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圣波與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403民初3231號
判決日期:2018-08-24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許圣波與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六公司)、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南徐曹勞務公司)、寧世萍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追加盛桂軍、李龍飛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圣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忠友、被告中建四局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昝增輝、被告淮南徐曹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佩利、被告寧世萍、盛桂軍及其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道芳、被告李龍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許圣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6292.5元;2.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17日下午,原告應寧世萍(工地包工頭)安排,在淮南市田家庵區“龍湖及地城建筑工地”施工作業,此工程承包方為中建四局六公司,分包方為淮南徐曹勞務公司。當日下午1時30分左右,原告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不慎被鋼管砸傷手指,受傷后被工友及時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手術治療,后又在該醫院住院治療17天,經診斷“右拇指骨折”,至今仍未治愈還需二次治療。2017年3月26日,原告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90天,護理期、營養期分別為30天,后續治療費6000元。
中建四局六公司辯稱:中建四局六公司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或者判令中建四局六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中建四局六公司與原告無任何合同或勞動關系,中建四局六公司已將涉案工程合法分包給淮南徐曹勞務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淮南徐曹勞務公司辯稱:淮南徐曹勞務公司不是適格被告。工程已轉包給寧世萍,淮南徐曹勞務公司與原告無任何合同或勞動關系。中建四局六公司辯稱已將涉案工程合法分包給淮南徐曹勞務公司,缺乏依據,程序違法。對賠償清單有異議,無住院發票。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委托人是田家庵區舜耕法律服務所,該所既不是原告也不是司法機關,鑒定費不存在。被扶養人扶養費無法律依據。
寧世萍、盛桂軍辯稱:原告與寧世萍、盛桂軍是承攬關系,原告的工資不是由寧世萍、盛桂軍支付,也不是受寧世萍、盛桂軍指派管理。寧世萍、盛桂軍不應當承擔責任。原告方訴請賠償數額過高,誤工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對司法鑒定意見書就傷殘等級的評定也有異議。
李龍飛辯稱:我不認識原告。同意寧世萍、盛桂軍的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身份證、企業注冊信息查詢單、營業執照、勞務分包合同、資質證書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許圣波提交的接警證明1份,證明:原告在被告工地因工受傷的事實。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不清楚?;茨闲觳軇趧展尽幨榔?、盛桂軍、李龍飛質證意見:是原告自稱,只能證明原告報過警,但不能說明在哪里受傷。本院認證意見:該證據系淮南市公安局園南派出所出具,記載“接警證明2016年11月29日上午8時41分,報警人許圣波()通過110報警自稱:其于2016年11月17日在龍湖及第城工地干活時,不慎受傷,現聯系不上工地老板。出警民警:袁榮園南派出所2016年12月29日”,落款處加蓋有該派出所印章。對上述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2.許圣波提交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各1份,證明: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的事實。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三性均不予認可。淮南徐曹勞務公司質證意見:該組證據與淮南徐曹勞務公司無關。寧世萍、盛桂軍質證意見:是住院治療,不能證明在工地受傷。李龍飛質證意見:不清楚,不知道。本院認證意見:該門診病歷證實,許圣波于2016年11月17日12時49分“因半小時前上班時不慎被重物砸傷右手拇指”,到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門診治療,后于當月18日至30日、12月3日、2017年1月19日,又多次到該醫院門診治療。該住院病歷證實,許圣波于2017年1月20日在該醫院骨二科住院治療,診斷為右拇指近節指骨陳舊性骨折,后于同年2月6日出院。對上述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3.許圣波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證明:原告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及三期和后續治療費。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與中建四局六公司無關?;茨闲觳軇趧展?、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質證意見:程序上,該鑒定委托單位非原告或原告代理人,鑒定檢材未經過法庭質證;實體上,鑒定意見書所依據的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而申請人傷情為粉碎性骨折,達不到九級,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本院認證意見:該鑒定意見書是安徽瑞普司法鑒定所經淮南市田家庵區舜耕鎮法律服務所委托于2017年3月26日出具,字號為皖瑞普司法鑒定所(2017)法臨鑒字第131號,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許圣波右拇指近節指骨粉碎性骨折,符合重物砸擊所致?,F遺右手拇指活動障礙,其損失的后遺癥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許圣波在務工時受傷的誤工期限為傷后90日,護理期限為傷后30日,營養期限為傷后30日;3.被鑒定人許圣波右拇指內固定取出時的后續醫療費用需要人民幣6000元。對上述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4.許圣波提交的醫療費票據51份、鑒定費票據1份,證明:原告醫療費和鑒定費用。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與中建四局六公司無關?;茨闲觳軇趧展?、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質證意見:外購藥發票無醫囑,部分發票不實,無住院發票。司法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本院認證意見:該組醫療費票據與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許圣波支付住院醫療費16631.41元,門診醫療費7090.05元,破傷風人免疫球蛋白400元,合計24121.46元。該鑒定費票據金額為2000元,交款人為許圣波。對上述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5.許圣波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撫養人及被贍養人身份信息。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由法庭核實,不發表意見?;茨闲觳軇趧展举|證意見:必須要有原件,與淮南徐曹勞務公司無關,受傷要求被扶養人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質證意見:沒有原件,要求被扶養人費用不符合法律依據。本院認證意見:該組證據原件在本院(2017)皖0403民初4742號案件庭審時均進行了質證,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6.許圣波提交的證明1份,證明:原告2016年10月17日下午工作中在工地干活受傷,受傷后及時送醫就診事實。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三性均有異議。淮南徐曹勞務公司質證意見:三性均有異議,證人基本情況不詳,證人未出庭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質證意見:真實性有異議,證言為事后補寫。本院認證意見:該證明是郁紅珠2016年11月17日出具,記載“證明許圣波于2016.11月17日下午作中手被傷。是我把他送往人民醫院就診。證明人郁紅珠2016.11.17”。本院(2017)皖0403民初4742號案件庭審時,郁紅珠出庭作證,并接受了各方當事人詢問。該證明與在卷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對許圣波的證明觀點,本院予以確認。
7.淮南徐曹勞務公司提交的《內部勞務經營合作合同》1份,證明:原告不能證明是在工地上受傷,即使發生安全事故,應由寧世萍承擔,與淮南徐曹勞務公司無關。許圣波質證意見:合同效力只針對內部,對第三方沒有效力,原告已提交接警證明,證明在工地受傷事實。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與中建四局六公司無關。寧世萍、盛桂軍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李龍飛質證意見: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該《合同》是淮南徐曹勞務公司與寧世萍于2016年3月30日簽訂,工程名稱是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模板制安工程,約定乙方寧世萍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的經營項目,甲方按乙方承包總款的0.5%向乙方收取費用作為管理費(稅后),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只向乙方提供有關經營業務所需的手續,不參與乙方的經營管理。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8.寧世萍、盛桂軍提交的《勞務合同》1份,證明:發包方盛桂軍代表寧世萍和李龍飛,三人與承包方班組委托人王友良、胡德連簽訂《勞務合同》,是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的木工模板工作,承包形式是包清工,寧世萍、盛桂軍與王友良、胡德連是承攬關系。許圣波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雙方并非是承攬關系,只能證明是勞務分包關系。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與中建四局六公司無關?;茨闲觳軇趧展尽⒗铨堬w質證意見: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該《勞務合同》的發包方(甲方)是盛桂軍,承包方(乙方)是班組所有人員委托人王有良、胡德連,簽訂時間是2016年3月18日,約定工程名稱是園南村舊城改造,乙方承包圓釘、鐵絲和所有人工,乙方以包清工形式承包,工資按模板展開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單價為16元,甲方提供乙方一臺電鋸,其后輔材用品由乙方自行處理。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9.寧世萍、盛桂軍提交的情況證明、證明各1份,證明:胡德連等19人與寧世萍、盛桂軍簽訂的合同是承攬關系,原告操作不當應自行承擔后果責任。許圣波質證意見:第一份證明不真實,不能證明其證明觀點,原告與寧世萍、盛桂軍沒有承攬關系,只是與其為雇傭勞務關系。第二份證據前部分關于他們之間關系定性,如共同分配、共擔利益方面的證明,是不真實也不客觀的。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與中建四局六公司無關?;茨闲觳軇趧展?、李龍飛質證意見: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該情況證明記載“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1#樓模板制安工程項目,我班組(胡德連)與盛桂軍簽訂的勞務清包合同,實際是胡德連、胡德波、……、許圣波、……、郁紅珠共同承包的工程。特此證明。胡德連2017年8月10日”,該證明記載“我叫胡德連,……。在2016年3月18日就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我方為乙方。王友良、胡德連代表簽訂的我方實際分包的是以許圣波等19人,我方利益是共同承包,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為此,每次結算錢都是共同分配的,合同條款的內容也是按四局六公司和淮南徐曹勞務有限公司條款的內容也是按照依次照搬。在2016年11月17日許圣波在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及第城1#工地拆除丟鋼管時,由于操作不當彈回砸到大拇指。我當時給200元由郁紅珠帶他到人民醫院包扎,后來我出面與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三人協商無果,以上就是事情真實經過。胡德連證明人2017年8月10日”。本院(2017)皖0403民初4742號案件庭審時,胡德連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了各方當事人詢問。該組證明與在卷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證實雙方屬于承攬關系,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10.寧世萍、盛桂軍提交的《內部協議》1份,證明:工程是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與楊維九四人合伙承包,其中木工是由寧世萍、李龍飛、盛桂軍三人合伙。許圣波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只能證明協議簽訂人之間分包關系。中建四局六公司質證意見:與中建四局六公司無關。淮南徐曹勞務公司、李龍飛質證意見: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該《內部協議》是盛桂軍、寧世萍、李龍飛、楊維九四人于2016年3月20日簽訂,約定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木工由盛桂軍、寧世萍、李龍飛三人共同承包,盛桂軍負責;瓦工由李龍飛單獨承包,李龍飛負責;鋼筋工由楊維九單獨承包,楊維九負責;大合同由寧世萍負責簽訂。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11.寧世萍、盛桂軍提交的庭審筆錄復印件1份,證明:筆錄內容真實客觀,原告與胡德連承攬關系,寧世萍墊付醫療費3500元,盛桂軍墊付2000元。許圣波質證意見:內容真實,證明目的有異議。中建四局六公司、淮南徐曹勞務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李龍飛質證意見: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該庭審筆錄是本院(2017)皖0403民初4742號案件庭審時所作記錄,胡德連、郁紅珠均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中建四局淮南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7日,經營范圍:建筑施工安裝?;茨闲觳軇趧展境闪⒂?012年8月29日,經營范圍:建筑勞務承包、道路施工、維修及養護、土方石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主項砌筑作業分包貳級,增項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貳級、木工作業分包貳級、鋼筋作業分包貳級。
2016年1月4日,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淮南徐曹勞務公司(乙方)簽訂一份《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模板制安工程交由乙方承包,乙方委托寧世萍為常駐現場代表乙方負責履行乙方職責,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所承攬工程再次進行轉包或分包。
2016年3月18日,發包方(甲方)盛桂軍與承包方(乙方)班組所有人員委托人王有良、胡德連簽訂一份《勞務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是園南村舊城改造,乙方承包圓釘、鐵絲和所有人工,乙方以包清工形式承包,工資按模板展開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單價為16元,甲方提供乙方一臺電鋸,其后輔材用品由乙方自行處理。該班組人員包括王有良、胡德連、許圣波、郁紅珠等十余人。
2016年3月20日,盛桂軍、寧世萍、李龍飛、楊維九四人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的木工由盛桂軍、寧世萍、李龍飛三人共同承包,盛桂軍負責;瓦工由李龍飛單獨承包,李龍飛負責;鋼筋工由楊維九單獨承包,楊維九負責;大合同由寧世萍負責簽訂。
2016年3月30日,淮南徐曹勞務公司與寧世萍簽訂一份《內部勞務經營合作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模板制安工程,合作事項:寧世萍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的經營項目,甲方按乙方承包總款的0.5%向乙方收取費用作為管理費(稅后),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只向乙方提供有關經營業務所需的手續,不參與乙方的經營管理。
2016年11月17日下午,許圣波在本區龍湖及第城工地(園南村舊城改造項目)干活時,被砸傷右手拇指,隨后被工友郁紅珠送至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治療。此后,許圣波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間,又多次在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治療,許圣波共支付門診醫療費7090.05元及破傷風人免疫球蛋白400元。2017年1月20日,許圣波在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骨二科住院治療,診斷為右拇指近節指骨陳舊性骨折,后于同年2月6日出院,共計住院17天,支付住院醫療費16631.41元。許圣波治療期間,寧世萍墊付醫療費3500元,盛桂軍墊付2000元。
2017年3月26日,安徽瑞普司法鑒定所經淮南市田家庵區舜耕鎮法律服務所委托作出皖瑞普司法鑒定所(2017)法臨鑒字第13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被鑒定人許圣波右拇指近節指骨粉碎性骨折,符合重物砸擊所致。現遺右手拇指活動障礙,其損失的后遺癥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許圣波在務工時受傷的誤工期限為傷后90日,護理期限為傷后30日,營養期限為傷后30日;3.被鑒定人許圣波右拇指內固定取出時的后續醫療費用需要人民幣6000元。此次鑒定,許圣波支付鑒定費2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許圣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981.35元;
二、被告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一次性賠償原告許圣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481.35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許圣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6元,由許圣波負擔2643元,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352元,寧世萍、盛桂軍、李龍飛負擔2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福忠
人民陪審員蔣保洲
人民陪審員馬莉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鈕曉鳳書記員林曉周
判決日期
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