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與平安宏鑫彩色印刷廠、王學梅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青0221民初765號
判決日期:2018-08-20
法院: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平安宏鑫彩色印刷廠、王學梅、劉文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梅影,被告劉文榮,被告平安宏鑫彩色印刷廠、被告王學梅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貨款209329元;2.判令三被告以20932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利息7327元;3.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經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三對賬,截止2017年12月21日,被告一欠原告貨款209329元。被告一系被告二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二作為投資人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被告三與被告二系夫妻關系,依法應共同償還欠款。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欠款,但三被告以各種理由拖欠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訴至法院。原告起訴后,被告給付原告貨款5000元。
三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因平安城區修路,影響了生產效益,故無一次性償還貨款的能力,原告主張的利息雙方無約定。據此,被告愿意每月償還貨款3000元,三年內予以清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平安宏鑫彩色印刷廠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償還原告青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貨款204329元;
二、被告王學梅對被告平安宏鑫彩色印刷廠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被告劉文榮對被告王學梅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青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50元,減半收取計2275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美珍
判決日期
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