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鼎元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江門福康門診部、吳國營廣告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0703執保1291號
判決日期:2018-08-28
法院: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門市鼎元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被告江門福康門診部、吳國營廣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粵0703民初5877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該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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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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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在人民幣31萬元價值范圍內,凍結被告江門福康門診部、吳國營的銀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凍結被告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的、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為三年,此后需要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以查封、凍結、扣押財產清單正本標注的時間起算。申請人需要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在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已保全的財產將自動解封。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莫少彬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鴻杰
書記員張雅文
判決日期
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