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紅、吳友章、劉啟明等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1825刑初21號
判決日期:2018-08-23
法院:天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18]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紅犯串通投標罪、行賄罪,被告人吳友章、劉啟明、趙燕犯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分別于3月30日、6月13日召開了庭前會議,于7月10日、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小東出庭支持公訴。鑒定人任尚寧、證人唐某、被告人趙紅及辯護人劉敏、被告人吳友章及辯護人彭書洋、被告人劉啟明及辯護人汪建國、許中強、被告人趙燕及辯護人鄭子軍到庭參加訴訟。2018年4月27日,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檢察院因需要補充偵查向本院申請延期審理,本院于同年5月27日恢復審理并重新開始計算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串通投標犯罪事實
2014年10月29日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干田子項目)第一次招標公告發布前,被告人趙紅、吳友章、劉啟明、趙燕商量決定以四川中成煤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成煤炭公司)的名義共同承建干田子項目工程。四人商議被告人趙紅為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決策和實施,被告人吳友章具體負責項目實施,被告人劉啟明負責項目內部經營和管理,被告人趙燕負責項目材料、財務、后勤和協助協議各方日常經營和管理。同時約定投入及利潤分成比例為趙紅占50%,吳友章占30%、劉啟明占20%。
為順利獲得干田子項目工程,被告人趙紅、吳友章、劉啟明商議找熟悉的公司參與投標,并安排被告人趙燕聯系經辦。被告人趙燕聯系中成煤炭公司借用資質及制作投標文件,40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由吳友章籌集;被告人趙燕聯系中譽遠發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發公司)進行陪標及制作投標文件,40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由被告人吳友章籌集100萬元、被告人劉啟明籌集300萬元;被告人趙燕聯系四川紅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葉公司)進行陪標及制作投標文件和40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籌集;被告人吳友章聯系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冶金公司)進行陪標及制作投標文件和40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籌集。
2014年10月29日,干田子項目第一次招標公告發布,投標截止時間2014年11月21日,報名參加投標的24家投標人,僅中成煤炭公司和紅葉公司兩家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因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人,招標人重新招標。
2014年11月26日,干田子項目第二次招標公告發布。2014年12月19日,干田子項目開標,報名參加投標的23家投標人中,僅中成煤炭公司、遠發公司、廣西冶金公司、紅葉公司共4家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紅葉公司未通過資格審查。中成煤炭公司以21558.3391萬元的投標報價被推薦為合格中標候選人第一名。
2015年1月8日,天全縣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全市政公司)作為干田子項目業主,與中成煤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21558.3391萬元。
隨后,中成煤炭公司與被告人趙燕就干田子項目建設工程于2015年1月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協議約定中成煤炭公司按竣工結算總造價的1%收取管理咨詢費,管理咨詢費不包括公司代繳的各種稅費及公司上繳業主的各種費用。
2015年7月25日,天全市政公司與中成煤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將工程款撥付方式由原來的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更改為按照形象進度完成時間節點進行撥付。在部分工程款撥付后,趙紅、劉啟明、吳友章、趙燕商量將其中部分款項用于感謝對工程有幫助的國家工作人員,本案案發后,雨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趙紅的賬戶中扣押了準備用于感謝的資金80萬元。
2016年7月19日,干田子項目通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五方責任主體竣工驗收。目前工程待結算。
截止2016年10月,天全市政公司支出工程款15407.1356萬元,其中支付中成煤炭公司工程進度款14588.5776萬元,支付成都九信電梯有限公司工程款818.5580萬元。中成煤炭公司按工程進度款的1%收取了管理咨詢費。案發后,偵查機關扣押了中成煤炭公司收取的管理咨詢費50萬元。
2017年9月6日,四川蜀通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川蜀司所[2017]鑒字第020號),認定:干田子項目中成煤炭公司中標價為21558.3391萬元,扣除電梯工程價861.64萬元后的中標價為20696.6991萬元。天全市政公司支付中成煤炭公司工程款14688.5776萬元和項目獎勵金20萬元,合計14708.5776萬元。經分析得出中成煤炭公司在干田子項目上的投入成本為15401.152349萬元。
2018年1月20日,因新增加了工程建設資料,四川蜀通司法鑒定所對川蜀司所[2017]鑒字第020號鑒定意見書進行補充后認定:中成煤炭公司在干田子項目上的投入成本為16456.893416萬元。
二、趙紅行賄的犯罪事實
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趙紅為了與原天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局長山某搞好關系,感謝山某在龍灣湖濱河公園策劃設計費用收取、水城策劃方案通過審批、涼水井大橋設計通過評審、干田子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先后五次行賄山某現金人民幣共計51萬元。
1.被告人趙紅為了感謝山某在龍灣湖濱河公園策劃設計費用收取中給予的幫助,于2013年春節前,送給山某現金人民幣1萬元。山某予以收受。
2.被告人趙紅為了與山某搞好關系,在水城策劃方案中通過審批,于2013年中秋節前,送給山某現金人民幣10萬元。山某予以收受。
3.被告人趙紅為了與山某搞好關系,在涼水井大橋設計中通過評審,于2014年初春節前,送給山某現金人民幣5萬元。山某予以收受。
4.被告人趙紅為了感謝山某在干田子項目招標文件上設置條件幫助排除競爭對手、在干田子項目投標中給予的幫助,并與山某搞好關系,在干田子項目施工中得到山某的幫助,于2015年初春節前,送給山某現金30萬元。山某予以收受。
5.被告人趙紅在干田子項目獲得市上獎勵為了感謝山某給予的幫助,于2015年的7、8月份,送給山某現金人民幣5萬元。山某予以收受。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趙紅、吳友章、劉啟明、趙燕共同串通投標,中標項目金額為20696.6991萬元,四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紅、趙燕、吳友章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趙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51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紅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串通投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紅、吳友章、劉啟明系主犯,被告人趙燕系從犯,應當對趙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趙紅一人犯數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特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紅及辯護人劉敏對公訴機關指控趙紅犯串通投標罪、行賄罪的基本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辯護人劉敏認為,在本案中通過實施串通投標犯罪行為只是獲得了中標的競爭優勢,與工程是否產生利潤和收益無直接關系,其工程利潤的產生取決于工程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故工程合理利潤不應視為違法所得,且本案中《司法鑒定意見》主要依據偵查機關移送的財務憑證等書面證據作出,其結論不能全面、客觀反映案涉項目真實成本,合議庭應結合鑒定機構的《情況說明》和業主方委托第三方作出的《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造價控制結算審核報告》,對案涉項目成本作出客觀認定。辯護人劉敏還提出,被告人趙紅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1.趙紅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某行賄51萬元的事實,系特別自首,其行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1997年刑法對趙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并且不應當適用罰金刑;2.趙紅在因涉嫌行賄罪被取保候審期間,如實供述了串通投標的事實,應以自首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趙紅雖有圍標行為,但其中標價是正常市場競爭價格,非惡意低價中標,未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權和業主的合法權益,中標取得的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并獲得災后重建的獎勵,其社會危害后果較輕;4.趙紅是初犯、無前科犯罪記錄,認罪、悔罪態度好,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其身患多種疾病,不適合羈押。
辯護人劉敏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基建施工竣工結算審核結果確認表、其他費用項目匯總表、2009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證明業主方天全市政公司委托第三方作出的《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造價控制結算審核報告》確認干田子項目竣工結算金額為18339.5395萬元,其中綜合費989.825248萬元,綜合費包括企業管理費和利潤;2.四川省人民醫院的入院證、出院病情診斷證明、處方單、病歷等資料,證明趙紅身患高血壓、抑郁癥、白癜風等多種疾病,身心十分不健康,需長期服藥治療,不適合羈押;3.天全中學、天全縣大坪中心小學的《證明》,證明趙紅秉性善良,樂于助人,平時表現良好。
被告人吳友章及辯護人彭書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辯護人彭書洋提出:1.本案串通投標主要涉及的是圍標行為,其實質就是配合政府順利推進干田子項目災后建設,招標只是一個形式,且各被告人并非惡意低價或高價中標,中標后工程建設過程中,勤勉盡責,為國家節約投資2000多萬元,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并獲得省市縣表彰及獎勵,其社會危害后果較輕;2.四川蜀通司法鑒定所的成本鑒定為1.645億元,與實際工程成本差距極大,主要原因在于其采用的財務鑒定法未能客觀體現施工方為應政府要求提前完工而支付給分包單位的突破原合同價款部分,以及大量雇傭當地零工和購買材料無發票部分,故本案應采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審計局指定的中介機構共同認定的竣工結算審核結果作為參數來確定工程成本;3.被告人吳友章是初犯、無前科犯罪記錄,認罪、悔罪態度好,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劉啟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辯稱其未參與串通投標,與趙紅之間僅存在資金拆借關系,不構成串通投標罪。
辯護人汪建國提出: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啟明犯串通投標罪持有異議,理由如下:1.本案中投標人與招標人以權錢、權色交易為基礎進而實現標底泄露,招標機構預定招標文件時條件按需設定,由投標人向招標人推薦預定招標代理機構等違法行為是本案得以順利中標的決定性條件,借用資質進行圍標只是輔助原因;2.在案證據顯示劉啟明與趙紅就干田子項目形成的法律關系是由借款轉化為合伙的演變過程,劉啟明參與投資的時間應該在中標并簽訂內部承包合同之后,對串標事宜不知情更未參與,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關于劉啟明參與合作的情況及時間均系虛假供述,明顯屬于避重就輕,推諉責任之舉,法庭不應采信。二、經過審判,如果被告人劉啟明被認定構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法定情節,也應定罪免處:1.劉啟明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本案所涉事實,庭審中其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情節的認定;2.本案中通過賄賂買通招標人,讓投標方得以中標,組織邀約合伙人并進行分工等所有事項均由趙紅決定,其作用與其他被告人有明顯區別,應認定為主犯,劉啟明等人應認定為從犯。
辯護人許中強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啟明犯串通投標罪持有異議,提出其指控證據不足,被告人趙紅、吳友章、趙燕的供述不能證明劉啟明與趙紅等人具有串通投標的共謀行為,公訴機關也沒有證據證明劉啟明實施了串通四家公司投標的犯罪行為,故被告人劉啟明不構成串通投標罪。
辯護人汪建國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劉啟明的銀行賬戶明細清單,證明劉啟明與趙紅常有資金往來情況,其向中譽遠發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賬的300萬元系借與趙紅用于交納投標保證金;2.吳友章在山某受賄案中的詢問筆錄,證明吳友章與劉啟明認識是在干田子項目中標之后,其在本案中關于劉啟明參與投標的供述是虛假供述;3.證人唐某的證言,證明劉啟明向中譽遠發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賬的300萬元系借給趙紅用于交納投標保證金。
被告人趙燕及辯護人鄭子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辯護人鄭子軍提出趙燕在本案中的具體作用較小,系從犯,又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偶犯,案涉工程質量優異,可見其主觀惡性和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較輕,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串通投標的事實
2014年9月,被告人趙紅從時任天全縣委書記趙某處得知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干田子項目)將于近期啟動招投標工作,天全縣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全市政公司)作為項目業主。因資金不足,趙紅決定邀約被告人吳友章、劉啟明合伙,三人協商后決定由被告人趙燕出面聯系借用四川中成煤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成煤炭公司)的資質承建干田子項目工程。
隨后,趙紅在趙某的安排下找到時任天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局長山某,讓其授意工作人員按她的要求制作招標代理機構比選文件和項目招標文件,并向其打聽項目財政評審結果用于制作標書。
2014年10月29日,干田子項目第一次招標公告發布,投標截止時間2014年11月21日,報名參加投標的24家投標人,因招標文件設置條件比較苛刻,僅趙紅等人聯系的中成煤炭公司和四川紅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葉公司)兩家投標人足額繳納投標保證金。因投標人少于3人,招標人重新招標。
2014年11月26日,干田子項目第二次招標公告發布。趙紅擔心再次流標,遂安排趙燕主要負責聯系借用中成煤炭公司、紅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和陪標、制作投標文件,并籌集紅葉公司的投標保證金400萬元;被告人吳友章主要負責聯系廣西壯族自治區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冶金公司)參與陪標及制作投標文件,并籌集該公司和中成煤炭公司的投標保證金800萬元;被告人劉啟明與唐某負責聯系中譽遠發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譽遠發公司)參與陪標,因中譽遠發公司提出條件過高,后由趙燕出面與其洽談,劉啟明則負責籌集該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因其資金不足,劉啟明籌集了300萬元,不足部分由吳友章籌集。
2014年12月19日,干田子項目開標,報名參加投標的23家投標人中,僅中成煤炭公司、中譽遠發公司、廣西冶金公司、紅葉公司共4家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最后,中成煤炭公司以21558.3391萬元的投標報價被推薦為合格中標候選人第一名。2015年1月8日,天全縣市政公司與中成煤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21558.3391萬元。隨后,趙紅安排趙燕出面與中成煤炭公司就干田子項目建設工程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中成煤炭公司按竣工結算總造價的1%收取管理咨詢費。同年1月15日,趙紅與吳友章、劉啟明簽訂《項目合作經營協議》,約定工程投入及利潤分成比例為趙紅占50%、吳友章占30%、劉啟明占20%。
2016年7月19日,干田子項目通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五方責任主體參與完成項目竣工驗收。趙紅、吳友章、劉啟明以中成煤炭公司名義在干田子項目上的投入成本為17178.296626萬元。截止案發時,天全市政公司支付中成煤炭公司工程款14688.5776萬元。2018年6月8日,經北京中燕通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通公司)審核并與建設方、施工方確認,該工程竣工結算的審定金額為18339.5395萬元。
2016年12月21日,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將趙紅準備用于“感謝”對干田子項目有幫助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資金80萬元予以扣押;2017年3月22日,雅安市公安局對中成煤炭公司借用資質給趙燕等人承包干田子項目后收取的部分管理費50萬元予以扣押。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關于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關于轉報<天全縣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干田子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相關事宜的請示>的請示》、《天全縣人民政府關于干田子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的批復》、《天全縣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的請示》、中共四川省林業廳黨組會議紀要、《關于省大渡河造林局四川二郎山森林蔬菜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問題的批復》、《關于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關于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節能登記表的批復》、《關于天全縣干田子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項目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批復》、《關于對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招標控制價進行評審的請示》、《關于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招標控制價的評審意見》、請示報告處理箋等文件證明:天全縣干田子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系天全縣發展和改革局批準后確定的建設項目,項目占地33.55畝,住宅總建筑面積111065.13平方米,確定招標控制價為22752.2335萬元。
2.《委托招標代理合同》、《施工招標文件》、招標公告、開標記錄、《評標報告》證明:天全縣干田子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是成都晨越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其擬定的招標文件中設定有“主要人員配備: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專業:土建專業);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C證原件備查)”、“投標保證金的金額400萬元,須在2014年11月20日17時00分前到達指定賬戶”等關于安全資質和投標保證金的條款;該項目經過兩次招標,第二次報名參加的有廣西冶金公司、紅葉公司、中成煤炭公司、中譽遠發公司,其中紅葉公司未通過初步評審,未能參與競標。
3.中標侯選人公示、中標通知書、《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協議》等證明:2014年12月26日天全市政公司向中成煤炭公司發出干田子項目中標通知書;2015年1月1日,中成煤炭公司與趙燕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安全目標責任書、《施工項目廉政合同》等文書;同年1月8日,中成煤炭公司與天全市政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4.項目合作經營協議證明:2015年1月15日,趙紅與吳友章、劉啟明簽訂項目合作經營協議,約定工程投入及利潤分成比例為趙紅占50%、吳友章占30%、劉啟明占20%;趙紅為合作項目負責人,全權對項目進行決策和實施;吳友章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劉啟明負責項目內部經營、管理;趙燕擔任項目的材料、財務、后勤負責人。
5.劉啟明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趙紅于2014年12月17日轉賬給劉啟明90萬元,備注“借款”,當日,劉啟明轉賬給中譽遠發公司300萬元,備注“借款用于天全干田子棚改保證金”,2015年1月14日,中譽遠發公司轉賬給劉啟明299.99萬元,備注“退保證金”,當日,劉啟明轉賬給趙紅90萬元。
6.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入賬通知、中成煤炭公司投標保證金繳納及退還憑證、四川興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交易明細、匯款憑證、進賬單、李德建的銀行交易明細、紅葉公司投標保證金流向憑證、廣西冶金公司投標保證金繳納憑證、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務中心的銀行明細、投標保證金流向示意圖等證明:中成煤炭公司、中譽遠發公司、廣西冶金公司、紅葉公司參與投標,各交納投標保證金400萬元,均系吳友章、劉啟明、趙紅等人籌集。
7.進度款撥付憑證、干田子項目投標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憑證、干田子項目收款明細、借用備用金明細、風險抵押金明細等證明:干田子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的工程款撥付以及中成煤炭公司、趙紅等人收款等財務情況。
8.建設項目五大員及項目技術負責人變更備案表、中成煤炭公司繳納社保明細證明:中成煤炭公司在進場后對投標文件中載明的五大員、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了更換。
9.雅安市審計局關于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問題的審計調查報告證明:招標人設置的主要人員配備要求,存在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的嫌疑;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標;中成煤炭公司到場人員與投標文件不一致,涉嫌掛靠。
10.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繳款書證明:2016年12月21日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趙紅處扣押待結案款80萬元;2017年3月22日,雅安市公安局對中成煤炭公司出借資質給趙燕等人收取的部分管理費50萬元予以扣押。
11.董某證言證明:天全縣干田子棚戶區改造工程是趙燕借用中成煤炭公司的資質中標后,以內部承包的形式由趙燕等人來做,公司收取1.2%的管理費。
12.夏某證言證明:干田子項目標書中的報價部分系中成煤炭公司按協作方提供相關數據及要求編制的,在制作標書的點位下浮等關鍵問題上,由趙燕等人決定。
13.黎某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趙燕打電話說天全縣有一個干田子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想用中成煤炭公司的名義去投標,愿意向公司交納管理費。2014年11月3日,其填寫了中成集團資質證照使用審批表交給投標部,由夏志軍簽字確認后,于2014年11月3日交主管領導羅國榮簽字確認,又于2014年11月14日交總經理董倫輝簽字確認。隨后投標部就根據招標文件做了標書的資信、方案這兩部分,共計收費6000元,至于競標時的喊價等部分就由趙燕等人決定。干田子項目中標后,為避免產生違法后果,按公司要求,趙燕開始與公司的合同部談管理費及安全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事項,并與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
14.田曦證言證明:在2014年年底的時候,經營部副經理黎明就安排其去參加投標干田子項目。在開標前需要交納保證金時,其去公司的財務部門,讓他們把保證金直接轉給交易服務中心,至于這筆保證金是公司自己付的,還是由趙燕打給公司的,其不知道。過了一段時間,由于當時只有兩家公司競標,所以就流標了。后來該項目再次開標時,其拿著公司已經密封好的投標書,去成都交易服務中心投標。第二天,網上就直接公布中標單位為中成煤炭公司。
15.馮惠敏證言證明:干田子項目是中成煤炭公司的內部承包協議工程。趙燕、吳友章、胡朝洪都是承包方的人,然后公司按承包協議為其購買社保,但錢是由干田子項目部來承擔。
16.曾媛媛證言證明:其是中成煤炭公司工程部的項目會計,天全縣干田子項目的資金賬目進出是由其經辦的。截至目前共收取工程款為14708.5776萬元,公司實際已按結算價的1%比例收取管理費146.885776萬元。另外,第一次的投標保證金400萬元是游利在2014年11月21日轉給公司的,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退回游利;在第二次開標前,2014年12月15日中成煤炭公司又收到四川興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入的400萬元投標保證金,其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將該款退回四川興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昌公司)的賬上。
17.肖啟勇證言證明:其2016年被中成煤炭公司派到干田子項目當監管,主要負責代表中成煤炭公司對項目部在具體施工中的質量、進度進行監督。其同時負責對漢源、成都等地的工地進行監管,所以不是每天都在干田子項目工地上,只是根據工作安排偶爾去一趟。如果是公司自己的工程建設項目,公司則會派駐專門的監管人員常駐該工地,因與中成煤炭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的建設項目太多,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只派一名監督員同時對多處工程的施工質量、進程進行監督。
18.謝某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在中譽遠發公司擔任經理一職。2014年年底,有一名男子給其公司經營部的座機來電,稱想借其公司名義去投干田子項目,其同意后就安排陳紅霞來具體做這個項目的標書以及去參與投標。其公司經營部只做了該標書的資信部分,商務標和技術標部分是由對方來做,當時收取了對方標書制作費4150元。投標保證金是對方打給公司的,再由公司打到雅安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銀行賬戶上,在開完標后,該筆錢又返回給對方。經其辨認,唐某系找其公司幫助投標干田子項目之人,劉啟明系向其公司賬戶轉投標保證金并到公司確認之人。
19.蘆永勝證言證明:在2014年年底的時候,有名男子給中譽遠發公司經營部的座機來電,其接到電話后,對方稱要想投干田子項目,請其公司幫他們去陪標,后來是經營部的謝某與他談的。公司在幫對方做這個項目標書時,只做了資信部分,商務標的部分是根據他們所提供的數據來做的。接著在2014年12月17日其公司的賬戶上就收到吳友章打的100萬元及劉啟明打的300萬元投標保證金,公司在當天就把這400萬元打到了雅安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銀行賬戶上,在開完標后,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又把這筆錢退還給了吳友章、劉啟明。
20.唐某證言證明:在2014年年底的時候,記不清是趙紅還是劉啟明向其說過干田子項目。后來劉啟明給其打電話說趙紅約他去茶樓談該項目,讓其一起去,當時劉啟明還約了羅某一起去。到茶樓時,趙紅、趙燕、吳友章也在那里,趙紅告訴大家雅安有一個項目,有資金的可以借點錢,當時大家簡單說了一下。其和劉啟明、羅某三人就回去商量看這個工程項目可不可靠。過了一段時間后,趙燕就喊其去拿資料,其發現是政府的災后重建項目,就給劉啟明說這個項目還是可以,于是劉啟明就把錢弄進去了。后來趙燕喊其去中譽遠發公司找袁某拿資料的時候,還認識了一位姓謝的經理。中譽遠發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是劉啟明出的,當時劉啟明把保證金打給中譽遠發公司后,其與劉啟明還一起去了趟中譽遠發公司確認錢是否到賬,順便看一下把錢打到這個公司穩不穩當。
21.羅某證言證明:其知道劉啟明與這個項目有關系。有一天,劉啟明、唐某和其一起去了一個茶樓,當時趙紅在場,在茶樓里大家就互相介紹了一下,至于劉啟明和趙紅具體談了些什么,其不清楚。過了一段時間后,劉啟明就找其借了200萬元,并約定按月息4分計算利息。在借給劉啟明錢的時候,其還去天全縣干田子項目考察過。現在這200萬元劉啟明已經還了,截止目前已經收了30萬的利息。
22.袁某證言證明:在2014年年底的一天,趙燕給其打電話說天全縣有一個干田子棚戶區改造項目,他們想去投一下,并問其是否認識中譽遠發公司謝某這個人,想請他們幫忙陪標。后來,其帶趙燕去中譽遠發公司市場部找到謝經理,并當面跟他談了一下他們公司的資質問題以及是否愿意幫忙陪標,當時謝經理就同意了這個事情,并留了電話號碼。
23.游利證言證明:2014年年底,吳友章打電話向其借400萬元去交投標保證金,并讓其將款打到中成煤炭公司的賬戶上,利息就按2.5%計算。第一次開標時由于競標公司只有兩家,所以就流標了,該筆資金很快打回了其公司賬戶。后來,吳友章要求其廣西冶金公司一起去投標,若中標就和他簽訂一個內部承包協議,廣西冶金公司按市場行情收取1.5%的管理費,工程由吳友章他們來做,自負盈虧。第二次開標前,吳友章讓其幫中成煤炭公司準備400萬元,由于廣西冶金公司也要參與投標,退保證金時又必須公對公,所以就找了興昌公司的李德建,其通過個人賬戶將錢打到了興昌公司的賬上,再由興昌公司幫吳友章向中成煤炭公司轉的400萬元投標保證金。
24.李德建證言證明:2014年12月15日游利通過私人賬戶轉了400萬元到其賬戶,其再將該款轉到其公司賬戶,然后從公司賬戶分兩筆,一筆120萬元、一筆280萬元轉到中成煤炭公司。2015年1月15日,這400萬元又從中成煤炭公司轉回其公司賬戶,最后退回到游利的賬戶。
25.李德淵證言證明:2015年之前,其系紅葉公司成都辦事處負責人。當時公司成都辦事處工作人員劉粒告知其天全縣有個干田子項目,并叫其去投標。于是其公司從網上查閱了干田子項目的招標公告后,就開始組織工作人員制作標書,標書內的點位下浮部分是由劉粒提供的數據。標書制作好后,大概在2014年11月左右,紅葉公司成都辦事處通過南充商業銀行巴中分行的銀行賬戶向紅葉公司的基礎賬戶轉了400萬元,再由紅葉公司的基礎賬戶轉給雅安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在投完標后,該筆錢又通過這個途徑返回到了紅葉公司成都辦事處的賬戶上。在第二次開標的時候,由于其公司所制作的標書內未按要求附工程師的養老保險復印件,所以投標文件被認定為不合格,故被廢了標。
26.劉粒證言證明:其于2014年到紅葉公司上班,主要從事后勤工作,曾幫公司拿過干田子項目的投標資料,但投標的具體經過要問謝總,他應該最清楚。
27.張雨證言證明:2014年,其在紅葉公司成都辦事處上班,負責做經濟標書。年底的一天,部門經理田瓊安排其做天全縣干田子項目的商務標部分,并向其提供了項目預結算、成某、點位下浮等相關數據,后來還幫公司拿過干田子項目的投標資料。
28.趙某證言證實:干田子項目是4.20地震之后,重建委開會決定的。項目定下來之后,其與趙紅說起這個項目,趙紅就表示想做,其承諾給山某打個電話,讓趙紅去找山某。后來山某到其辦公室匯報工作時,其告知山某說趙紅想投干田子項目,讓他把干田子項目的具體情況給趙紅講一下,便于趙紅去競標。
29.山某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天全縣準備啟動干田子項目。大概在干田子項目招標前的一天下午,其和縣委書記趙某等人在一起吃晚飯,在飯桌上趙某說,趙紅想做干田子棚戶區改造項目,讓其關照一下。第二天早上,趙紅到其辦公室問趙書記給其說過她想做干田子項目的事情沒有,其告訴趙紅具體事情直接與建管股股長余儉聯系。隨后其把趙某想讓趙紅做干田子項目的意思給余儉說了,并讓余儉配合好趙紅,讓趙紅中標該項目。后來在該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時候,其讓趙紅推薦招標代理機構,并特意給招標代理機構的負責人打了電話讓他們在篩選的時候關照一下趙紅,在制作招標文件設置條件的時候還讓余儉在不違規的情況下盡量滿足趙紅提的要求。最后趙紅就以中成煤炭公司的資質中標干田子項目。
30.余儉證言證明:干田子項目的實際承建人是趙紅。在招標前,山某說趙紅想做干田子項目,縣委書記趙某讓住建局給予趙紅關照,山某還說趙紅接下來會找其對接,并要求其盡量幫助趙紅中標。一天,趙紅到其辦公室,拿了一個白色U盤,說是招代理機構的比選文件,其將這個文件提交給縣發改局審核備案并通過。后來通過對三家招標代理公司的比選,中標的是趙紅推薦的成都晨越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越公司)。招標代理機構按趙紅要求制作了標書,設置了較為苛刻的兩個條件,并最終通過了縣發改局等部門審核。
31.被告人趙紅的供述證明:2014年9月的一天,其與時任天全縣委書記趙某到峨眉山游玩,當晚在安納塔拉度假酒店,趙某告訴其天全干田子項目要開始招標了,這個項目資金是到位的,讓其去找山某。其回去后找到山某說要參與干田子項目投標,山某讓其具體與建管股股長余儉對接。其找到余儉,余儉給其看了干田子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并讓其推薦一家招標代理機構,其推薦了晨越公司,后來在做招標文件時明顯設置了一些偏向她們的條件。
因其資金不夠,對于做工程又不太懂,于是就回成都聯系劉啟明,約他到的金海岸茶樓見面。劉啟明還約了他的兩個表弟一起,一個是唐某,一個姓羅。其向劉啟明介紹了干田子項目后,并約劉啟明一起去投標。唐某也是做工程的,大家就商量咋個去做這個工程,劉啟明姓羅的表弟也說大家一起出錢去投來一起做。之后其又到吳友章住的光華村小區門口找到吳友章,約吳友章一起去投干田子項目,吳友章馬上就同意了,當時還給吳友章提過約了劉啟明一起做,吳友章沒有反對。過了一兩天,其約吳友章和劉啟明一起到光華村附近的點石茶樓商談干田子項目。當時劉啟明還約了唐某,大家互相介紹后就商量如何分工,后來決定由其負責協調天全縣的“關系”,劉啟明和吳友章負責籌集投標保證金,并約定借錢的利息按四分計算,由大家平攤。投標前,其又把劉啟明和吳友章約到自己辦公室,唐某也一起去了,其把趙燕介紹給他們認識后,大家就商量如何去投標。趙燕提出認識中成煤炭公司的黎明,大家商量決定掛靠該公司去投標,讓趙燕先與黎明聯系。第二天,黎明打電話給趙燕說他們領導同意了,讓她們去中成煤炭公司找領導談具體的細節。趙燕接電話的時候,其與吳友章、劉啟明都在一起,因吳友章懂工程,其決定與吳友章一起去中成煤炭公司談判。經過洽談,中成煤炭公司同意出借資質,并按工程款的1%來收管理費。為穩妥起見,其還安排趙燕找了紅葉公司陪標,但因為繳納保證金的公司只有中成煤炭公司和紅葉公司兩家,不符合開標條件,致第一次招標流標。后來吳友章找了廣西冶金公司來圍標,其考慮吳友章都找了一家公司陪標,于是讓劉啟明也去找一家公司陪標,唐某就提出找中譽遠發公司。劉啟明和唐某與中譽遠發公司聯系,但該公司提出的管理費比較高。趙燕提出她認識的袁某與中譽遠發公司的人比較熟,讓他出面打個招呼,后來劉啟明和唐某再到中譽遠發公司去,該公司就同意去陪標,但投標保證金由劉啟明等人出。后來商量中譽遠發公司的保證金由劉啟明負責籌集,大家支付4分的利息。最后中譽遠發公司交的投標保證金就是劉啟明借錢來交的。
中標之后,其與吳友章、劉啟明、趙燕商量,因趙燕管理財務和采購,所以由趙燕與中成煤炭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方便與中成煤炭公司聯系;其占項目50%股份;吳友章占30%股份;劉啟明占20%股份,聽說劉啟明的股份是四個人合伙的,即唐某,姓羅的表弟,還有另一個人,他們四個人都到干田子項目上去過。
32.被告人吳友章的供述證明:在2014年下半年的時候趙紅告訴其天全縣有個項目,政府的資金都已經到位了,她來負責跑關系,拿到這個工程應該沒問題,約其一起做。隔了很長一段時間后,趙紅又找其說天全縣的那個項目可以做,并建議再找一個合伙人,于是她就找了劉啟明一起合伙。干田子項目第一次競標時流標了,為防止再次流標,其找了廣西冶金公司總經理游利,給他說了干田子項目一事,邀其參與圍標,如果該公司中標,就與該公司做內部承包。趙燕找中成煤炭公司、紅葉公司繼續參與競標,由于怕競標公司不夠,趙紅讓劉啟明、唐某聯系中譽遠發公司參與投標。第二次開標時游利還是幫其給中成煤炭公司打了40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廣西冶金公司參與競標時的400萬元保證金是由他們自己出的,但這兩筆400萬元都是按月息4分向游利支付了利息的,這些利息是其先行墊付后再與趙紅、劉啟明結算的。中譽遠發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應該是由劉啟明來籌的,但快到第二次開標時,趙紅給其打電話說劉啟明的保證金沒有到位,還需要100萬元,于是其向瑞榮公司借了100萬元,打到由趙燕或劉啟明提供的中譽遠發公司賬戶上,趙紅說此款利息由劉啟明來承擔,后來劉啟明就把4萬元的利息錢(月息4分)直接打到了其賬上。這四家公司的標書都是公司自己做的,但經濟標部分均是根據其提供的成某價由趙燕來控制、安排各公司經濟標點位的下浮。在第二次開標后,中成煤炭公司中標,其與趙紅就去找中成煤炭公司總經理董倫輝談該項目內部承包事宜,約定向該公司支付干田子項目建設總產值(標的價)1.5%的管理費,并確定由趙燕與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在這個工程開工后,其負責建設管理并與劉啟明共同簽字完成資金支出一事,劉啟明負責材料,趙紅負責天全縣的外圍關系。大家還商量決定以個人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趙紅、其、劉啟明分別以5:3:2的比例來分配。
33.被告人劉啟明的供述證明:一天,趙紅給其打電話說喊湊300萬元去參與競標干田子項目,由于其錢不夠,就只拿了210萬元出來,當時趙紅還給其轉了90萬元,一起湊夠了300萬元,然后去成都的一家建設銀行給中譽遠發公司打了300萬元的保證金,并與唐某去中譽遠發公司核實資金到賬情況。打了這筆錢后,趙紅、唐某就喊其一起參與投標,當時其就說不懂業務不參與。直到中標,趙紅喊其參股進來,其都還推脫過。在中標后,其打給中譽遠發公司的210萬元投標保證金還沒退回,其又按20%的股份投了200萬元左右,此款是其與羅某一起湊的,至于唐某是在中標后拿了一個分包工程。200萬元投資款是沒有算利息的,只有之前的210萬元保證金是按月息4分來算的。中標后,趙燕與中成煤炭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書,她負責該項目工地上的材料采購,其協助她去拿點材料的樣品等業務,趙紅負責統籌管理,吳友章負責現場施工管理,其與趙紅、吳友章分別按2:5:3的比例來分利潤。
34.被告人趙燕的供述證明:干田子項目是其姐趙紅在天全縣聯系的,并找了吳友章、劉啟明一起來合伙投標該項目,他們三人商量決定讓其去找熟悉的公司參與投標該項目。第一次競標前,其找了中成煤炭公司、紅葉公司一起去投標,并與兩家公司談好如果對方公司中標,她們就與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公司收取1%左右的管理費。第一次競標干田子項目時由于只有中成煤炭公司和紅葉公司兩家符合條件,所以不夠開標數,就流標了。后來在第二次開標的時候就有中成煤炭公司、紅葉公司、廣西冶金公司、中譽遠發公司四家參與投標,其不清楚廣西冶金公司、中譽遠發公司是怎么去參與競標的。之后吳友章把標書中中標價下浮點位的數據做了一個估算,并讓其去告知中成煤炭公司和紅葉公司,讓他們按照這個結果去做標書。中成煤炭公司中標后,其與中成煤炭公司簽訂了一個內部承包協議,約定工程交給趙紅等人來做,由她們向中成煤炭公司交納管理費。
35.四川蜀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證明:干田子項目中成煤炭公司中標價為21558.3391萬元,扣除電梯工程價861.64萬元后的中標價為20696.6991萬元。天全市政公司支付中成煤炭公司工程款14688.5776萬元和項目獎勵金20萬元,合計14708.5776萬元。經分析得出中成煤炭公司在干田子項目上的投入成某為16456.893416萬元。
36.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造價控制結算審核報告證明:經北京中通公司審核并與建設方、施工方確認,該工程竣工結算的審定金額為18339.5395萬元。
37.四川蜀通司法鑒定所的情況說明、鑒定人任某的補充意見證明:北京中通公司作出的干田子項目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造價控制結算審核報告,由于是運用造價方法得出的造價結果,跟司法審計依據財務資料作出的審計結果,因為采用的方法不同,不能有對應印證作用。被告方對四川蜀通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主要異議在安全文明施工費上面,北京中通公司的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為721.40321萬元,由于財務審計中根本找不到對應關系,故無法加以考慮,但在造價審計中是有這一項成某的。因為安全文明施工費在財務支出中很散亂,無法確定這些費用是否包含在四川蜀通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成某之中。
川蜀司某所【2017】鑒字第020號五、(二)、B、(一)、1、(1)和七、(六)中的項目獎勵金20萬元,是由雅安市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支付的,不是天全市政公司支付的。
38.關于《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造價控制結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說明證明:《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造價控制結算審核報告》關于干田子項目竣工結算的審核結論為18339.5395萬元,是根據施工企業中標的合同單價和圖紙變更及簽證的財評單價乘以審核后的工程量計算得出的,經查施工企業中標的合同單價和圖紙變更及簽證的財評單價均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和綜合費,其中綜合費用包括企業利潤和管理費,二者無法區分。
二、趙紅行賄的事實
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趙紅為了感謝時任天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局長山某(已判決)在其參與的天全縣相關項目的取得、實施以及費用收取等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先后五次送給山某現金共計人民幣51萬元。其中:2013年春節前,趙紅為感謝山某在洽談龍灣湖濱河公園項目設計費用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在山某辦公室送給山某1萬元;2013年中秋節前,趙紅為讓山某在其天全縣水韻天泉項目策劃方案制作過程中提供幫助,在山某家樓下送給山某10萬元;2014年年初,趙紅為感謝山某在其取得涼水井大橋建設工程項目設計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并希望及時撥付設計費,在山某的辦公室送給山某5萬元;2015年初春節前,趙紅為了感謝山某在干田子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在山某家樓下送給山某30萬元;2015年7、8月份,干田子項目獲得市上獎勵,趙紅為了感謝山某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在山某家樓下送給山某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干田子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公告、比選報告、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函、開標記錄、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公示、《施工合同》、《內部承包協議書》、《水韻天泉總體策劃暨概念性規劃合同書》、《天全縣涼水井大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等相關資料證明:干田子項目、水韻天泉總體策劃暨概念性規劃項目、天全縣涼水井大橋設計項目,其發包方或委托方均為天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或其下設的天全市政公司。
2.山某主體身份相關書證證明:山某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天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局長,2014年10月17日任雅安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長。
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2017)川1802刑初16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趙紅為了與時任天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局長山某搞好關系,感謝山某在其天全縣的項目取得、實施以及費用收取等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先后5次送給山某現金51萬元,山樹烈已被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刑罰。
4.余儉證言證實:其從2013年“4.20”蘆山地震后開始負責天全建設局和天全市政公司的項目招標工作,其中包括干田子項目。2014年10月左右,其在準備干田子項目招投標啟動工作期間,山某將其叫到辦公室,說趙某書記希望在干田子項目上多關照一下趙紅。后來,天全市政公司在制作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文件時直接采用了趙紅給的版本,在審查招標文件時保留了晨越公司設置的兩個較為苛刻的條件。
5.趙某證言證明:2013年5月左右,其與趙紅接觸時,趙紅表示她也想參與“水韻天泉”這個項目的開發。其在與趙紅接觸過程中感覺趙紅在設計方面有一定的能力,設計方案也比較容易讓人接受,遂答應讓她先參與設計,并讓趙紅找住建局局長山某具體交接此事。之后趙紅做出了設計方案,并用在項目對外宣傳上。但由于縣上相關領導認為趙紅的方案過于偏重房地產開發,也就沒有全部采納趙紅的設計方案,只采納了一部分。其認為趙紅在這個事情上也是出了不少力,就給山某說還是要付一部分報酬給趙紅,山某表示照辦。2014年上半年,趙紅給其說她中了一個標,是天全縣慈朗寺的維修工程。其間,因施工涉及部分村民祖墳遷移,其在到慈朗寺施工工地檢查工作時,向城廂鎮人民政府的相關人員提出,要求盡力幫助協調遷墳的事。大概是2014年下半年一個周末,趙紅對其說想去投標干田子項目,但很多問題不清楚,其便給山某打招呼,讓他多關照趙紅。
6.山某證言證明:大概是在2012年底的一天,趙紅到原縣住建局局長辦公室找到其談了些工作上的事情,并讓以后多關照,趙紅臨走的時候就拿出一個牛皮信封放在其辦公桌上,里面裝的是1萬元現金,其將這1萬元用于個人的日常開支了。趙紅主要是為了感謝其作為縣住建局局長幫助她在龍灣湖項目設計中多得了5萬元設計費,同時也想以后得到更多關照。大概是在2013年“4.20”地震后,天全縣準備打造開發“水韻天泉”項目,需要先做水城策劃方案,縣委書記趙某要求策劃方案交給趙紅來做,策劃費用大約50萬元。后來其安排縣住建局規劃股股長羅開強具體與趙紅進行業務對接,向她提供該項目CAD地形圖和規劃資料,但這些資料都不應該提供給她,因為CAD地形圖不能對外提供。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晚上,趙紅約其在宿舍樓下見面,隨后遞給其兩個袋子,其中一個袋子裝的是月餅,另一個袋子裝的是10萬元現金和香煙。在2014年初的一天,趙紅到其臨時辦公室,說了些感謝在涼水井大橋策劃中給予她關照的話。走的時候,趙紅從她的包里拿出一個袋子,放在其辦公桌右下方,里面是報紙包好的5萬元現金。大約在2015年初春節前,趙紅約其在其宿舍樓下的院子里見面。趙紅說了一些拜年和感謝的話,隨后就遞給其一個大袋子,里面是30萬元現金、兩條香煙和兩瓶白酒。大概是在2015年國慶前,記不清是在干田子工地上,還是在其宿舍樓下,趙紅說干田子項目得到了市上的表揚和獎勵,這些都是其關照的結果,隨后就遞給其一個袋子,里面裝的是5萬元現金。
7.趙紅的供述證明:其在參與雅安市天全縣相關工程期間,先后送給天全縣住建局局長山某現金共計人民幣51萬元。其中:大概在2012年年底或2013年春節前,其制作的龍灣湖濱河公園項目策劃思路通過了天全縣規委會的審批,為了感謝山某的幫助,并希望今后繼續得到關照,其到山某辦公室送山某現金1萬元;大概2013年中秋節時,其公司做的水韻天泉項目前期策劃方案還沒有最終通過,為了與山某搞好關系,讓他支持其方案,其到山某家門口送給山某月餅一盒、中華香煙兩條、現金10萬元;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下午,為了感謝山某在涼水井大橋項目設計競標中給予的幫助,其到山某的臨時辦公室內送給山某現金5萬元;2015年年初,為了感謝山某在干田子項目投標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其到山某家附近的停車場送給山某黃鶴樓香煙兩條、五糧液白酒兩瓶、現金30萬元;2015年7、8月的一天,干田子項目得到了雅安市政府的獎勵,為了感謝山某在項目施工中給予的幫助,其到山某辦公室送給山某現金5萬元。
另查明:1.2016年10月18日,雅安市公安局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趙紅立案偵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其間,趙紅供述了自己向某樹烈行賄的犯罪事實,雅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日將案件移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當日,雅安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趙紅涉嫌行賄罪一案立案偵查。
2.被告人趙紅因涉嫌行賄罪一案被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在2016年12月2日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其賄賂國家工作人員、邀約吳友章、趙燕、劉啟明等人實施串通投標并取得干田子項目的犯罪事實。雅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此案,并于24日決定立案偵查。吳友章、趙燕、劉啟明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分別于2017年3月20日、22日、27日主動到案。到案后,吳友章、趙燕如實供述了自己參與干田子項目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歸案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趙紅到案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經過的情況說明、被告人趙紅、吳友章、趙燕的訊問筆錄等證據證明,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本案程序、強制措施及被告人主體身份的證據如下:
1.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隨案移送清單、指定管轄決定書等證明:案件的來源及立案受理情況。
2.取保候審決定書、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逮捕決定書、逮捕證等證明:四名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趙紅、吳友章、趙燕、劉啟明的主體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被告人劉啟明是否構成串通投標罪的問題。被告人劉啟明及其辯護人汪建國、許中強提出劉啟明未參與串通投標,在案證據顯示劉啟明與趙紅就干田子項目形成的法律關系是由借款轉化為合伙的演變過程,劉啟明參與投資的時間在中標并簽訂內部承包合同之后,對串標事宜不知情更未參與,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被告人劉啟明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經查,(1)在案書證劉啟明的銀行交易明細記載趙紅于2014年12月17日轉賬給劉啟明90萬元,備注“借款”,當日,劉啟明轉賬給中譽遠發公司300萬元,備注“借款用于天全干田子棚改保證金”,2015年1月14日,中譽遠發公司轉賬給劉啟明299.99萬元,備注“退保證金”,當日,劉啟明轉賬給趙紅90萬元;(2)證人唐某、謝某的證言證實劉啟明在向中譽遠發公司轉款后與唐某一起到該公司確認錢是否到賬;(3)證人唐某、羅某的證言證實劉啟明曾到茶樓參與趙紅等人商談投標干田子項目的過程,因自己不懂工程,特意帶上唐某和羅某二人幫忙參考和建議,最后投資參與了該項目的建設;(4)被告人趙紅、趙燕、吳友章的供述一致證實趙紅聯系了干田子項目,但因資金不足遂邀約劉啟明、吳友章共同出資參與投標和修建,投標過程中大家共同商量并決定由趙紅負責協調與天全政府及業主單位的關系,其余三人則負責聯系投標和陪標公司并籌集投標保證金,所籌資金均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由三名合伙人按項目所占股份分擔。上述證據取證合法,且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證實劉啟明在干田子項目投標前期參與了趙紅等人在茶樓共謀串通投標的過程,中途有籌集并給陪標公司提供投標保證金的行為,后期也實際入股參與了該項目的建設,其行為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關于劉啟明轉賬給中譽遠發公司的300萬元保證金系借與趙紅的辯解意見,明顯違背常理,如果劉啟明沒有參與合伙,與趙紅僅是單純的借款關系,則只需考察趙紅的信譽并將其210萬元直接轉給趙紅,無須讓趙紅將90萬元轉給自己湊足300萬元再轉給陪標公司,并親自前往陪標公司核實錢是否到賬,況且其轉給中譽遠發公司時的備注也明確了此款的性質和用途系劉啟明借與該公司用于交納干田子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結束后該公司也及時進行了歸還,這更符合趙紅關于借錢給劉啟明籌集投標保證金,從而幫助劉啟明履行其合伙人義務的說法。因此,該辯解、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劉啟明是否具有自首情節的問題。辯護人汪建國提出如果法庭認定劉啟明構成犯罪,那么劉啟明與吳友章、趙燕一樣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因為劉啟明也是接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對所涉案件事實作了如實供述,劉啟明不認罪系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其自首情節的認定。經查,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劉啟明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僅認可借給趙紅210萬元,否認參與投標過程,第二次供述承認趙紅喊他湊300萬元去參與競標,由于錢不夠,只拿了210萬元,當時趙紅打了90萬元才湊夠300萬元,然后將錢轉給了中譽遠發公司,但仍然否認自己參與串通投標。可見劉啟明到案后從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不認罪系對事實的否認并非對行為性質的辯解。因此,被告人劉啟明不具有自首情節,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串通投標罪中被告人趙紅、吳友章、趙燕、劉啟明之間如何區分主從犯的問題。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趙紅、吳友章、劉啟明在串通投標中系主犯,被告人趙燕系從犯。辯護人汪建國提出本案中趙紅的作用與其他被告人有明顯區別,應認定為主犯,劉啟明等人應認定為從犯。經查,2014年9月趙紅獲悉干田子項目將于近期啟動招投標工作的信息后,向招標人推薦招標代理機構、操縱招標文件的制作、打聽標底、組織邀約吳友章、趙燕、劉啟明等人參與串通投標,吳友章、趙燕、劉啟明僅是受趙紅邀約并按其安排完成聯系投標公司、籌集投標保證金等事務。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趙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吳友章、趙燕、劉啟明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趙紅所犯行賄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公訴機關建議對趙紅犯行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辯護人劉敏提出本案應適用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適用罰金刑。經查,趙紅的行賄行為均發生在2015年11月1日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增設了罰金刑,根據我國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刑事司法原則,本案應適用較輕的法律即適用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適用罰金刑。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吳友章、趙燕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友章、趙燕在本案中主觀惡性和行為客觀危害性較輕,且具有自首、從犯、初犯、認罪悔罪態度好等情節,應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串通投標的中標數額21558.3391萬元,遠遠超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規定的200萬元立案追訴數額,應認定屬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情節嚴重,而不屬情節輕微,且被告人吳友章、趙燕為了趙紅等人得以承建干田子項目,積極聯系并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串通投標,為上述公司籌集投標保證金,對促使中成煤炭公司中標起到一定的作用,根據罪刑相當原則,即使其具有自首等情節,亦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只能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此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干田子項目投入成某的認定問題。辯護人劉敏、彭書洋提出本案中《司法鑒定意見》主要依據偵查機關移送的財務憑證等書面證據作出,其結論不能全面、客觀反映案涉項目真實成某,合議庭應結合鑒定機構的《情況說明》和業主方委托第三方作出的《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造價控制結算審核報告》,對案涉項目成某作出客觀認定。經查,2017年9月6日,四川蜀通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中成煤炭公司在干田子項目上的投入成某為16456.893416萬元。2018年6月8日,經北京中通公司審核并與建設方、施工方確認,該工程竣工結算的審定金額為18339.5395萬元,其中綜合費(包括企業管理費和利潤)989.825248萬元、安全文明施工費721.40321萬元。由此可見,案涉項目竣工結算的審定金額扣除合理利潤后與司法鑒定的成某存在較大差距。經鑒定人解釋:其主要分歧在于安全文明施工費這一項費用,因本案中司法鑒定機構采用的是財務方法審計,而北京中通公司采用的是造價方法得出的造價結果,由于鑒定方法不同,不能有對應印證作用,在造價審計中是有安全文明施工費這一項成某的,但財務審計中根本找不到對應關系,鑒定人亦無法確定此721.40321萬元安全文明施工費是否包含在其作出的司法鑒定成某之中。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則,該項目的成某應在司法鑒定意見確認金額的基礎上結合業主方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作出的《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造價控制結算審核報告》予以綜合認定,確定為17178.296626萬元。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涉案工程利潤是否認定為違法所得問題。辯護人劉敏提出在串通投標案中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只是獲得了中標的競爭優勢,與工程是否產生利潤和收益無直接關系,其工程利潤的產生取決于工程管理等多方面因素,不應視為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7年出臺的《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本案中各被告人通過實施串通投標的犯罪行為取得的工程,其產生的超出工程成某部分的利潤應認定為違法所得。因此,該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趙紅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吳友章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劉啟明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被告人趙燕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繳納);
五、涉案天全縣干田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超出工程投入成本的人民幣一千一百六十一萬二千四百二十八元七角四分,予以追繳,由天全縣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上交國庫;趙紅供犯罪所用財物人民幣八十萬元,予以沒收,由保管機關天全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上交國庫;雅安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五十萬元,由扣押單位依法處置。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秦明文
審判員王鈺
審判員封玉潔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睿
判決日期
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