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與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鄂0502民初1312號
判決日期:2018-08-22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劉洪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柳、人民陪審員張青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鶴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間,被告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在原告處消費共計9858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支付5000元,尚欠4858元至今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餐飲服務費共計4858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間,被告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在原告處進行餐飲、住宿等消費,共欠各項服務費9858元。2016年10月20日,經原告催要,被告支付5000元,尚欠4858元至今未付,從而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會議住宿登記表、客房酒水單、餐飲結算單等證據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485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被告宜昌興保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訴訟費在履行上述判項時一并直接轉付給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洪斌
審判員楊柳
人民陪審員張青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肖偉
判決日期
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