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衡水軍分區與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原河北石油集團衡水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1102民初4188號
判決日期:2018-08-24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衡水軍分區與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衡水軍分區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賀喜、姜召利、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衡水軍分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終止1999年6月2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被告三日內向原告交付租賃物,原告按約定退還被告1143228.38元租賃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1999年6月29日,原、被告雙方就原告所有的位于榕花街48號的加油站租賃給被告,并簽訂了租賃協議。2002年7月8日,雙方又對租賃協議進行了補充說明,對每一項財產的租期及租金進行了約定。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原、被告達成了終止協議書,但未最終確認。為了加快落實政策,原告要求依法終止雙方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被告三日內向原告交付租賃物。原告同意按合同及補充說明的約定退還剩余的租賃費1143228.38元。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辯稱:一、原告訴稱于2002年7月8日雙方對租賃合同進行了補充說明,對每一項財產的租期及年租金進行了約定,據以認定應退租金,屬于事實錯誤。2002年,雙方簽訂補充說明的性質,只是對租賃合同中第一項內容的詳細說明,補充說明中載明“本補充說明只對以上內容進行說明,其他事項仍按原協議規定的條款規定執行”,該說明不是對租賃合同內容的變更?,F原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應按1999年簽訂的關于解除合同及退還租金的條款進行退費。
二、本案中退還租金應按1999年簽訂的租賃合同執行,即原告應按照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每年6.875萬元的數額進行退費。租賃合同中的租期為1999年7月1日至2039年7月1日,共40年。被告是在2017年5月22日接到原告的通知解除合同,于2017年8月20日停業的。后根據原告的要求,雙方于2018年6月4日補簽終止協議書。租期應截止到2017年8月20日,被告已使用租期為18年零50天,剩余21年零315天。按照合同約定,以每年6.875萬元租金計算,原告因退租金為1503082元。
三、原告提交退租金的計算數額有誤。被告于1999年簽訂合同,已經履行支付40年租金275萬元的義務。2002年的補充說明,總租金的數額的沒有變化。按照每一項的租期及年租金計算,第一項剩余租金:227.63萬元/40年×21年零315天=1243998元。第二項剩余租金:40萬元/20年×1年零315天=37260元。第三項剩余租金為零,總計應退租金1281258元。因此,假設按照原告的說法,其所退租金也應為1281258元,而非其訴稱1143228.38元。
四、原告臨時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沒有根據加油站的具體情況,給被告留出足夠的時間選新地址、拆裝油罐、機械設備等,給被告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此被告保留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訴權。
綜上,被告要求原告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數額退還租金,即退還租金1503082元,并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999年6月29日,原、被告簽訂《加油站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將原告所屬的位于衡水市榕花街48號加油站租賃給被告經營成品油業務,租賃范圍包括:加油罩棚(157㎡)、地埋罐三個(均為20㎡)、營業室三間(58㎡)、北側門市一間、車場值班室一間、大小車庫九間(總計274㎡),區內總面積(圍墻以內)為157㎡。租期從1999年7月1日起至2039年7月1日止,共40年。40年租金總計2750000元。租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戰備需要、城市改造等,致使被告無法繼續經營時,原告應將剩余年限的租金退還被告(每年6.875萬元)。1999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發票,載明金額為275萬元。
2000年7月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軍分區加油站租賃協議補充說明》(以下簡稱補充說明)一份,該說明內容為:因衡水石油公司租賃的軍分區加油站原租賃合同對資產租賃價值沒有明細材料,經河北衡水軍分區和衡水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協商,現對原協議補充如下:1、租賃土地1577平方米,租期為40年,租賃金額227.63萬元。2、加油站罩棚一座(157㎡)及20立方米油罐3個等機器設備,租賃20年,租賃金額40萬元。3、房屋共計332平方米,租賃金額73700元。包括:營業室3件(58㎡),使用期15年,年租賃金額17400元;北側門市一間(15㎡),使用期10年,租賃金額4500元;車場值班室一間(15㎡),使用期10年,租賃金額3000元;簡易舊車庫9間(244㎡),可使用期為5年(快到報廢期),租賃金額48800元。(以上租金不含土地租金)。本補充說明只對以上內容進行說明,其他事項仍按原協議規定的條款報告執行。原告主張補充說明中所列房屋的租金均為租期內全部租金,被告對此沒有提出異議。
2017年5月22日,被告收到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于2017年8月20日停業。原告將租賃財產外設立了圍擋。
2018年6月4日,原、被告簽訂《終結協議書》一份,載明根據軍隊全面停止有償服務政策和軍分區的緊急要求,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被告原則上同意終止原租賃合同,但鑒于被告內部審批流程規定,正式合同終止事宜需報請上級公司批準后,方能簽署正式文本。具體資產及證照處理、租金返還等事宜以正式退租協議為準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衡水軍分區與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于1999年6月29日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2002年7月8日簽訂的《軍分區加油站租賃協議補充說明》;
二、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衡水軍分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退還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租金1143681元;
三、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衡水軍分區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榕花街48號加油站(包括:加油罩棚一個、地埋罐三個及配套加油設施、營業室三間、北側門市一間、車場值班室一間、大小車庫九間)。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90元,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7545元,由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金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田麗南
判決日期
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