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黔2323執363號之二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黔2323執363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8-08-21
法院: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3民初667號民事判決書和王俊、李先付、韋剛的申請,于2018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執行王俊、李先付、韋剛申請執行人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根據(2016)黔2323民初667號民事判決書的確定,被執行人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應于判決書生效后給付原告王俊、李先付及第三人韋剛工程款311219.94元;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原告王俊、李先付、第三人韋剛共同負擔3650元,被告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650元;申請鑒定費用50000元,由原告王俊、李先付、第三人韋剛共同負擔25000元,被告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5000元。
經本院執行,被執行人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指令其員工張關良分別于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5日將本案申請執行標的款311219.94元、案件受理費3650.00元、申請執行費4943.00元以及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負擔的申請鑒定費用25000.00元(上述款項共計344812.94元)存入本案執行專戶6232610580001273099中。上述款項到賬后,本院通知申請執行人王俊、李先付、韋剛到本院領取本案標的款,因申請執行人李先付外出去向不明,而(2016)黔2323民初667號民事判決書未對王俊、李先付、韋剛分別應當領取的標的款份額進行明確,導致案款沒有及時發放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文件“關于羅甸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再審的情況說明”,關于羅甸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再審的情況說明載明:再審申請人羅甸水利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王俊、李先付、普安縣水務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不服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23民終1470號民事判決,于2018年4月12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案已移送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判決結果
本案標的款311219.94元及本案中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負擔的申請鑒定費用25000.00元暫緩發放。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和風
審判員楊璞
審判員胡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家運
判決日期
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