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縣興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十堰漢林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0323民初1721號
判決日期:2018-08-15
法院: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竹山縣興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山興泰公司)與被告十堰漢林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堰漢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被告十堰漢林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反訴,并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請對原告竹山興泰公司承建的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土建房屋主體工程質量及是水電安裝工程質量否合格、整體房屋墻體及屋面漏水問題的原因及進行修復所需的費用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鑒定意見書。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和2018年7月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訴訟中,原、被告均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經報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原告竹山興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寨金,被告十堰漢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少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竹山興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公司工程款36萬元,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0年7月11日,被告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位于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土建和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簽訂后,我公司已經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施工于2013年1月23日取得竣工備案證明并交付使用,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僅剩少部分工程款未付清。2015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承諾用未開發的濱河花園小區二期土地和一套商品房(由雙方協商確定價值)抵償工程工程款56萬元,超出價值部分返還給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該種付款方式,被告保證在2015年8月30日前以現金方式結清工程款。該承諾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劉勇和股東肖平經辦。但是在此之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20萬元,尚欠工程款36萬元,雖經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十堰漢林公司公司辯稱,我公司尚欠36萬元工程款未付屬實,但這個錢是工程質量保證金,暫時不能給原告。總工程款是183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應按工程款5%比例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90余萬元。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電氣管線工程等,防水、水電工程保修應為五年。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計算質量保修期。屬于保修范圍的項目,承包方應該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發包人可以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保修。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質量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現在有18戶業主的房屋和整個樓房的外墻面都存在漏水問題,我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就通知原告對以上問題進行整改保修,但原告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雖然進行了整改保修,但根本未解決房屋滲漏水問題,現在堅持認為房屋質量不存在問題,我公司將申請對房屋質量進行司法鑒定并就滲漏水原因和保修費用一并進行鑒定,同時對原告提起反訴。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反訴原告十堰漢林公司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竹山興泰公司對其建筑施工的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屋面、內外墻面滲漏水問題予以整改修復合格。承擔代扣代繳的建安稅費8萬元,承擔反訴費用。事實和理由:2010年7月11日,我公司與被告竹山興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位于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土建和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其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才完成施工并取得竣工備案證明將房屋交付使用。該工程雖經竣工驗收備案,但從2013年5月開始,該房屋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就出現了整幢樓內外墻面、屋面防水滲漏現象,導致業主已裝修入住的房屋內墻面、屋面浸蝕,造成多套房屋大面積不同程度的損壞,這些問題雖經被告整改保修,但至今滲漏水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我公司多次要求施工方竹山興泰公司整改修復都未得到解決,后期墻面、屋面防水滲漏現象更加嚴重,已造成巨大損失,該損失應從質量保證金扣除,或者由其直接整改修復合格為止。另2013年5月,被告施工的廣場磚部分脫落,外墻磚松動脫落砸壞了樓下的汽車和玻璃雨棚,我公司再三要求修繕,但其公司至今未落實。還有我公司后期支付其公司的100萬元工程款至今未給我們開具發票,其應支付我公司代扣稅費8萬元。綜上,根據民訴法規定,我公司特提起反訴,合并審理,請求支持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反訴被告竹山興泰公司辯稱,十堰漢林公司于2010年7月11日將其公司開發的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土建和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我公司施工,施工完成后,各方組織了驗收且全部合格,并于2013年1月23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因此根本不存在房屋質量問題。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對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和范圍的約定,房屋防水防滲漏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三年,保修期從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以上保修期內,我公司針對業主反映的問題,及時組織人力物力財力進行了維修,在保修期外,我們也承擔了日常維護義務,為此支出了一定費用,而十堰漢林公司從未組織過維修,根本不存給其造成損失的事實。我們施工的房屋于2013年1月23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依照合同約定除房屋主體結構外,其他工程已過保修期。反訴原告主張的外墻磚脫落問題,因反訴原告不是該財產的所有人,也未取得相應授權,因此無權向我公司主張權利,更不能以此為借口扣除質量保修金。關于反訴原告主張的8萬元的建安稅問題,該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因催繳稅費是稅務部門的行政職責,應當由稅務部門向我公司催繳,與反訴原告無關,反訴人應當按約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綜上,應當依法駁回反訴原告十堰漢林公司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十堰漢林公司與竹山興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十堰漢林公司將位于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建筑面積17637㎡)土建和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竹山興泰公司建筑施工,并就工期、工程質量標準、價款和其他專用條款作了約定。其中專用條款58條第(2)項規定“質保金的扣留按照工程款的5%比例扣留”。在該合同第四部分附件一關于工程質量保修條款中規定,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電氣管線工程等,防水、水電工程保修應為三年。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日起計算。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計算質量保修期。屬于保修范圍的項目,承包方應該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發包人可以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保修。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質量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合同簽訂后,竹山興泰公司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施工于2013年1月23日取得竣工備案證明并交付使用,經結算,工程款為1830萬元,十堰漢林公司已向竹山興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794萬元,僅剩36萬元工程款十堰漢林公司作工程質量保修金暫扣。該工程交付后,2013年5月就出現外墻瓷磚脫落、廣場磚松動問題,后又出現整幢樓內外墻面、屋面防水滲漏現象,導致業主已裝修入住的房屋內墻面、屋面浸蝕損壞。十堰漢林公司就以上質量問題向竹山興泰公司發出整改通知后,竹山興泰公司對以上問題安排項目管理人員周雄于2015年至2016年8月17日就外墻瓷磚脫落、外墻防水滲漏組織維修,并承擔了維修費用,但未能根本解決以上外墻瓷磚脫落和防水滲漏問題。
十堰漢林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請對竹山興泰公司承建的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土建房屋主體工程質量及水電安裝工程質量否合格、整體房屋墻體及屋面漏水問題的原因及進行修復所需的費用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襄陽科正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鑒定中心作出的“關于湖北省竹山縣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滲水及局部位置瓷磚脫落原因的鑒定報告”,經該公司會同雙方當事人對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房屋滲水情況和外墻局部位置瓷磚脫落情況進行了現場勘查,其中出現滲水情況的共11戶(窗洞口墻體及頂板滲漏水房屋有:1號樓1單元401、902,2單元901、902,3單元803、902,2號樓1單元404,2單元801、802、902等),滲水位置分布在外墻窗口、衛生間墻體及1號樓個別住戶陽臺及頂板。外墻局部位置瓷磚脫落情況包涵兩幢樓房的外墻瓷磚脫落及休息平臺位置瓷磚脫落。鑒定意見為:1、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窗洞口部位墻體滲水及房屋頂板滲水系建房時施工不當所致;陽臺局部位置滲水及1號商住樓九層27/LA-M軸與2號商住樓八層J-6-8軸衛生間局部墻體滲水系后期裝修施工處理不當造成。2、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局部位置瓷磚脫落系建房時施工不當所致。但該鑒定報告對施工缺陷修復所需的費用未作出鑒定意見。該鑒定報告經庭審質證,雙方對其真實合法性不持異議
判決結果
一、反訴被告竹山縣興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對其建筑施工的竹山縣城關鎮濱河花園1、2號商住樓窗洞口部位墻體滲水及房屋頂板滲水和外墻及休息平臺位置瓷磚脫落缺陷進行維修合格(滲漏水房屋有:1號樓1單元401、902,2單元901、902,3單元803、902;2號樓1單元404,2單元801、802、902等)。
二、駁回原告竹山縣興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十堰漢林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受理費67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竹山縣興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200元減半收取2600元,鑒定費30000元,由反訴原告十堰漢林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由反訴被告竹山縣興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2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康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白泉
判決日期
2018-08-15