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德順與李瑞、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105民初8256號
判決日期:2018-08-29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倫德順(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李瑞、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研究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一默及被告交通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弓海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瑞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借給被告李瑞50萬元,當日由原告之子倫王明的賬戶將借款轉入被告李瑞指定的被告交通研究院的賬戶,并由被告李瑞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倫德順現金伍拾萬元整,用二個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均拒絕還款。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李瑞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39583.33元(以5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27日開始計算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2、被告交通研究院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件:
證據一、借條一份;
證據二、轉款憑證及情況說明、戶口本各一份。
被告交通研究院辯稱,房屋買賣交易中,被告李瑞將借款作為房款付給被告交通研究院,原告只是其中一個人。原告不是被告交通研究院相關人員,也和被告交通研究院沒有關聯。被告交通研究院不清楚原告與被告李瑞是什么關系,我們只認可被告李瑞向被告交通研究院支付了購房款30%,剩余70%未收到。原告起訴的民間借貸與被告交通研究院無關。
被告交通研究院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單位房產銷售合作協議》一份;
證據二、收據一份;
證據三、匯款憑證一份;
證據四、授權委托書一份。
被告李瑞未答辯亦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李瑞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主要載明:今借到倫德順現金伍拾萬元整,用二個月。
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倫王明向被告交通研究院賬戶轉賬500000元,匯款用途為還款。
2016年6月28日,鄭州市蘇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與被告交通研究院(委托方)簽訂了《單位房產銷售合作協議》一份,主要載明:受托方按照委托方原有定價97折買賣房屋15套;協議簽訂后,受托方在5個工作日之內,向委托方繳納定金30萬元,30個工作日內建安15套房產約30%的房款,計300萬元。被告李瑞系鄭州市蘇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
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交通研究院向被告李瑞出具《收據》一份;主要載明:茲收到李瑞交來83號院15套房產預付款30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瑞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倫德順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按年息6%,自2016年11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倫德順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96元,由被告李瑞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長雷海娜
人民陪審員張繼紅
人民陪審員喻桂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聞雙雙
判決日期
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