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5丹陽市新世紀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與孫建平、丹陽市寶卓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蘇1181執3345號
判決日期:2018-08-21
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丹陽市新世紀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與孫建平、丹陽市寶卓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蘇1181民初170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孫建平、丹陽市寶卓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丹陽市新世紀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孫建平、丹陽市寶卓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承擔利息1.6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以及執行費。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于2018年7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經本院傳票傳喚,被執行人未到庭履行義務,也未申報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7月9日,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及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2018年8月20日,本院進行第二次網絡查詢,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由于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同時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8年7月20日,本院依法通過不動產查詢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得知被執行人名下無房地產登記信息。
2018年8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并罰款的決定,因未找到被執行人而未能實際實施。
2018年8月20日,本院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終本約談,將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權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提出異議,表示無法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以及被執行人的下落,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蘇1181民初1700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請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虞韻
審判員邱國良
審判員顧玉輝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黃世增
判決日期
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