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亮與趙賀清、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1081民初6022號
判決日期:2018-08-22
法院: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國亮與被告趙賀清、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廊坊支公司)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并中止審理。恢復審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左本武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國亮于2017年12月15日申請追加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原告王國亮、被告趙賀清、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少明、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思遠、太平財險廊坊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于爽曄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7年10月1日8時00分,趙賀清駕駛車牌號為冀R×××××/冀R×××××號重型貨車,沿廊霸線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趙賀清處理情況不當與王國亮駕駛的冀R×××××號小型客車追尾相撞,相撞后王國亮車輛受力后失控又與張振江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三方車輛受損,王國亮、張振江受傷,構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賀清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國亮無事故責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210264.94元,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賀清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經過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冀R×××××/冀R×××××號車輛的所有人是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我是該公司雇傭的司機。
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趙賀清陳述屬實,對事故發生經過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冀R×××××/冀R×××××號車輛是我公司的車輛,趙賀清是我公司雇傭的司機,事故車輛冀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冀R×××××號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要求保險公司依法賠償。另外我公司為原告王國亮墊付了住院押金30000元,要求原告返還。
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被告順通公司答辯意見中陳述的車輛投保情況屬實。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被告太平財險廊坊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張振江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次事故中我方為無責,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與被告平安財險廊坊支公司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證明趙賀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2、廊坊市第四人民醫院診斷證明、病歷、用藥清單各一份,證明我方傷情及住院178天的情況。
3、廊坊市第四人民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票據5張,金額35258.06元。
4、天津市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王國亮的傷殘等級為九級、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178天、營養期178天。
5、鑒定費票據一張,證明支出鑒定費1960元。
6、誤工證明:廊坊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王國亮系該公司法人,我方主張誤工費按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建筑業的標準予以賠償。
7、護理證明,護理人員李丹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由霸州市妙音聽力儀器銷售中心出具的停發工資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的工資表各一份,證明護理人月平均工資為3449元。
8、家庭關系證明兩份,證明原告父親王小記,1956年11月26日出生,61周歲,扶養年限為19年,母親李紅,1955年5月7日出生,63周歲,扶養年限為17年,二人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原告與其妻子李丹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兒子王希騰,2007年10月7日出生,10周歲,扶養年限為8年,女兒王希元,2004年10月13日出,13周歲,扶養年限為5年。
9、交通費票據18張,救護車費票據1張,證明支出交通費金額為2160元。
賠償清單:1、醫療費:35258.0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78天×100元=17800元;3、營養費:178天×50元=8900元;
4、誤工費:53187元÷365天×180天=26229.21元;5、護理費:3449元÷30天×178天=20464.07元;6、傷殘賠償金:12881元×20年×20%=51524元;7、被扶養人生活費:(10536元×17年+10536元×2年÷2人)×20%=37929.6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9、交通費:2160元;上述合計210264.94元,被告趙賀清為我方先期墊付醫療費30000元,扣除后賠償金額為180264.94元,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趙賀清對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均沒有異議;對賠償清單的意見為:均沒有異議。
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對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均沒有異議;對賠償清單的意見為:均沒有異議。
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對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住院病例的出院記錄中記載原告2017年12月24日進行了核磁檢查后患者請假未歸,2018年3月28日患者辦理的出院手續,住院病例中還記載患者長期不在病床,具體病情不詳。臨時及長期醫囑中,2017年12月24日后患者均無相關治療情況。結合以上幾點內容證實原告存在掛床情形。對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3月28日住院期間不予認可,相應的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營養費計算日期均不認可。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具體數額請法庭核實。對證據4,鑒定意見中記載的誤工期過長,護理期和營養期已經在證據2的質證意見中發表,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賠償細數,我公司需結合住院病例及診斷證明進行綜合認定,7日內向法庭提交具體意見,逾期未提交由法庭依法判決。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此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對證據6,對營業執照復印件沒有異議,但沒有該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也不能證實原告應當按照建筑業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對證據7,身份證復印件沒有異議,對誤工證明及工資表不認可,沒有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的簽字,證據形式不合法,且沒有護理人工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護理人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對證據8,原告子女身份情況及撫養年限沒有異議,主張原告父母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提供其父母無勞動能力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相關證據,原告提供的家庭關系證明不能顯示其父母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與法律規定不符。對證據9,對救護車票據無異議。對出租車票據不予認可。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中顯示原告出院后未進行復查,請法院酌定。
對賠償清單的意見:對第1項,數額請法院核實。對第2項,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標準沒有異議,對天數不認可,2017年12月24日后原告并未住院治療,其住院84天并非住院病歷中記載的178天。對第3項,營養費認可每天30元,根據鑒定意見中記載的營養期限應以實際住院期間為準,按84天計算。對第4項,計算標準不予認可,可按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天數請法庭酌定。對第5項,護理費計算標準應當按照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護理期限認可實際住院天數84天。對第6項,對賠償年限及適用標準沒有異議,賠償指數由法院依法判決。對第7項,對原告子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年限適用標準及撫養人數沒有異議,賠償指數由法院依法判決。對原告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在質證階段已發表具體意見。對第8項,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個傷殘等級30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對第9項,交通費同質證意見。
被告太平財險廊坊支公司對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4,護理期和營養期我公司不認可,具體的意見是: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病例出院記錄中記載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請假后未歸,依據醫院的管理規定,病人無故離院24小時以上未歸,視為自行出院,因此原告的出院日期應為2017年12月24日。鑒定機構鑒定護理期、營養期至出院日應計算84日,鑒定機構應對病例此部分作摘抄,但鑒定報告中并未體現,說明鑒定機構并未關注到具體描述。因此我公司認為鑒定報告中的178天是不合理的。另外,對證據2,原告的實際住院是84日,應剔除其掛床期間的床位損失1785元(15元×71日+30元×24日)、二級護理費10元/日×94日=940元、住院診查費6元/日×94日=564元。對證據的其余質證意見同被告平安財險廊坊支公司的質證意見。
對賠償清單的意見:對第1項,掛床期間的床位費、二級護理費、診查費應當予以扣除,具體意見同質證意見。對其余各項的意見同被告平安財險廊坊支公司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8時00分,被告趙賀清駕駛車牌號為冀R×××××/冀R×××××號重型貨車,沿廊霸線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被告趙賀清處理情況不當與原告王國亮駕駛的冀R×××××號小型客車追尾相撞,相撞后原告王國亮車輛受力后失控又與張振江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三方車輛受損,王國亮、張振江受傷,構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賀清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國亮、張振江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王國亮即被送往廊坊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3月28日治療終結出院,共住院178天。經診斷為:1、胸椎(1-10)壓縮骨折;2、左腓骨頭骨折;3、蛛網膜下腔出血;4、大腦鐮旁硬膜下血腫;5、帽狀腱膜下血腫;6、左手環指近節基底部骨折;7、左手外傷。期間共支出醫療費35258.06元。
2018年6月13日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經鑒定原告王國亮T1-10椎體壓縮骨折符合九級殘疾;王國亮的誤工期:180日,護理期:178日,營養期:178日。
原告王國亮系廊坊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生活垃圾處理場工程、土地整理;護理人員李丹系原告王國亮之妻,為霸州市妙音聽力儀器銷售中心員工,事故發生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3449元。
2018年8月9日霸州市康仙莊鄉漁廠村村民委員會出具家庭人口證明兩份,載明:原告王國亮父親王小記于1956年11月26日出生,母親李紅于1955年5月7日出生,二人生育有一子王國亮、一女王維穎;原告王國亮與李丹生育有一子王希騰(2007年10月7日出生)、一女王希元(2004年10月13日出生)。
事故車輛冀R×××××/冀R×××××號重型貨車所有人為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被告趙賀清為該公司員工。事故車輛冀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冀R×××××號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此事故中張振江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太平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另查明,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為原告王國亮墊付了醫療費3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用藥清單、鑒定意見書、誤工證明、護理證明、家庭人口證明等證據證實。另有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國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182985.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12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國亮鑒定費196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原告王國亮返還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為其墊付的醫療費3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五、被告趙賀清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王國亮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2元減半收取2226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3246元,由原告王國亮承擔236元,由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承擔30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交納上訴費4452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左本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宋廣權
判決日期
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