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華實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沅江市福康醫院、楊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121民初5263號
判決日期:2018-08-27
法院: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華實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實高實業公司)訴被告沅江市富康醫院(以下簡稱福康醫院)、楊文武、周鳳輝、楊晴及第三人長沙星沙滬農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沙滬農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實高實業公司委托代理人賀義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富康醫院、楊文武、周鳳輝、楊晴、第三人星沙滬農商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福康醫院支付原告貸款本金518408.23元,支付利息、復利、罰息至實際付款之日;2.被告楊文武、周鳳輝、楊晴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四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其中律師費為人民幣36000元。
被告富康醫院、楊文武、周鳳輝、楊晴、第三人星沙滬農商行均未作答辯。
查明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1.2015年1月15日,原告華實高實業公司(委托人)與被告福康醫院(借款人)及第三人星沙滬農商行(受托人)簽訂《長沙星沙滬農商村鎮銀行委托貸款合同》(以下簡稱《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委托人以其自有資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99萬元用于采購醫療器械,年利率為14.4%,貸款期限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3日。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由借款人承擔。
2.2015年1月14日,被告楊文武與原告華實高實業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楊文武為前述《委托貸款合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本息、訴訟費、律師費等。
3.2015年1月16日,第三人星沙滬農商行從原告華實高實業公司在該行賬戶支付99萬元至被告福康醫院賬戶。被告福康醫院已歸還本金471591.77元,從2017年1月14日起未再支付利息。因本案糾紛,原告華實高實業公司與湖南君見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本案律師費為36000元。被告福康醫院為普通合伙企業,楊晴、楊文武、周鳳輝均為合伙人。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沅江市福康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深圳市華實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8408.23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4%的標準,從2017年1月14日起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限被告沅江市福康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華實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律師費36000元;
三、被告楊晴、楊文武、周鳳輝應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深圳市華實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537元,減半收取5769元,由被告沅江市福康醫院、楊晴、楊文武、周鳳輝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陶湘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珂珍
判決日期
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