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海洋主教海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浙72財保47號
判決日期:2018-08-27
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以被申請人海洋主教海運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修理費為由,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請人所有的現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港的英國籍“海洋主教”(OceanPrelate)輪,要求被申請人提供50萬美元擔保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準許申請人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的海事請求保全申請;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請人所有的現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港的英國籍“海洋主教”輪;
三、責令被申請人海洋主教海運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或本院提供50萬美元或其他可靠擔保,以解除船舶扣押;
四、申請人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海事請求保全;
五、扣船期間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請人負責;
六、本案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廣州中船文沖船塢有限公司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保全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胡建新
審判員王凌云
審判員孟云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余濱言
判決日期
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