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市威爾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與安徽貴宏建筑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181民初3107號
判決日期:2018-08-28
法院: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長市威爾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長威爾威公司)與被告安徽貴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貴宏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長威爾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劍、被告安徽貴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文貴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慶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長威爾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安徽貴宏公司立即支付天長威爾威公司貨款5134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2、由安徽貴宏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8月18日,天長威爾威公司與安徽貴宏公司簽訂《預拌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書》一份,由天長威爾威公司向安徽貴宏公司承建的貴宏鍋爐廠、鑫國集團公司的工程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并對供貨方式、數量、質量規格、價格結算依據作出約定。2016年12月10日,天長威爾威公司與安徽貴宏公司簽訂《預拌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書》兩份,由天長威爾威公司向安徽貴宏公司承建的安徽宏基儀表有限公司廠房辦公樓、安徽省華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房辦公樓的工程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并對供貨方式、數量、質量規格、價格結算依據作出約定。在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安徽貴宏公司的尹忠意又增加了兩個項目,但未與天長威爾威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履行完畢后,經雙方代理人結算,天長威爾威公司共計向安徽貴宏公司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價款共計1927624.5元,截至2017年12月,安徽貴宏公司通過現金、房屋、沙子沖抵合計支付了1414140元,尚欠513484.5元貨款至今未付。故提起訴訟。
安徽貴宏公司辯稱:1、天長威爾威公司所陳述的雙方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增添兩個小項目未正式簽訂合同情況不屬實,我公司不予認可;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混凝土按照當地的信息價每方下浮35元,并約定用砂款和房款沖抵貨款,安徽貴宏公司已經全部支付了貨款,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天長威爾威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供《預拌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書》三份、結算明細及調價函十四份、貨款憑證三份。安徽貴宏公司對《預拌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書》三份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合同中代理人尹忠意僅僅是2016年12月10日兩份合同的代理人;對結算明細及調價函十四份中的3-1、3-2、3-3、3-4、3-5、3-6、3-7(調價函)、3-13(調價函)均認可,對3-8、3-9、3-10、3-11上的單價、總價計算不予認可,對3-11中鄭集工地和3-12不予認可;對貨款憑證三份不予認可。安徽貴宏公司向法庭提供滁州市工程造價信息文件三份以及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間的混凝土價格信息和沙子抵混凝土貨款的單據,天長威爾威公司對滁州市工程造價信息文件三份以及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間的混凝土價格信息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對沙子抵混凝土貨款的單據的總重量無異議,對沖抵總金額不認可。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結算明細中3-8、3-9、3-10、3-11上的單價和總價款,因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合同單價及協商調整價將作為供需雙方混凝土供應結束后的結算依據”,并結合安徽貴宏公司代理人在調價函及結算明細中已簽字確認,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結算明細3-11中鄭集工地和3-12,因系尹忠意個人簽字,不在合同約定的供貨范圍內,且安徽貴宏公司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納。
結合上述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18日,天長威爾威公司與安徽貴宏公司簽訂《預拌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書》一份,由天長威爾威公司向安徽貴宏公司承建的貴宏鍋爐廠、鑫國集團公司的工程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并對供貨方式、質量規格、價格結算依據作出約定。2016年12月10日,天長威爾威公司與安徽貴宏公司簽訂《預拌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書》兩份,并由尹忠意代表安徽貴宏公司簽字并加蓋安徽貴宏公司公章,約定由天長威爾威公司向安徽貴宏公司承建的安徽宏基儀表有限公司廠房辦公樓、安徽省華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房辦公樓的工程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及供貨方式、質量規格、價格結算依據。天長威爾威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安徽貴宏公司的代理人沈天真、尹樹山、金誠信、尹忠意分別在結算明細表上簽字確認,安徽貴宏公司對沈天真、尹樹山、金誠信、尹忠意的簽字無異議,貨款總價1856542.5元。另外,天長威爾威公司向鄭集工地和喬田米廠兩處工程供應了混凝土,價款71100元,由尹忠意在結算明細上簽字確認,該貨款安徽貴宏公司不予認可。
另查明,天長威爾威公司同意安徽貴宏公司用沙子沖抵貨款,并約定沙子價格按隨行就市定價,安徽貴宏公司共計交付給天長威爾威公司沙子7048.73噸,天長威爾威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間采購沙子的價格分別為58元/噸、55元/噸、60元/噸。另外,安徽貴宏公司已向天長威爾威公司支付現金784140元、房屋折價沖抵31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貴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天長市威爾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貨款3556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天長市威爾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35元,由原告天長市威爾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負擔2735元,被告安徽貴宏建筑有限公司負擔6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相陽
人民陪審員殷志強
人民陪審員車正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戴慧娟
判決日期
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