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和群與唐山濱河實業有限公司、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203民初1706號
判決日期:2018-08-24
法院: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和群與被告唐山濱河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河實業公司)、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熱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和群的委托代理人鄭趙靖,被告濱河實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毅、常凱英,被告大唐熱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立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馬和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二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款共計2118606.4元,并以2118606.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22日唐山市常大工程機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濱河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大中型客車、貨車、工程機械車輛維修協議書》。該協議約定,被告濱河實業公司委托常大公司為其提供的大中型客車、貨車、工程機械車輛進行維修保養、故障檢修、故障救援和定期大修維修。協議期限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合同到期后,經雙方口頭協商,由二被告繼續向常大公司委托車輛進行維修等相關事項。常大公司修理的車輛實際是被告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車輛,被告大唐熱電公司對所有的《唐山市常大工程機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廠結算單》均由其工作人員王進簽字進行了確認。根據合同約定,維修工時費和配件費用每月結算一次,小修、零修質保期為3個月,大修費用待驗收合格后付總款的90%,質保期滿(半年或10000公里,以先到為準)全部付清。被告車輛最后一次維修記錄為2016年11月19日,此次維修為小修,保質期為3個月。被告應該付清最后期限應為2017年2月1日。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7年2月1日期間,二被告應付車輛維修費合計2118606.4元。雖經常大公司多次催要,但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上述費用。2018年2月27日,常大公司已經將上述對而被告的債權依法轉讓給原告,并且已通知了二被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濱河實業公司辯稱:唐山濱河實業有限公司與唐山市常大工程機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推土服務無關。原告與我方于2015年6月22日簽訂的協議是大中型客車、貨車、工程機械車輛維修協議書,協議書中明確了車輛維修明細,不包含推土機,并且濱河公司與常大公司無推土機維修服務的其他相關合同,推土機均為唐山熱電公司資產,不屬于唐山濱河公司管轄范圍,所以綜上所述我方與此案件無關。
被告大唐熱電公司辯稱:我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一貫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經營。同樣,唐山濱河實業有限公司也是實行獨立核算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與唐山市常大工程機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訂立合同或者協議,與常大公司發生業務和經濟往來,以及因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與我公司無關。故無論常大公司與原告之間因債權轉讓產生何種法律關系及后果,濱河實業與常大公司因訂立《大中型客車、貨車、工程機械車輛維修協議書》(下稱協議書)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當由該兩家公司自行承擔,因此,原告提出的由我公司與濱河實業連帶支付《協議書》項下維修款的主張于法無據。我公司作為國有企業,有著比較嚴格的工作管理流程,在日常工作中,未經授權及按照管理流程實施的個人行為(含口頭行為)均屬無效行為,或者是無權、越權行為。在本案中,我公司既未授權濱河實業及王進與常大公司口頭協商輛維修事宜,也未授權王進對常大公司提供的《結算單》進簽字確認,且王進僅為普通員工,對如此重大事項和巨額《結算單》上簽字,不僅未獲得我公司授權,而且違背了公司管理流程,嚴重損害了國有企業利益。另外,原告在《民事起訴狀》訴稱:合同到期后,經雙方口頭協商,由二被告繼續向常大公司委托車輛進行維修,熱電公司工作人員王進在常大公司《結算單》簽字確認等陳述,我公司認為,這些情形均屬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對此,我公司既不認可,也不予追認。而且,王進在《結算單》上的簽字,并非是對結算數額的確認,因此說原告訴求的支付維修款2118606.4元及利息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所述,鑒于原告提起的訴訟理據不足,請法庭依法駁回其對我公司的訴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出示。原告提交了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大中型客車、貨車、工程機械車輛維修協議書、結算單、發票、錄音錄像等證據,被告提供了大中型客車、貨車、工程機械車輛維修協議書等證據。本院圍繞上述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了審查,并依法對雙方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本院對下列事實予以認定:2015年6月22日,被告濱河實業公司與案外人唐山市常大工程機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常大公司)簽訂了《大中型客車、貨車、工程機械車輛維修協議書》(以下簡稱“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濱河實業公司委托案外人常大公司作為其提供的大中型客車、貨車、工程機械車輛進行維修保養、故障檢修、故障救援和定期大修維修定點單位,協議期限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質保期為:小修、零修保質期為3個月,大修保質期為半年或10000公里(以先到為準)。合同履行期間,被告濱河實業公司向案外人委托修理的車輛均為被告大唐熱電公司所有。案外人常大公司為所修理車輛均填寫了《唐山市常大工程機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廠結算單》(下稱“結算單”),該結算單明確記載了客戶、車牌號、車型、修理項目、配用材料、附加項目、費用金額等事項,王進在“用戶簽字”一欄中予以簽名確認。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間產生車輛維修費被告大唐熱電公司作為付款主體向案外人常大公司履行付款義務,案外人亦為被告大唐熱電公司出具了相應的車輛修理費發票,上述期間的費用被告已結清。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間產生車輛維修費共計1536576.4元,該部分費用至今未付。合同到期后,被告大唐熱電公司仍繼續將其所有的車輛送至案外人常大公司處維修,每次維修記錄亦均填寫了結算單,王進同樣在“用戶簽字”一欄中予以簽名確認。王進系大唐熱電公司工作人員。經核算,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期間產生車輛維修費合計582030元。
另查明,2018年2月27日,原告與案外人常大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案外人常大公司將其對二被告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原告同意受讓。同日,案外人常大公司分別向被告濱河實業公司和大唐熱電公司郵寄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告知其將對二被告的債權已全部轉讓給原告馬和群,二被告均表示已收到案外人郵寄的債權轉讓通知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款2118606.4元,并以2118606.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唐山濱河實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項中的車輛維修款1536576.4元承擔共同付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83元,由被告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唐山濱河實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麗
人民陪審員殷珊珊
人民陪審員孫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樹杰
書記員賈微微
判決日期
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