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陽富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杭州富陽盛昌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111民初3055號
判決日期:2018-08-17
法院: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富陽富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小貸公司”)與被告杭州富陽盛昌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昌鋅業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魚實業公司”)、杭州廣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富實業公司”)、杭州富陽吾順廢舊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吾順廢舊物資公司”)、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榮發鋅業公司”)、張清平、何芬玲、胡文革、馬利平、何燕芬、馬向光、何建林、倪小英、盛金大、何國花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杭州富陽富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燕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盛昌鋅業公司、飛魚實業公司、廣富實業公司、吾順廢舊物資公司、新榮發鋅業公司、張清平、何芬玲、胡文革、馬利平、何燕芬、馬向光、何建林、倪小英、盛金大、何國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富通小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盛昌鋅業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4月27日的利息253300元(按月利率10.2‰計算);2.判令被告盛昌鋅業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28日至款項付清日的利息(按本金5000000元,月利率15.3‰計算);3.判令被告盛昌鋅業公司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5000元;4.判令其他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7年10月30日,各被告與原告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盛昌鋅業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27日,月利率10.2‰,若逾期還款,自逾期之日起,月利率按原利率上浮50%計算,其余被告為上述借款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據》一份,對原告發放的借款予以確認。然而,被告盛昌鋅業公司未按約支付利息,其余被告也未履行擔保義務。根據《保證借款合同》第十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原告富通小貸公司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各一份,證明被告盛昌鋅業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對借期、利息、律師費等作出約定,其余被告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
2、委托代理協議、律師費發票各一份,證明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的事實。
被告盛昌鋅業公司、飛魚實業公司、廣富實業公司、吾順廢舊物資公司、新榮發鋅業公司、張清平、何芬玲、胡文革、馬利平、何燕芬、馬向光、何建林、倪小英、盛金大、何國花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對原告富通小貸公司提交的證據,盛昌鋅業公司、飛魚實業公司、廣富實業公司、吾順廢舊物資公司、新榮發鋅業公司、張清平、何芬玲、胡文革、馬利平、何燕芬、馬向光、何建林、倪小英、盛金大、何國花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符合有效證據的構成要件,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30日,原告富通小貸公司(貸款人)與被告盛昌鋅業公司(借款人)、廣富實業公司(保證人)、吾順廢舊物資公司(保證人)、新榮發鋅業公司(保證人)、張清平(保證人)、何芬玲(保證人)、胡文革(保證人)、馬利平(保證人)、何燕芬(保證人)、馬向光(保證人)、何建林(保證人)、倪小英(保證人)、盛金大(保證人)、何國花(保證人)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5000000元,借款種類為短期借款,借款用途為以貸還貸;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實際借款日期與前述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載明的借款日期為準;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0.2‰;利息支付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擔保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已經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或者未按期支付貸款利息,從逾期之日起,月利率均按原利率上浮50%計算。合同還對其他相關事項作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富通小貸公司于同日向被告盛昌鋅業公司發放借款5000000元,由被告盛昌鋅業公司出具借款借據一份予以確認。嗣后,被告盛昌鋅業公司未按約支付借款利息。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11月28日,此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付。被告飛魚實業公司、廣富實業公司、吾順廢舊物資公司、新榮發鋅業公司、張清平、何芬玲、胡文革、馬利平、何燕芬、馬向光、何建林、倪小英、盛金大、何國花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原告富通小貸公司為本案委托浙江立峰律師事務所代為訴訟,并支付律師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杭州富陽盛昌鋅業有限公司歸還原告杭州富陽富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4月27日的利息253300元。
二、被告杭州富陽盛昌鋅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陽富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5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3‰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杭州富陽盛昌鋅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陽富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5000元;
上述一、二、三項款項,被告杭州富陽盛昌鋅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廣富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富陽吾順廢舊物資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張清平、何芬玲、胡文革、馬利平、何燕芬、馬向光、何建林、倪小英、盛金大、何國花對上述一、二、三項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60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3608元,由被告杭州富陽盛昌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廣富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富陽吾順廢舊物資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張清平、何芬玲、胡文革、馬利平、何燕芬、馬向光、何建林、倪小英、盛金大、何國花負擔。
原告杭州富陽富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杭州富陽盛昌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廣富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富陽吾順廢舊物資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張清平、何芬玲、胡文革、馬利平、何燕芬、馬向光、何建林、倪小英、盛金大、何國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軍華
審判員史燕芬
人民陪審員何樟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韓棟
判決日期
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