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興與張梅張宏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渝0115民初325號
判決日期:2018-08-30
法院: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正興與被告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張宏、張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本院根據審理需要,依職權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追加重慶市長壽區住宅建筑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張正興,被告張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梅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重慶市長壽區住宅建筑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正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張宏、張梅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10萬元及前期資金占用損失3479元,并以10萬元為基數從2017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資金占用損失至工程款付清時止。事實和理由:2012年左右,原告與張小魯、宋正義、陳伯樹、胡啟圓合伙承建了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1號辦公樓和2號廠房建造工程,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等人包工包料完成該2幢房屋的施工建造作業。合同簽訂后,原告等人購買材料、組織人員進場開始施工,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陸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4年左右,該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5月左右,雙方經結算確認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尚應支付工程款65萬元,原告等五人各自應得13萬元,張宏向各方分別出具了欠款字據,并承諾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扣除原告已得的工程款3萬元,張宏向原告出具了金額為10萬元的欠條,后陸續支付了利息合計21000元,并用樹脂瓦、鋼屋架等材料沖抵了部分利息。2017年11月26日,張宏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尚欠原告工程款10萬元及前期資金占用損失3479元,合計103479元,承諾于2017年12月15日前付清欠款,并從2017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資金占用損失。此后,張宏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張梅也在欠條上簽名,且系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張宏辯稱,原告張正興所述簽訂合同、完成施工及結算工程款的過程屬實。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另與第三人重慶市長壽區住宅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未實際履行,該公司沒有參與施工,與原告等人也無任何關系。結算時,張宏因不能即時付款,被迫答應原告等人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原告當時應得工程款10萬元。結算后,張宏于2015年5月11日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2015年6月16日支付利息3000元、2015年12月10日支付工程款15000元,應在欠款10萬元中予以扣減。2016年,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包工包料為原告安裝彩鋼棚,原告應付貨款、安裝費及稅款合計49821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扣除。張宏愿與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就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但不應計算資金占用損失。張梅不是自愿在欠條上簽名,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張梅未作答辯。
第三人重慶市長壽區住宅建筑公司未作陳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被告張梅,第三人重慶市長壽區住宅建筑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對原告張正興舉示的購買建筑材料的相關票據、支付工程相關款項的收據、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工人考勤表、黃啟德等四名證人的證言、欠條及本院依職權向長壽區城鄉建設檔案室調取的涉案工程相關備案材料等證據,到庭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左右,被告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擬在長壽區海棠鎮土橋工業園區建廠,被告張宏代表該公司與原告張正興、案外人張小魯、宋正義、陳伯樹、胡啟圓達成協議,約定由原告等五人包工包料為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完成1號辦公樓和2號廠房建造工程,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原告等人自備材料、組織人員進場開始施工,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通過被告張梅的賬戶陸續向原告等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4年左右,原告等人完成施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2015年4、5月份,張宏代表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與原告等人進行結算,確認尚應支付原告等五人工程款合計65萬元,分攤至每人計13萬元,張宏向該五人分別出具了欠條或者借條,并承諾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其中,原告已得工程款3萬元,張宏向原告出具了欠工程款10萬元的欠條。此后,張宏于2015年5月11日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2015年6月16日支付利息3000元、2015年12月10日支付15000元。2016年,張宏出面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為原告安裝彩鋼棚,原告未支付相應價款。2017年11月26日,原告向張宏追索欠款,張宏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張正興修建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辦公樓和1號廠房工程款人民幣¥103479元,大寫壹拾萬零叁仟肆佰柒拾玖元整,此欠款限2017.12.15日前付清,欠期內資金占用損失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由欠款人承擔,欠期從2017.4.8日到付款之日止,愈期付款,由此產生的訴訟、代理、交通費由欠款人承擔,債務方以重慶火倪珈科技有限公司資產作為擔保。”張宏在落款處署名“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加蓋該公司印章,并簽名。落款處同時還有張梅簽名及重慶火倪珈科技有限公司印章。此后,被告方未向原告付款。
同時查明,被告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另與第三人重慶市長壽區住宅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將其1號辦公樓、2號廠房、3號廠房、4號倒班樓的建造工程交由重慶市長壽區住宅建筑公司承建,該公司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在開工報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意見書、竣工驗收記錄、施工技術總結等材料上簽章,并交長壽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備案名稱“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浮選劑等功能性新型材料生產項目”),但未實際參與1號辦公樓、2號廠房工程施工建設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張宏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張正興工程款10萬元及前期資金占用損失3479元,并以10萬元為基數從2017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資金占用損失至工程款付清時止;
駁回原告張正興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70元,由被告重慶太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喻霞
人民陪審員黃炳林
人民陪審員葉文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余俊庭
判決日期
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