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北澤茂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鄂0502執47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8-08-28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北澤茂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91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清償申請執行人消費欠款41049元,承擔案件訴訟費用413元、執行費522元。從生效判決確定履行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41049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現未發現被執行人湖北澤茂化工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依法應該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91號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馬曉曦
審判員余曉
審判員章富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何曼曼
判決日期
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