍、蔡春鑫(作為乙方)簽訂《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勞務班組分包協議》,被告蘇公權、被告蘇輝作為被告誠信建司的代表在該協議上簽字確認,協議約定“被告誠信建司將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之中的土石方挖運(承包)給原告盧軍、蔡春鑫……勞務費單價:1.土石方挖運7.8元/m3,2.回填碾壓3元/m3,3.強夯施工所需用機械配合的推平輾壓4元/m3,4.機械鑿打28元/m3,5.盲溝70元/m3,6.清表8元/m3(備注:以上6項不含稅、費、食、宿。包含機械使用費、機械人工工資、柴油)……計量方式按甲方審計的工程量為準計算。付款方式為按業主進度款支付,余款在甲方審計完成后一個月內付清……協商不成的申請綦江區人民法院裁決……”協議簽訂后,原告盧軍、蔡春鑫按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了義務。2016年10月23日,原告盧軍、蔡春鑫與被告誠信建司辦理結算,雙方簽訂《挖運組完工結算單》,被告誠信建司應付原告盧軍、蔡春鑫工程款11404755元,已付6017767元,尚欠原告盧軍、蔡春鑫工程款5386988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誠信建司追收,但被告誠信建司拒不支付。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誠信建司存在建設施工合同勞務班組分包合同關系,原告已履行勞務班組分包協議約定的內容,被告誠信建司應當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蘇公權、蘇輝作為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系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被告萬易通公司系前述項目的發包人,依法應在未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的工程價款承擔支付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誠信建司辯稱,二原告未與誠信建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協議,誠信建司也未與二原告進行過結算,也未支付過二原告任何款項,原告訴稱誠信建司已支付6017767元不屬實。事實是蘇公權通過誠信建司的副總喻興培(即本案委托訴訟代理人之一)出具責任合同,由蘇公權使用誠信建司的名義對綦江的土石方工程進行施工。后蘇公權又對喻興培講實際承包人是王忠,喻興培當時就要求收回與蘇公權簽訂的責任合同,但蘇公權說沒有帶,可以作為擔保人(簽字)。之后誠信建司與王忠簽訂新的責任合同,蘇公權作為擔保人簽字,就沒有收回原責任合同。
被告蘇公權辯稱,原告訴稱基本屬實,蘇公權系被告誠信建司授權的訴爭項目實際負責人,項目的整個前期準備施工及后期的相關工作均由蘇公權在實際負責,蘇公權以誠信建司名義進行的相關活動所致的責任應由誠信建司承擔,原告要求蘇公權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任何依據。第三人王忠并不是本案實際負責人,也沒有參加項目的實際管理,請求駁回原告對蘇公權的訴訟請求。
被告蘇輝辯稱,任命文件中蘇輝是項目技術負責人,實際蘇輝是負責項目的執行經理,蘇公權是整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蘇輝的所作所為代表誠信建司,責任應由誠信建司承擔,蘇輝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萬易通公司辯稱,訴爭項目系綦江工業園區委托萬易通公司,王忠系萬易通公司的副總,萬易通公司就將工程交給王忠負責。萬易通公司不認識二原告、蘇公權和蘇輝,王忠通過誠信建司與萬易通公司簽訂工程合同。萬易通公司分四次共向誠信建司支付1656.8萬元,還有58萬元質量保證金未付,款項已經付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王忠述稱,王忠不認識蔡春鑫。盧軍系蘇公權妹夫,蘇輝系蘇公權侄兒,證人涂良波系蘇公權表弟。蘇公權系王忠聘請的現場管理人員,蘇輝是王忠聘請的技術負責人,盧軍就是工地上的挖機手,并不是項目實際施工人。王忠是萬易通的副總,萬易通公司受工業園區的委托進行平場,經過股東會討論決定訴爭工程交由王忠負責施工、質量和工程盈虧。訴爭工程從設計、預算、監理和質量檢測均由王忠負責,并由王忠支付所有款項。款項來源于萬易通公司與工業園區簽訂合同的同期支付款,是支付到王忠指定的與誠信建司簽訂合同的賬戶中。王忠支付的每一筆款項均有記錄。本次訴訟的由來系蘇公權挪用工程款、虛報費用被王忠訓斥,惡意串通二原告對誠信建司進行詐騙。
結合當事各方舉示的證據及當庭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一)當事各方無爭議的事實
蘇公權經人介紹認識誠信建司的喻興培,就案涉工程項目與喻興培進行商議。2016年1月8日,誠信建司作為甲方,與蘇公權(作為乙方)就案涉工程項目簽訂《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項目負責人經濟責任合同》和《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協議》,合同約定案涉工程項目由蘇公權承包經營,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蘇公權按案涉工程項目總造價的0.5%向誠信建司繳納監督管理指導服務費,并對案涉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事宜進行約定。2016年1月10日,萬易通公司作為發包人,與誠信建司(作為承包人)就案涉工程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1.計劃開工日期為2016年1月12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6月11日;2.簽約合同價為19744909.4元(最終工程量與價款按綦江區財評中心審定金額為準)。付款方式為每月25日根據施工現場完成進度上報工程款,經審核后于次月10(日)之前,按審查后上報工程款的80%支付,待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總金額的97%,預留3%為質保金,一年后退還;3.承包人項目經理為蘇輝;4.簽訂時間為2016年1月10日。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加蓋有萬易通公司及誠信建司的印章,蘇公權作為誠信建司的委托代理人簽字。2016年2月18日,誠信建司出具《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法人授權書》,授權蘇公權為案涉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同日,蘇公權以項目負責人的名義用《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形式向誠信建司承諾承擔案涉工程項目的質量終身責任。2016年2月26日,誠信建司就案涉工程項目下發《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任命書》,任命蘇輝為技術負責人,徐本揚為項目經理。
2016年3月17日,北渡開發公司作為甲方,與萬易通公司簽訂《施工委托合同》,合同約定:1.北渡開發公司將案涉工程項目委托萬易通公司自主招標進行平場。2.工程簽約合同金額為:(暫定)1693.6萬元(最終以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正式報告為準)。3.本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金額的20%;工程量完成80%后支付到合同金額的50%;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到合同金額的65%;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區審計局審計后支付到審計結算金額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一年滿后支付(所有工程款支付均不計息)。
2016年4月28日,蘇公權、王忠到誠信建司喻興培辦公室就案涉工程項目進行商議。同日,王忠與誠信建司簽訂《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協議》、《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項目負責人經濟責任合同》,前述二份合同同蘇公權與誠信建司簽訂的對應合同的內容一致,蘇公權以擔保人的名義在《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項目負責人經濟責任合同》上簽字。誠信建司還出具《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法人授權書》,授權王忠為案涉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王忠亦以案涉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名義用《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形式向誠信建司承諾承擔案涉工程項目的質量終身責任。前述王忠與誠信建司間產生的材料同蘇公權與誠信建司產生的材料的落款時間相同。王忠還以項目負責人的名義與誠信建司簽訂《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書》(含《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書》、《項目部工程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書》、《工長(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書》和《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書》),蘇公權在《工長(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書》上簽字。
2016年8月14日,萬易通公司、重慶大有建筑設計院、重慶方郡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和誠信建司就案涉工程項目達成原則上同意通過竣工驗收的會議紀要。2016年11月8日,北渡開發公司與萬易通公司就案涉工程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為17852140.31元。2017年4月13日,案涉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經重慶市綦江區審計局審計核定為17751211.91元。萬易通公司分別于2016年5月23日、2016年7月4日(一天兩次)、2016年10月20日共向誠信建司轉賬支付工程款16568000元。誠信建司分別于2016年5月23日、2016年7月4日(一天兩次)、2016年10月20日共向王忠轉賬支付“勞務費”14702645元。王忠舉示其支付稅費、油費,強夯、爆破等專項工程款項的憑證,還舉示通過何立(王忠的妻子)等向蘇琪、蘇公權等支付款項的憑證。
訴訟中,誠信建司和王忠認為從2016年4月28日起案涉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由蘇公權變更為王忠。蘇公權則對“項目負責人”的變更解釋為“萬易通公司的老總告訴蘇公權為了資金的撥付要將項目實際負責人變更為王忠,其作為擔保人簽字是由于他們雙方都得不到錢”。后蘇公權質證時又補充陳述“進一步明確萬易通公司為了把工程款回流到自己名下,需要這么一個名義的身份來明確,恰恰能反映萬易通公司和王忠一方面為了加強項目資金的控制權,以及為了項目能實際用(處)于項目施工人的監管。該合同(王忠與誠信建司簽訂的《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項目負責人經濟責任合同》)上蘇公權雖然以擔保人身份簽字,但沒有明確究竟為合同哪一方擔保。根據蘇公權的陳述及喻興培之前對王忠不了解的前提,該合同的締約雙方對對方的履約能力持不信任狀態,因此才有蘇公權作為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和直接利益考量簽署這份協議”。
(二)當事各方有爭議的事實
落款為2016年2月23日的《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勞務班組分包協議》載明:1.甲方為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項目部,甲方代表為蘇公權、蘇輝,乙方為盧軍、蔡春鑫,甲方將案涉工程項目中的土石方挖運、機械鑿打等工作承包給乙方;2.單價為:土石方挖運7.8元/m3,回填碾壓3元/m3,強夯施工需用機械配合的推平碾壓4元/m3,機械鑿打28元/m3,盲溝70元/m3,清表8元/m3(備注:以上6項不含稅、費、食、宿。包括機械使用費、機械人員工資、柴油);3.計量方式為按甲方審計的工程量為準計算;4.付款方式為按業主進度款支付,余款在甲方審計完成后一個月內支付清。注:付款時由乙方與甲方核對現場機械、運渣車的費用和人工工資,由甲方代為支付后,余款支付給乙方。5.甲方責任:按時支付勞務款,由乙方根據現場實際施工情況,報送甲方,甲方核對后直接支付現場機械、運渣車的費用和人員工資。余款支付給乙方,承擔稅、費。6.協議附件:《重慶萬易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法人授權委托書復印件、項目任命書復印件。蘇輝和蘇公權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字,盧軍、蔡春鑫在乙方處簽字。
落款時間為2016年2月27日的《機械設備租用協議》載明:1.甲方為涂良波,乙方為盧軍、蔡春鑫,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就案涉工程項目中的土石方運輸承包給乙方(注:協議原文);2.乙方責任為按時支付運輸款,由甲方根據現場實際施工情況,報送乙方,乙方核對后由項目部直接代付等。涂良波在甲方處簽字,盧軍、蔡春鑫在乙方處簽字。
落款時間為2016年10月10日的《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已付挖運組工程款清單》載明:扣管理費400000元,代付機械費2205611元,代付運輸費1490645元,代付看護人員工資155349元,付現金(蔡春鑫)100000元,代付油款1666162元,合計6017767元,蘇輝、蘇公權在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項目部處簽字,蔡春鑫、盧軍在挖運組處簽字。
落款時間為2016年10月23日的《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已付挖運組完工結算單》載明:經甲方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項目部代表蘇輝、蘇公權與盧軍、蔡春鑫結算總價為11404755元,已領款6017767元,下欠5386988元。
落款時間為2016年4月24日、2016年5月26日、2016年6月21日和2016年10月20日的《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已付挖運組完工工程量單》載明:蘇輝、蘇公權作為甲方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項目部代表與盧軍、蔡春鑫對工程量進行確認的情況。
第三人王忠認為前述證據材料均系偽造,并申請對前述《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場平工程勞務班組分包協議》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以檢材字跡被同部位的押名指印全部覆蓋無法取樣為由終止鑒定。
(三)其他相關事實
1.蘇公權于2017年6月7日出具內容為“今欠到重慶誠信建設(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綦江汽車高新技術發動機缸體及新型變速箱缸體鑄造項目項目部原已付設備款(其中包括50型鏟車15000元,車運組押金33000元,2#挖機5000元,共計伍萬叁仟元,小寫53000元。注:該款王忠原已委托蘇公權支付,并已打入蘇琪賬戶,被蘇公權挪作工地他用,所以王忠進行第二次支付”的欠條。
2.蔡春鑫于2017年8月16日在本院的詢問筆錄摘要如下:其和蘇公權認識十余年,蘇公權找其借錢做工程。其也是做工程的,就要求占干股。蘇公權又介紹其認識盧軍,其和盧軍合作,其占三成干股,盧軍占七成,盧軍負責現場施工。其當時總共投了25萬左右,現在有10萬本金沒還,錢其是直接給蘇公權的。其也向蘇公權追收多次,蘇公權說他自己的都沒有收回來,但說錢已經打給公司。工地開工后其也曾去過工地。蘇公權代表的是誠信建司,蘇公權當時沒有出手續給其看,但是其在現場確實看見蘇公權在負責,所以出于對蘇公權的信任投了錢。其與蘇公權簽了協議的,當時已交給律師提交法庭。其總共只去過工地兩三次。其經常在外地,經蘇公權介紹認識盧軍后也沒有什么聯系。其聽蘇公權說工地7、8月份就完工,后來其去工地上也沒有看見人。他們與蘇公權結算了的,整個工程還差余款200多萬元,其和盧軍三七開,現在還欠其六七十萬的樣子。其還認識涂良波,涂良波也是在蘇公權下面工作。爆破公司也是其介紹的,公司名字其不知道,只知道個人是李貴(國)平。勞務班組分包協議好像是去年2月份簽的,字是其簽的,手印也是其蓋的。搞結算的時候其沒有參與,結算工程總價是多少其也不曉得。當時聽說是一個千多萬的工程,利潤有幾百萬,當時其想的是占干股,認為有賺的。其也認識蘇輝,還一起吃過飯,但是蘇輝在工地上具體是做什么其不清楚。其沒有參與工程的管理,但是完工結算當時“他們”讓其簽的,字是其簽的。現在本金和利潤一起最少應當給其六七十萬。其占干股,沒有在現場具體負責,是由盧軍在負責。平基工程是政府的,是哪個單位發包的其不清楚,也沒有必要去問,下次如果有必要開庭其會到場。
3.原告蔡春鑫于2017年9月25日當庭陳述,其沒有管案涉工程項目施工用電、用水。案涉工程項目的第一次板房是蘇公權搭建的。其總共投了15萬元到案涉工程項目,錢是給的現金。其收了5萬元的工程款,具體時間記不清楚。
4.盧軍系蘇公權妹夫。王忠系萬易通公司的股東、監事。王忠、蘇公權均不是誠信建司的工作人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盧軍、蔡春鑫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754元,由原告盧軍、蔡春鑫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瞿金華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譚光凈
判決日期
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