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遼0111民初4662號
判決日期:2018-08-28
法院: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秀清、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大維、付金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4332元,滯納金38元(滯納金計算至給付之日止),共計4370元;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萊茵南郡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萊茵南郡別墅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為萊茵南郡別墅小區全體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為:“住宅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費,從逾期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三交納滯納金。被告購買萊茵南郡89-33-1住宅,面積為300.86平方米。被告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未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為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萊茵南郡別墅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原告特向貴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物業費及滯納金。
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辯稱,欠物業費屬實,但是現在沒到12月31日,應該截止到2018年7月1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欠物業費數額屬實,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房屋是我公司于2010年與其它公司簽訂抹帳協議后取得的,至今沒有居住使用。2014年我公司欲賣該房屋時,發現房屋的右前方原來空置的公共區域被其他業主圈占使用,原想購買該房屋的人因此放棄購買意向。我公司曾多次與原告溝通,但至今尚未解決,另外原告尚未提供其起訴之日即2018年7月以后的物業服務,不應該收取2018年7月份以后的物業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與被告居住的萊茵南郡小區所屬沈陽市蘇家屯區中興街道辦事處萊茵南郡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了《萊茵南郡別墅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萊茵南郡別墅及公寓小區全體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為:“別墅住宅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公寓住宅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8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履行交納業務。如逾期未繳費,從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應按欠費總額的日萬分之三繳納滯納金。被告所有的房屋座落于沈陽市蘇家屯區云杉路89-33-1門,建筑面積為300.86平方米。被告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物業費4332元沒有繳納,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筆錄、原告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萊茵南郡別墅物業服務合同》、被告提供的《抹帳協議》、照片一組在卷佐證,經開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物業費人民幣4332元。
二、駁回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桂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薔
判決日期
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