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與宜昌市雅尊服飾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鄂0502民初1310號
判決日期:2018-08-22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宜昌市雅尊服飾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劉洪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周云、人民陪審員張青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鶴彥,被告宜昌市雅尊服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金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訴稱:2015年10月15日、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簽訂消費協議。協議簽訂后,被告在原告處多次消費。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服務費10071元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餐飲服務費共計10071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宜昌市雅尊服飾有限公司辯稱:若欠錢金額屬實,則愿意償還。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4月18日,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宜昌市雅尊服飾有限公司簽訂二份有關消費的《協議書》。協議簽訂后,被告在原告處多次消費。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服務費10071元。以上款項被告至今未付,從而引起訴訟。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協議書》、結賬單、餐飲結算單等證據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宜昌市雅尊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10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元(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宜昌市雅尊服飾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宜昌市雅尊服飾有限公司承擔的訴訟費在履行上述判項時一并直接轉付給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洪斌
審判員周云
人民陪審員張青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肖偉
判決日期
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